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8 - 搖晃五月大少主印傭輕判緩刑

標題:搖晃五月大少主印傭輕判緩刑
報章: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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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涌安蔭一家庭發現,所聘的印傭虐待僅五個月大的兒子,男嬰父親大怒下報警求助。印傭昨被解往裁判法院應訊,她承認一項虐兒罪,被判囚十四天,但緩刑一年。裁判官昨在庭上觀看三段影片後,認為被告搖晃男嬰的動作與一般同類型案件不同,片段所見她日前伸手進嬰兒內,從背部「兜起」男嬰再大力搖晃,接受辯方所指,被告一時失控才會犯案,故判以緩刑。

辯方求情時指,已婚的被告Parjiem(四十五歲)在印尼育有一子一女,六個月前開始到事主家中工作,是她在港的第一個僱主。當時被告因處理家務極度忙碌,她已嘗試令男嬰冷靜下來,而且其動作非特意抱起男嬰再大力搖晃,只是一時失控變得不耐煩,行為與日常性格不一,但明白這非犯案理由。她已感到非常抱歉,由被捕開始與警方非常合作,在庭上又即時認罪。裁判官同意辯方所指,醫療報告表示男嬰沒有受傷,亦毋須進一步檢查。辯方補充,被告經定罪後必定不能在港工作,故判以感化沒有太大作用。

裁判官判刑時指,本案非常嚴重,男嬰只有五個月大,不懂得作出投訴。但三段影片在庭上播放後,裁判官認為被告在首兩段影片中均在照顧男嬰,特別在第二段影片中,被告嘗試與男嬰傾談及玩耍。裁判官續指若本案與一般搖晃嬰兒案相同,定必會判以重囚,以收阻嚇性作用。而且,同類型案件一般難以偵測,幸這家庭有裝「天眼」才能發現。

案情指,男嬰父親聘用被告後,在家中安裝「天眼」,讓他能用手機監察家中情況。本月二十五日早上,男嬰父親從手機發現被告在十秒內不斷搖晃兒子,於是報警。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稱是由於當時男嬰不斷哭鬧,令忙於處理家務的她感到憤怒。

香港外傭僱主關注組召集人徐曉彤昨認為本案判刑過輕,不但沒有阻嚇作用,更會助長其他外傭犯案。她指法庭往往因外傭被定罪後會離開香港,而予以輕判;但若是僱主傷害外傭,僱主往往會被判以重囚,外傭亦能向僱主作民事索償,故本案判刑明顯對本港僱主很不公平。她提醒有長者及小朋友、而又有僱用外傭的家庭須提高警覺,在非私人地方裝上「天眼」,保障家人。

案件編號:荃灣刑事一八四--二○一六

標題:家傭認虐B判緩刑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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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在葵涌安蔭邨虐待僱主5個月大兒子的印傭,昨被押解到荃灣法院提堂,她被指控大力搖晃男嬰約10秒,遭僱主安裝在屋內的閉路電視拍下而揭發,男嬰父親憤而報警。印傭昨認罪,聲稱當時正處理家務,因難忍男嬰在床上哭叫才犯案。裁判官接納被告只是一時衝動,判監14天,緩刑1年。
被告印尼女傭Parijem(45歲)被捕後一直還柙,至昨日獲判緩刑後始重獲自由。她本身育有一對子女,受聘於案中僱主半年,在港沒案底。律師為印傭求情指,她當時家務極繁忙,試過安撫男嬰但無效,一時失去理智才短暫搖晃男嬰,男嬰並無受傷。印傭形容案中情況猶如耐性測試,但她明白沒藉口,感到很抱歉,又謂難再在港獲聘。
裁判官指控罪嚴重,但在庭上觀看相關閉路電視片段後,指事發前印傭似乎有跟男嬰玩耍和談話,接納她非存心犯案。
案件編號:TWCC18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