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24 - 警員狎6歲親女判囚 上訴稱槍指頭屬「家庭樂」

標題:警員狎6歲親女判囚 上訴稱槍指頭屬「家庭樂」
報章: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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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兩名子女的高級警員3年前為6歲幼女洗澡時,三度撫摸幼女胸部及下體,又以手銬鎖住幼女雙手,並用槍指向女兒耳朵附近,早前被裁定非禮及普通襲擊共4罪罪成,判囚20個月。他不服上訴,昨稱妻子為與他離婚,串同女兒「夾口供」誣陷,又稱用槍指向女兒只是「家庭樂」。法官押後裁決,但批准已服刑逾9個月的上訴人以現金5萬元保釋。
上訴一方指出,現年42歲上訴人案發時用手銬鎖住事主,或許只是玩遊戲,而他用槍指向事主之前,已說明槍內沒有子彈,「只係家庭樂嘅一個環節」。上訴一方又指出,事主案發時只有6歲,身體尚未發育,而且她亦未能清楚指出上訴人觸摸她的位置,只說是「肚腩上面」,故未能構成猥褻元素。事實上,上訴人過往亦有替女兒洗澡,但一直相安無事。
稱妻子為離婚誣陷
上訴一方又稱,事主一方面聲稱每次被侵犯後都有告訴母親,但上訴人前妻於去年1月入紙申請離婚時,其申請書雖然對上訴人的不當行為作詳細指控,甚至指摘他喜歡喝酒,卻隻字不提本案所涉及事件,質疑本案的指控或是事後虛構。事實上,上訴人前妻申請離婚後一個月,事主便向社工透露被侵犯一事,上訴一方質疑前妻或為了離婚,與女兒「夾口供」誣陷。
押後裁決 在囚上訴人准保釋
控方回應表示,根據事主證供,她曾多次向上訴人表明不願意與他洗澡,更不願意被觸摸胸部。此外,上訴人前妻申請離婚時沒有以事主被侵犯為理由,這其實證明她沒有打算誣陷上訴人。法官聽罷與訟雙方的陳辭,決定押後裁決,並准許上訴人以現金5萬元保釋,但不得離開香港,亦要定期到警署報到。
【案件編號:HCMA1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