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2 - 針對孌童癖「誘識」兒童將成罪行

標題:針對孌童癖「誘識」兒童將成罪行
報章: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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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的諮詢文件,除針對精神缺損人士外,亦包含了多項有關兒童、青少年的性罪行建議,包括加入一項針對孌童癖者為性目的而「誘識」兒童罪行,以防止罪犯為侵犯兒童而透過社交渠道博取兒童信任,又建議禁止任何人為達個人性滿足,在兒童在場下進行性行為或觀看性影像,以擴闊性罪行定義,加強對兒童的保障。

  法改會建議加入多項新罪行,其中一項是禁止任何人士為性目的「誘識」兒童。諮詢文件提及,為防止孌童癖者利用流動電話或互聯網,博取兒童信任,並安排會面企圖作出性侵犯,建議加入新罪行,任何人若引誘兒童與他們會面,其意圖是為了性目的,均屬違法。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表示,香港現時未有相關條例,故沒有數據反映此類「誘識」兒童的個案在港是否普遍,但過去外國亦有不少新聞反映有類似情況,加上互聯網和社交媒體的普及,「誘識」兒童在港有其潛在發生的機會,有必要加強保障。

  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補充指,有關條例是一項預防性措施,好處是可讓警方在性罪行實際發生前及早採取介入行動,警方甚至可假扮兒童與疑犯交流蒐證,對有機會構成性侵犯的行為作出調查。即使最終沒有足夠證據檢控,疑犯未能被成功入罪,調查行動亦已收阻嚇作用。

  此外,為進一步保障兒童免受性侵犯或性剝削,法改會亦建議擴闊性罪行定義,包括禁止任何人士於十六歲以下兒童在場的情況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或觀看性影像,以免有人為得到自身的性滿足,而令兒童感到受侮辱、困擾或驚恐。

  法改會又建議將本港法定性行為「同意年齡」劃一定為十六歲,十六歲以下涉及性的行為便屬非法,涉及的兒童亦不分性別及性傾向。法改會同時建議將性罪行分為十三歲以下和十六歲以下兩類,前者屬於絕對法律責任罪行,但十三歲至未滿十六歲兒童的罪行應否屬絕對法律責任,則由社會討論。

  鄧樂勤指出,諮詢文件提出的性罪行,大多基於保護原則,即某幾類易受傷害的人如兒童應受保護,免遭性侵犯或性剝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