20171022 - 涉非禮女生 港男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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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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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港男疑有孌校服癖,專門在北區一帶非禮女學生。一名休班消防員途經時見港男「出手」捉住女學生小腿,當場將他擒獲。初級法院法官於宣判時指庭審中足以證實港男曾兩次觸摸被害人的小腿,但該行為程度未達「重要性慾行為」,故裁定被告兩項性脅迫罪不成立。

性脅迫罪不成立

男被告姓馮×潼,三十八歲,香港人,持外地僱員識別證,在澳門某地盤任職繪圖員。案情指,前年十二月,一名女學生途經花地瑪堂區時被一港男非禮,事後造成心理陰影,常害怕對方會再出現,之後不時在筷子基附近看到賤男身影,令她提高防備心。直至去年二月,事主於上學途中在首次案發地點附近再遇上該名色魔,被對方用手鍊住女生左腳小腿,案發時剛好有一名休班消防員經過,成功將被告擒獲。

法官於宣判時指,被害人清楚講述案發經過,表示經常見到馮某所以認出其是第一次作案者,但馮某只兩次觸碰她小腿一下,沒有觸摸大腿。消防局的證人表示馮某有伸手摸了被害人的下方一下,但未能確定位置。

儘管被害人和證人的證言清晰可信,並足以證實被告曾兩次觸碰被害人小腿,但鑑於有關行為未有達至《刑法典》第一五八條所指之「重要性慾行為」,裁定被告的兩項性脅迫罪不成立。

此外,雖然按照已證事實,馮某的行為可構成侮辱罪,但根據《刑法典》和《刑事訴訟法典》,侮辱罪須取決於被害人的自訴。鑑於被害人並未提出自訴,因此,法院沒有正當性繼續相關的刑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