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2 - 禁性剝削智障者 法改會倡立法

標題:禁性剝削智障者 法改會倡立法
報章: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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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昨就《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發表諮詢文件,提出41項建議。在針對加強保障精神缺損人士方面,建議誘使、威脅或欺騙手段與精神缺損者的性行為列為罪行,涵蓋插入式或非插入式的性行為;另建議包括院舍人士在內的照顧者,煽惑精神缺損者作出性行為亦屬犯罪。
不分性別 合法性交年齡研劃一16歲
今次諮詢文件為為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4份諮詢文件的第二份,諮詢期至明年2月10日,在今次41項建議中,包括把最低合法性交「同意年齡」劃一定為16歲,且不分性別及性傾向(見另稿)。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表示,現行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法例「已是50年前制定」,有必要與時並進地修改,「不想再拖」。
委員會建議保障所有「精神缺損人士」,但由於他們的精神沒有行為能力的情况未必嚴重,「但易受騙、受哄及欺負」,故同時建議設「以誘使、威脅或欺騙手段促致與精神缺損人士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罪行,認為這可平衝這類人士的性需要及性自主權,同時保護他們。
至於性罪行涵蓋範圍,罪行要同時涵蓋插入或非插入式涉及性的行為;此外,建議新增「進行性的行為並以誘使、威脅或欺騙手段致精神受損者在場」,涉案者可因此獲得性滿足,而精神缺損人士感到侮辱、困擾或驚恐。
照顧者院舍人員濫用權威性剝削列犯法
近期康僑之家前院長被指與女院友非法性交事件引來社會關注,報告書中提到,加拿大的法例訂明,任何人如對一名精神及身體殘障者處於信任或權威地位,或有受養關係,從而對人作性剝削,即屬犯法。法改會建議引入新罪行,如照顧者濫用權威地位,導致或煽惑精神缺損者人士作性行為,即屬犯法;並訂明照顧者包括在院所履行職務者。
張達明:修例向照顧者提供「清楚信息」
張達明表示,現時保障精神缺損人士的法例過時及不足,若套用諮詢文件的建議,院舍人員與精神缺損者發生任何涉及性的行為,即使受害人未能供出受傷害程度,有其他證據證明性接觸存在之下,已屬違法。張認為,若法例訂明某類關係、情况下不可與這類人士接觸,「會是清楚信息」,可起防範作用。
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歡迎建議,指保障群體擴闊至任何精神缺損人士,可讓法庭更彈性處理涉及殘疾人士的性罪行。但他擔心政府制訂法案的過程冗長,期望政府一兩年內收納建議,並制訂草案後提交立法會審議。
涵蓋非插入式性行為
學前弱能兒童家長會發言人李劉茱麗表示,性罪行同時涵蓋插入式和非插入式涉及性的行為,可更保障殘疾弱勢,惟她擔心法律用語艱深,殘疾人士家長未必明白當中含意及解釋,望法改會可召開簡介會或講座,讓其初步了解後可提交意見。
保安局回應表示,歡迎有關諮詢,並會留意結果,了解到今次是法改會就性罪行全面檢討的其中一部分,保安局會密切留意法改會其後的整體報告書。

