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9 - 火酒噴智障學童女教師即囚十個月

標題:火酒噴智障學童女教師即囚十個月
報章: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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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特殊學校前女教師梁佩琪(四十七歲),因向多名智障學童的臉及頭部直噴消毒火酒,經審訊後被裁定十一項襲擊致兒童受傷罪罪成,昨被判即時入獄十個月。劉綺雲裁判官判刑時指,法庭有責任保護受傷害的兒童,須判阻嚇性刑罰,「無理由唔咁做(判處即時監禁)」。辯方昨提出保釋外出上訴,但遭法庭拒絕其申請,被告須即時收監再作上訴。

  辯方律師昨求情指,被告於案發學校任職十九年,月入四萬九千元,今次案件令她被停職、停薪,最後更被解僱,不但失去一筆公積金,將來再投身此行業的機會,更是微乎其微,影響生活及經濟。加上傳媒廣泛報道,令她名譽受損之餘亦受很大打擊,要向心理及精神科醫生求診。

辯方又呈上九十四封求情信,分別由被告的丈夫、家人、朋友等撰寫,指被告關懷學生、有愛心、樂於助人,對學生視如己出。辯方特別提到被告的母親五年前中風,被告盡心盡力照顧病母,是名孝順女。又指被告定時會義務幫長者剪髮,熱心公益。辯方形容事件不幸,總結被告是一個好人,只是「無腦」,望官能判緩刑處理。

  劉官聽取求情陳詞及閱畢所有求情信後,指辯方雖稱案中學生沒有明顯傷勢,但他們明顯有不同程度地接觸到及吸入酒精,可見到他們有相關反應。這些事件在七個月內多次發生,可見案中學生是面對真正的健康風險。加上他們全是嚴重智障或身體殘障人士,沒有能力表達事件、避開或反抗,事件很難被揭發。

  劉官指出,法庭有責任保護受傷害的兒童,須判阻嚇性刑罰,整體考慮過後,認為監禁是合適的刑罰,「亦都無理由唔咁做」,最終判梁佩琪其中三項控罪四個月監禁、八項控罪七個月監禁,部分分期執行,總刑期十個月。

  辯方申請保釋外出上訴,提出增加擔保金額、交出旅遊證件、到警署報到等條件,但劉官不認為條件令法庭滿意,拒絕批准被告保釋外出。

  梁佩琪被控於一三年九月至一四年七月間,在保良局羅氏信託學校的課室內,故意襲擊七名六至七歲的兒童。一四年七月,有人在課室內安裝偷拍鏡頭,再將片段寄給一批學生家長揭發事件。被告否認十五項控罪,辯稱只是向學生的手及空氣噴消毒酒精。

  案件編號:屯門刑事六七二——二○一五。


標題:火酒噴智障生 教師囚10月 官﹕非拍下揭發不會有人知 無理由不即時監禁
報章: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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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保良局特殊學校女教師被指用消毒火酒噴灑7名6至7歲智障學生臉部,女教師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襲擊兒童罪罪成,昨被判囚10個月。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表示,若非有人拍下情况向家長揭發,不會有人知道,法庭有責任保護容易受傷害的兒童,明言刑罰應具阻嚇作用,判即時監禁合適,「無理由唔係咁做」。

家長﹕被告不認犯錯
涉案學童家長聞判後在庭外表示,不熟法律,難以評論刑罰是否合適,但接受判刑;被告求情時從未講過後悔,顯示她並不認為自己犯錯,希望判刑具阻嚇作用,「呢啲事以後唔會再發生」。立法會議員張超雄歡迎判決,指現行的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並無實權,不可懲罰相關教師,冀成立監察團體,設立獨立申訴機制,讓家長等可以直接投訴。

