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8 - 慈善團體免稅 生意須符宗旨

標題:慈善團體免稅 生意須符宗旨
報章:明報


聖公會始料不及當年賣地收益原來要納稅。有會計師指出,慈善團體日後若不想繳稅,所涉生意必須符合團體目標宗旨,而且還需向稅局交齊文件,證明所有收益用於慈善用途,以免大失預算。

與教會目標相差遠難免稅

會計界立法會議員陳茂波指出,聖公會即使能證明賣地的收益全用於慈善用途,但該次交易與教會目標相距太遠,相信也不會獲稅局同意豁免繳稅:「例如戒毒中心開餐廳,幫助戒毒成功的青少年重投社會,餐廳營商原因便符合團體目標。如果聖公會用地皮建樓後,部分物業自用,都有可能說服稅務局,指起樓是供教會辦公,從而宣揚宗教理念,或者會獲豁免評稅。」

宜保留文件證慈善用途

陳茂波指出,曾為慈善團體到稅務局申請註冊,知道稅務局確實關注團體的興辦目標:「如果目標寫得太廣闊含混,稅局會要求修改,可見稅局在評定需否繳稅時,重團體經營的項目與其目標是否配合。」

稅務學會理事王銳強稱,所有慈善團體與公司一樣,均有責任保管7年之內的會計文件,證明從商時的收益及支出,以及是否確實把所有利益均用作慈善用途。他舉例,有團體捐輸八成收益,餘下兩成用作維修團體的建築物,假如有關建築物的維修同樣是含慈善目的,如教堂擴建,則有可能獲稅局考慮為用於慈善用途內。他指出,其實現時不少慈善團體都很清楚自己的角色,會依循《稅務條例》確保收入不用交稅。

20100127 - 男嬰打「四合一針」後猝死

標題:男嬰打「四合一針」後猝死
報章:星島日報


疫苗驚魂不斷!沙田 美田村一名僅四個月大男嬰,前日接種第二劑四合一及肺炎球菌疫苗後,晚上出現發燒,與父母同床睡覺,至昨清晨全身冰冷,送院證實死亡。衞生署表示,個案已轉交死因裁判官調查,強調沒有證據顯示該兩種疫苗引致突然死亡。據了解,經醫生檢查後,懷疑男嬰因反瞓俯臥焗死。

不幸夭折男嬰姓謝,四個月大,其母李X雯,二十四歲,由內地來港未足七年,嬰兒父親是內地居民,該對母子與外祖父母同住美田村美樂樓一單位。

  警方消息稱,該男嬰前日由父母陪同,到沙田一母嬰健康院,接受「兒童防疫注射計畫」的混合針防疫注射,醫生告知有嬰兒打針後有反應,會輕微發燒,處方退燒藥給謝母,讓她在有需要時給男嬰服用退燒。

  衞署稱與打針無關

  男嬰回家後晚上發燒,母親餵他服食退燒藥,為方面照顧與兒子同睡,一家三口擠在一張床上。據稱,該對父母擔心兒子情況,凌晨三時曾起床看兒子,見他無異樣,於是安心睡覺。

  昨凌晨五時二十三分,男嬰父母醒來,檢查兒子時發覺他俯臥而睡,全身冰冷已無反應,大驚報警,陪同兒子送威爾斯親王醫院 ,男嬰延至早上六時十七分不治。男嬰是第一胎,父母及外祖父母聞噩耗,傷心欲絕。

  衞生署指,正調查一宗涉及一名四個月大男嬰於昨晨死亡的個案,男嬰在前天早上,於沙田瀝源母嬰健康院接種第二劑的白喉、破傷風、無細胞型百日咳及滅活小兒麻痹混合疫苗和肺炎球菌結合疫苗,個案已轉交死因裁判官調查。署方指,沒有證據顯示該兩種疫苗會引致突然死亡,市民毋須過慮。

  中大醫學院兒科學系教授韓錦倫表示,現時兒童注射的四合一疫苗和肺炎球菌疫苗,十分安全,約一百萬劑中只有一劑會引起嚴重副作用,如發燒、紅腫、嬰兒哭個不停、抽筋,甚至呼吸困難,但相信男嬰死亡與疫苗無關,解剖檢驗可調查會否由其他因素引致腦炎猝死。