標題:防戀童者網上誘惑兒童 倡增新罪
報章: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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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文件共列出41項建議,當中22項與兒童性罪行有關,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建議新訂一項「為性目的誘識兒童」的罪行,防止戀童癖者藉網絡與兒童通訊取得其信任和信心,意圖對他們性侵犯。今次建議亦參照新西蘭相關法律,包括有關「假裝少年人」條文,讓警方可喬裝兒童於網上蒐證,小組委員會主席鄧樂勤強調,建議的新條例旨在「防患於未然」。
香港無相關法例 有潛在風險
鄧樂勤表示,現時未有資料及數據顯示,有關戀童癖者藉流動電話或互聯網誘識(誘惑及結識)兒童,再意圖對其侵犯的情况有多嚴重,但香港並無相關法例保障,加上有研究顯示,全球有關狎弄兒童及戀童癖的罪行均存在「嚴重低報」情况,在愈來愈多兒童使用互聯網下,應有「預防性法例」阻止這類罪行:「香港是先進社會,『誘識』可能是潛在的,亦可能正發生。」
委員會委員張達明舉例,若有家長發現女兒與他人網上聊天,懷疑有人「為性目的誘識」,在此法例下可報警,法例容許警方以喬裝方式與疑似戀童癖者網上溝通蒐證,而「誘識」是「長期、有計劃及持續」的過程,即使沒有足夠證據提告,亦對罪犯起阻嚇之效。
13歲至16歲雙方同意性行為 可酌情
另外,諮詢文件另建議包括將法定合法性交年齡的「同意年齡」劃一定為16歲,並應不論性別和性傾向,「以求公平及保護原則」;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罪行應無分性別,並分為13歲以下和16歲以下兒童兩個類別,而年滿13歲但未滿16歲的人之間,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的行為繼續訂為刑事罪行,但認同控方可行使酌情權對適當的案件提出控告。

標題:法改會保障智障者 禁照顧人士性接觸
報章: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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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營殘疾人士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涉性侵智障院友一案,引起社會對保障智障人士免受性侵犯的關注。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諮詢文件,諮詢為期三個月,建議針對精神缺損人士加入一系列的性罪行,包括將照顧者與精神缺損人士進行任何性接觸列作刑事罪行,並禁止任何人以威逼利誘手段,導致精神缺損人士進行涉及性的行為,冀進一步加強對精神缺損人士的保障。

  現時有關精神紊亂人士的性罪行法例,只能保障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例如沒有能力獨立生活,或無法保護自己免受他人利用的人。但若精神缺損程度較輕的人士被侵犯,則沒有針對性的保障,只能以一般的性罪行進行檢控,舉證較難。

  法律改革委員會昨日發表諮詢文件,建議針對精神缺損人士加入一系列新的性罪行,涵蓋所有精神缺損人士,擴大對他們的保障範圍。其中一項規定照顧者,包括受薪或非受薪的院舍員工,不得與精神缺損人士進行任何性接觸,不論雙方同意與否,否則即屬刑事罪行。

  而獲精神缺損人士信任的人,如老師,或與精神缺損人士有受養關係的人,亦不得濫用其關係,與精神缺損人士進行任何性接觸,否則同樣違法。但有關罪行設有例外情況,如照顧者與精神缺損人士已有婚姻關係,或在照顧關係開始之前二人已有合法性關係,則可獲豁免。

  法改會又建議,禁止任何人以誘使、威脅或欺騙的手段,導致精神缺損人士進行或同意進行涉及性的行為。即使該名精神缺損人士未有直接被侵犯,但若任何人在進行涉及性的行為時,為得到性滿足而誘使、威脅或欺騙受害人在場,已屬違法。

  法改會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成員張達明形容,現行針對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法例過時,過去數十年來亦未曾修訂,存在不足。是次法改會的建議一方面考慮到精神缺損人士的性自主權,另一方面考慮到他們較易被哄騙和欺負而受性方面的利用,故從侵犯者身分和手法兩方面提出建議。

  近日殘疾人士院舍「康橋之家」前院長涉嫌性侵智障女院友一案引起關注,被問到新罪行會否增加被告入罪的機會,張達明指出,現行法例下需證明被告曾進行非法性交方能入罪,但此案中的女事主未能出庭作供,要證明曾發生性交較困難,但新建議只要院舍照顧者與院友進行任何性接觸,均屬違法,故若有足夠的其他證據,可能可以應用。

  至於有關新罪行何時可落實,張達明坦言難以回答,因修例需要政府及立法會的配合,但委員會希望盡快完成,不想再拖,因現行條例已過時。法改會希望在收集公眾意見後,再作正式建議,是次諮詢即日起展開,至明年二月十日結束。

  保安局則回應指,歡迎法改會發表的諮詢文件,又表示是次諮詢是法改會性罪行全面檢討中的一部分,當有關檢討完成後,法改會將擬備及發表一份整體性的報告書,局方屆時會密切留意檢討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