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5 - 多招虐女友子 判監9月 逼童飲尿 前警員曾遊日犯非禮

標題:多招虐女友子 判監9月 逼童飲尿 前警員曾遊日犯非禮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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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時對女友的13歲兒子施虐,包括逼飲尿及用不求人打下體的商人,早前被裁定4項虐兒罪成,昨被判入獄9個月。裁判官指他擁有高學歷,原有一份大好前途的工作,但他不懂珍惜,無論在本港及海外均有案底,揭露原來他曾任警員,但2007年在日本大阪胸襲OL而被捕。

資料顯示,日本《每日新聞》於2007年9月發佈標題為「痴漢行為:香港の警察官逮捕」的新聞,指時任警員、正休假的李在大阪旅遊,藉詞拍照對當地一名39歲女子胸襲非禮,遭市民及警員合力制服,李同年10月被裁定公眾滋擾等罪罪名成立。

革職後霸佔宿舍
日本總領事館就定罪發出官方確認書,香港警方2008年根據《警隊條例》將李革職,收回其宿舍,但李拒絕於一個月限期內遷出,警方直至2012年才收回宿舍,法庭2014年頒下判詞着李支付19.7萬元租金損失。
41歲姓李被告昨由囚車押解至粉嶺法院,辯方求情時呈上李撰寫的求情信,指他雖有酒後駕駛案底,但從沒被扣押,今次已嘗失去自由的滋味,亦已喪失尊嚴。辯方又指李母患上心臟病,李是在港唯一照顧母親的人,會給零用錢母親,是一名孝子。辯方指李會改過自新,望能輕判。
暫委裁判官屈麗雯指,雖沒證據指事主受永久傷害,但本案案情十分嚴重,李不止一次虐待事主,違反事主母親及事主對他的信任,他並非因管教問題而犯案,而是知悉事主向母親告密,出於報復心理而犯案。
官指,李逼事主飲尿,除令事主感厭惡,亦對事主造成負面心理影響,打事主下體則屬侵犯私隱,行為具侮辱性,並沒特殊理由可輕判李,故決定判處監禁。
案發於前年某天至去年4月期間,李起初在球場打事主,事主通知母親,李知悉後打他的頭、踢腹及叉頸,又用「不求人」打他下體,逼他飲從馬桶取出的尿。
案件編號:FLCC3401/16

標題:逼飲尿 打下體 前男警虐女友兒 囚9月
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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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商人照顧女友的十一歲兒子時,連番虐待男童,包括逼男童飲尿及以「不求人」狂打男童下體等,被控故意襲擊兒童等四項罪名,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昨在粉嶺法院被判監禁九個月。裁判官判刑時爆出被告在外地亦有案底,經翻查資料發現他原來曾是一名「癡漢」警員,九年前涉及轟動一時、在日本大阪旅遊期間胸襲當地女子一事,他不但因非禮而在當地判罰款,之後更因此被警隊革職。

四十一歲被告李錦志早前被裁定兩項故意襲擊兒童、一項故意虐待及一項故意忽略兒童罪成。案件審訊期間一直未有透露其前警員的身份,辯方昨求情時亦僅透露被告在港有案底,但未曾因此入獄。辯方指被告因這宗虐兒案而失去自由和尊嚴,其準備成立的生意或因此倒閉,被告承諾會改過自新,謹言慎行。

官指出於報復非管教
裁判官判刑時透露,被告擁有高學歷和美好家庭,但他未懂珍惜,在香港和外地都有刑事案底。就本案而言,裁判官斥責被告濫用男童及其母親對他的信任,多番襲擊男童,即使對方傷勢並不嚴重,未有永久傷勢,但案情仍然嚴重。裁判官特別提到被告要男童飲尿的做法並不衞生,男童現仍感厭惡,對其心理產生負面影響。

裁判官續批評被告打男童下體,不但侵犯其私隱,亦帶侮辱性。由於男童曾向母親投訴遭虐打,被告才繼續施襲,反映被告是出於報復,而非出於管教才以身試法。裁判官直言,本案並無特別減刑因素,最終判處被告即時監禁。

事主遭踢肚背及叉頸
據控方案情指,現年十三歲在港讀中一的事主,其母親為被告女友,被告有時會替女友照顧事主。二○一四年某天,被告帶事主到運動場跑步時責怪他跑得慢,用手打他頭。事主其後向母親投訴,被告得悉後竟變本加厲,對事主踢肚、踢背及叉頸,「好似踢波咁踢」。

社工追問膝傷後揭發
被告於去年四月照顧事主時,逼事主脫光衣服,以「不求人」打他下體。被告在小便後,逼事主將兩杯馬桶內的尿水喝下,並用手機拍攝過程,又吐口水到事主臉上。事主早前作供時,形容飲尿的滋味「依家諗起都想嘔」。同日,被告帶事主到籃球場射波後卻離去,獨留事主兩小時。事主後來因膝傷而被學校社工查問,期間透露曾遭虐打。

案件編號:FLCC 340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