稱需照顧中風母 看心理醫
辯方昨求情稱,被告梁佩琪(48歲)已婚,中學畢業後在嶺南學院(現為嶺南大學)修讀市場學課程,曾投身保險業近4年,其後轉到教育學院修讀教師文憑及碩士學位,1995年起到涉案學校任職至前年共19年。辯方稱案件不幸,對被告造成經濟及精神上極大打擊,她原聘請外傭照顧在2011年中風的母親,但因案失去每月4.9萬元收入,學校亦充公部分公積金供款,影響其生活,要辭退外傭,由自己照顧父母;本案經傳媒廣泛報道,令她承受精神困擾,需看心理及精神科醫生。
辯方呈上被告教學時獲得的最佳老師獎及教學評語,指她積極及關懷學生,劉官即稱「咁係因為人哋嘅觀察啫」。辯方又呈上94封求情信,信中多指被告為人有愛心,關懷朋友,樂於助人,說話坦白直接,可能亦會因而給人「無腦,講嘢大聲」的印象。辯方相信,被告將來再難投身教育行業,重犯機會「微乎其微」,又指本案沒有判刑案例,請求判非即時監禁刑罰。被告在庭上一直木無表情,惟在場的親友聽取求情時,不時低頭拭淚。

官拒保釋候上訴
劉官判刑時指出,涉案時間共7個月,期間學童多次被消毒火酒噴臉,雖然辯方稱沒有證據顯示兒童傷勢,但被告的行為明顯令學童眼、口、鼻、皮膚接觸到並吸入到酒精,他們需面對健康危害風險;學童屬嚴重智障及身體殘障,他們沒有自理能力,無力表達自己、避開或反抗,若非有人拍下情况向家長揭發,他人難以知悉。法庭有責任保護容易受傷害的兒童,即使被告無案底,有多人替她撰寫求情信,亦認為即時監禁是合適,明言「無理由唔係咁做」,遂判她11罪共囚10個月。辯方聞判後立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被拒絕。
【案件編號:TMCC672/15】


標題:火酒噴智障童 女教師囚10月 申保釋等上訴被拒 家長:希望佢知錯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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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特殊小學前女教師1年內向7名一年級智障童噴火酒,早前被定罪。律師昨求情指她曾獲評最佳教師,被解僱後失去月薪接近5萬元的工作,飽受精神困擾,要求判緩刑。但裁判官指智障學童缺自理能力,不懂表達,若非有人偷拍根本難以揭發,要給阻嚇刑罰保護小孩,決定判監10個月。女教師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但被拒。
記者:歐陽聯發

一名受害童家長在判刑後指,希望判刑可收阻嚇作用,不要再有同類事件發生,她認為無論是正常抑或智障小朋友,都不應受欺凌。另一名家長阿May聞判後在庭外直言,刑期長短不重要,「如果佢坐完冇悔意,都對社會冇幫助,最希望佢知錯」。
需在監房過年的被告梁佩琪(48歲)昨由囚車押送到屯門法院,她應訊時一面倦容,不時望向塞爆公眾席的支持者。裁判官劉綺雲判刑時指,不同意辯方所稱,無證據顯示被噴學童有傷勢。劉官認為7名學童的皮膚、眼及口都接觸到消毒火酒,亦有學童吸入酒精氣味。被告在涉案7個月內,多次噴學童,行為已構成真正健康危害的風險。

官指若非偷拍難揭發
劉官又認為,涉案學童均是嚴重智障或有身體殘障,無自理能力,既不懂表達自己,也無能力避開或反抗,只有依靠自然反應;正因如此,今次若非有人放置攝錄機偷拍,根本難以揭發。法庭有責任保護易被傷害的兒童,判刑必須反映阻嚇性。

梁佩琪的大律師求情時形容事件不幸,在傳媒廣泛報道下,被告名譽受損精神受壓,曾向心理醫生求診,醫生評估她有失眠、焦慮及自卑的情況。辯方又指,她於教院取得教師資格後,一直在保良局羅氏信託學校任教了19年。
2013年校方收到告密光碟令事件曝光,她立即被停職、翌年被停薪失去4.9萬元月薪;定罪後保良局隨即解僱她,令她失去公積金及長期服務金。

辯方再指,被告家中有七旬父母要照顧,在家中角色重要,尤其母親2011年中風,被告定期照顧母親,替她洗澡。大律師呈上94封由被告同事、教友、家長、小中大學同窗的求情信,形容被告雖然說話有時無腦,大聲得罪人而惹來麻煩,但仍是一個好人。辯方並呈上教育局頒發的最佳教師證書,希望裁判官接納她教學出色,但劉官反諷「呢啲係人哋觀察,人哋認同啫」。

獲悉面對10個月刑期,辯方表示願意提出2萬元現金、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希望申請保釋以候上訴,並指案件有合理可爭辯的上訴理據,但被拒絕。
案件編號:TMCC67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