  據了解,醫生發現男嬰面部有受重力壓過痕迹,疑他半夜反瞓轉身俯臥而睡,口鼻被壓不能呼吸,不排除因俯臥窒息死亡。

  香港醫學會 副會長兼兒科專科醫生陳以誠表示,嬰兒與父母同眠,父母有機會在睡夢中誤將身體壓向嬰兒,令其胸部受壓;又或被鋪過重,緊壓嬰兒胸部導致無法呼吸。



20100127 - 三歲女童疑服藥過量

標題:三歲女童疑服藥過量
報章:蘋果日報


彩虹邨綠晶樓昨晨 11時許,發生女童誤服藥物家居意外, 3歲大姓陳患病女童被父母發現懷疑過量服食了八粒氣管敏感藥丸,立刻報警。救護員將女童連同藥袋送院交醫生檢查。現場所見女童送院時清醒,經檢查後並無大礙。

屯門醫院急症科顧問醫生馮顯達稱,氣管敏感藥有舒張氣管,減輕氣管抽搐功效,但服用過量嚴重可影響心臟功能及神經系統,嚴重可致心跳紊亂,心律不正而死或窒息死亡。他補充,若病者是懷疑剛服用,醫生會處方含活性碳藥物吸收服下的過多藥物。他建議家長要將藥物存放於兒童觸摸不到地方,以策安全。



20100127 - 6歲童街頭流連 母控虐兒

標題:6歲童街頭流連 母控虐兒
報章:明報


尖沙嘴 發生一宗疏忽照顧兒童事件。昨零時許,一名6歲外籍男童Bolily被途人發現在彌敦道及德成街交界獨自徘徊,途人恐其與家人失散迷路,遂將他帶到附近尖沙嘴警署求助。警員向男童了解後,聯絡其44歲母親Sri,最後以涉嫌「對所看管兒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的罪名將她拘捕,正調查她將兒子遺在街上原因。男童稍後由一名男親友抱著陪同送院檢驗

20100121 - 兒童院變豪宅 聖公會被追1.8億稅

標題:兒童院變豪宅 聖公會被追1.8億稅
報章:明報


香港聖公會1990年代與地產商長實合作,以換地方式將大埔滘聖基道兒童院地皮發展住宅樓盤鹿茵山莊,從中獲利至少4.5億元。稅務局指聖公會的行為等同做生意,徵收利得稅逾1.8億元,聖公會不服上訴高院,自稱作為宗教團體,所有收入均作慈善用途,政府不應徵稅。法官押後宣判。

位於大埔公路大埔滘的鹿茵山莊由長實發展,98年開售時創下每呎萬元的「天價」。屋苑前身為聖基道兒童院,至94年結束,聖公會改於各區成立24個兒童之家。

與長實合作 至少獲利4.5億

聖公會93年與長實合作,由教會申請換地,長實則向政府支付7億元補地價,再向教會提供3億元後,正式發展鹿茵山莊。完工後當中約三分之一單位、即120個住宅及100個車位給予聖公會出售或自用;其餘單位售出後,雙方再五五分帳,聖公會獲保證可得益至少1.5億元。

稅務局指聖公會自89年起將名下資產轉作商業用途,故向教會徵收98至05年度共逾1.8億元利得稅。惟聖公會認為本身是宗教團體,所有進帳均為慈善用途,毋須納稅。

聖公會︰所有進帳作慈善

代表納稅人香港聖公會基金及香港聖公會管業委員會的資深大律師梁定邦指出,聖公會不算參與商業活動,因教會只是將地皮出售,沒有參與發展;而且聖公會目的清晰,只是為宣揚宗教及傳福音,收入自是慈善用途。

他又指出,70年代聖公會已欲發展地皮,89年曾向城規會遞交發展圖則,但直至93年才與長實簽下合作協議,因此稅務局不應以89年作為聖公會將地皮當為商業發展的分水嶺。

代表稅務局的資深大律師吳嘉輝回應,教會、基金及管業委員會作為3個獨立機構,不應共享一個團體目的,事實上教會未能向稅局清楚解釋成立目的及所謂「慈善用途」的意思。他舉例,有教會籌錢只為宣傳教會,這就不算慈善用途。他指鹿茵山莊的交易無法與宣揚福音或慈善連上直接關係,不如中華基督教青年會(YMCA)般,選擇營運餐廳業務,將經營收益與慈善直接掛鈎。



標題:兒童院變豪宅 聖公會被追1.8億稅
報章:星島日報


聖公會於九三年將丟空多年聖公會聖基道兒童院的大埔地皮交予長實(001)發展,並搖身一變成為豪宅鹿茵山莊,聖公會從中獲得至少四億五千萬元,另加一百二十個鹿茵山莊單位。稅務局認為聖公會經營發展樓盤的業務,徵收七年來合共一億八千萬元利得稅,惟聖公會強調所得資金全撥慈善用途,昨日提出上訴,案件押後判決。

堅稱資金作慈善提上訴

聖公會就大埔一地皮收益被徵收一億八千萬利得稅,早前不服昨日於高院提出上訴。鹿茵山莊位於大埔市鎮地段一三五號,由長江實業(集團)有限公司附屬的望德高有限公司發展,屬區內頂級豪宅,九八年推出時創下當時每方呎萬元的天價。

該地皮原本由香港聖公會管業委員會及香港聖公會基金(下稱「聖公會」)持有,聖公會一九三五年在涉案地皮創辨收容孤兒的聖基道孤兒院,及至八十年代孤兒院搬遷後,曾考慮改建成退休神職人員宿舍,惟計畫其後擱置;至一九八九年,聖公會聘請律師及建築師作研究,翌年成功申請將地皮改成住宅用地。

與長實合作 獲最少4.5億

一九九三年,聖公會與發展商長實簽署聯營協議,由長實補地價逾七億元後發展樓盤,負責出地皮的聖公會則獲三億元上期,並獲分配一百二十個即約三分一的鹿茵山莊單位,餘下單位出售後的利潤則由聖公會和長實攤分,但金額不少於一億五千萬元。

稅局認為聖公會透過發展樓盤經營賺取利潤的業務,向聖公會徵收九八/九九至○四/○五年度的利得稅,聖公會不服稅務上訴委員會裁決,上訴至高院。

原審稅務上訴委員會認為,聖公會八九年聘專家的舉動屬於參與經營發展樓盤,但代表聖公會的資深大律師梁定邦昨指出,聖公會當時僅是探索空置地皮用途的可能性,研究如何將地皮轉化成現金,從沒有發展樓盤的意圖。

經營獲利須付利得稅

聖公會又指,興建鹿茵山莊的地皮歸長實所有,聖公會安排退休神職人員入住所得的鹿茵山莊單位,至於利潤則全數投放在本港慈善服務,因此毋須支付利得稅。但稅務局局長指出,聖公會是次將不值錢的農地改變成用作牟利的高尚住宅,與聖公會宣揚福音的明確目標毫無關係,屬於經營賺取利潤的業務,因此須支付利得稅。

20100121 - 獨留兒童在家 暫不立法禁止

標題:獨留兒童在家 暫不立法禁止
報章:明報


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提問時指出,政府暫時無意特別為禁止獨留兒童在家立法,擔心一旦立法,家長會為逃避法律責任而可能要求兒童在家門外等候或到商場和街上流連,反而未必能達到保護兒童免受傷害的良好意願,執行亦有困難。

張建宗強調,現行《侵害人身罪條例》或有關疏忽照顧童的法例,不論兒童所處的地點為何,針對的是有關行為是否對兒童構成傷害、涉案人士是否有照顧責任、他們是否有意圖疏忽照顧該兒童,以及是否知悉其行為可能會對該兒童構成傷害等,反而更能有效地保障兒童安全。

當局曾參考英國、加拿大等海外司法區的做法,有關處理疏忽照顧兒童的刑事條文,大致與上述《侵害人身罪條例》的條文相類同,亦沒有將獨留兒童在家這行為單獨列為刑事罪行。

20100112 - 墮樓死亡兒童多獨留家中

標題:墮樓死亡兒童多獨留家中
報章:明報


檢討兒童死亡個案先導計劃檢討委員會指出,06年墮樓死亡的兒童中,大部分事發時被獨留家中。

檢討委員會今日發表首份報告,檢討06年向死因庭呈報的107宗兒童死亡個案。在死於非自然因素的個案中,兒童死於意外的個案最多,有20宗,其次是自殺,有14宗。

檢討委員會指出,在發生意外導致兒童死亡的案件中,最多是交通意外,有11宗。但值得注意的是,有5名兒童意外從高處墮下身亡,其中4宗意外在有關兒童的家中發生,而當中3名兒童事發時被獨留在家。檢討委員會就此類個案作出了4項建議,包括教育家長為子女選擇可靠的保母,並與之保持清楚及良好的溝通,以防止類似事件再度發生。

至於在14宗死於自殺的個案中,所有兒童均在青少年階段,其中13名從高處躍下喪命。檢討委員會作出了11項建議,以預防青少年自殺,包括教育公眾鼓勵有自殺意念者及其親友向專業人士求助,及不應在該些專業人員面前掩飾當事人的自殺意念。

「先導計劃」於2008年2月開展工作,獨立的檢討委員會共有由社署署長委任的14名委員及4名增任委員,他們來自不同界別,包括醫務、社福、心理學、法律、教育、商業、學院及家長。檢討委員會現正檢討發生於2007年內的兒童死亡個案,並將於今年底發表其最後的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