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26 - 政府擬改革監護權法例 子女改姓移民 離婚父母共同決定

標題:政府擬改革監護權法例 子女改姓移民 離婚父母共同決定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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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往往為爭奪子女的撫養權而鬧上法庭,孩子的未來就由一場官司的勝負作決定。政府接納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把父母責任模式引入香港的家事法;同時把管養令及探視令改為子女安排令,離異夫妻日後就子女作出重大決定,如升學、移民、改姓氏及做手術等,都需通知另一方或獲得同意。政府就改革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法律的擬議法例,諮詢公眾4個月。
記者:王家文

父母家庭的子女管養權只判予一方的做法一直被批評過時,法改會早於2005年已發表《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討論10年,政府決定接納部份建議,並草擬法例,初步名為《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提出多項建議,其中沿用多年的「監護權」概念,由「父母責任」取代,強調夫妻分離也要持續肩負對子女的責任。
現時經法院判決後,離婚夫婦一方可擁有子女的管養令,另一方只有探視令,輸贏味濃。條例草案建議,把管養令及探視令改為「子女安排令」,去除隱含勝負意味的用語。但同時會引入「禁止行動令」及「指定事項令」以處理離異父母就子女事宜上的分歧。

子女可向法庭表達意見
此外,當法院頒判子女與父或母一方同住,日後涉及子女的重大決定,包括更改姓氏、離港逾一個月或移民等,要獲另一方書面同意或法院許可;至於子女進行重大手術、升學、結婚或更改國籍等,則需通知對方。
父母婚姻破裂,子女往往成犧牲品,甚至要交由親友照顧。條例草案也建議,第三方如祖父母等,若與有關子女同住最少1年,便有權向法院申請相關命令;並設立機制,讓子女可向法庭表達意見。雖然法委會建議毋須父母同意也可結婚的年齡下限由21歲降至18歲,但會與條例草案分開處理。

「冇咗你贏我輸心態」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表示,引入父母共同責任模式,「冇咗你贏我輸嘅敵對心態」,以子女利益為依歸,免成磨心。然而,即使引入共同責任模或,離異的父或母一方都可能「不負責任」,棄子女不顧,張指雖沒違法,「但某一方可以去法庭申請一個令,例如判令佢做一樣嘢或唔准做一樣嘢,法官視乎實際情況而定」。
本港去年有逾2萬宗離婚個案,若修例後父母對子女有共同責任,再沒分管養和探視權,張建宗認為不會因此而導致離婚個案上升,因為當中涉及不同因素。
條例草案將諮詢公眾4個月至明年3月25日,之後會提交立法會審議。社會福利署會則於2016至17年度上半年推出「子女探視服務先導計劃」,協助分居或離婚父母與子女接觸的安排及加強支援。


標題:羅霖贊成 楊思琦:舊制較彈性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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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霖認為制訂草案是一件好事,並指「我都係雙方(共同撫養),因為離咗婚嘅家庭,仔女係好冇安全感,如果有爸爸媽媽同時愛佢係好嘅,希望都係雙方配合做同一件事,以小朋友為出發點,樣樣都係以小朋友好處着想」。

趙頌茹指不適合所有人
薛家燕昨出席活動時表示贊成共同撫養的法案,最怕是對方不理。她回想當初又要搵食又要照顧子女,也覺很辛苦。不過家燕認為父母有責任照顧孩子成長。
未婚生女的藝人楊思琦則認為舊制較有彈性:「草擬嘅條例唔係每個家庭都適用,舊制有彈性,想申請就申請。其實一對情侶或者夫婦分開一定有問題,唔可以因為小朋友而夾硬見面,咁樣可能引發仲多家庭問題。」
趙頌茹亦不贊成草案,因為有時當事人未必適合照顧及教育小朋友,一條法例並不適合所有人,「法律存在嘅目的應該係要為小朋友作最好、最合適嘅保障」。不是所有離棄夫婦都非要獨佔子女管養權不可,張栢芝跟謝霆鋒11年正式宣佈離婚後,他們就達成共同管養兩名孩子謝振軒跟謝振南協定。

標題:團體:需設輔導助達共識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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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建議引入父母責任模式代替現時監護權,希望離婚夫婦對子女有持續責任,以子女福祉為大前提。有團體表示,原則上支持修改法例,可改變離婚夫婦將子女當成籌碼;但政府必須提供足夠輔導及教育,才能有效執行法例,「如果對夫婦好恨對方,一見面就嗌交,根本冇可能傾到個仔去邊度讀書」。

憂增法庭工作量
香港單親協會總幹事余秀珠表示,政府建議離婚夫婦對子女要有共同責任,但若其中一方全心逃避責任,「如一個男人拋妻棄女」,法例也無權阻止。法例能否達到目的,為父母離婚的兒童提供最佳利益,取決於政府能否向離婚父母提供足夠輔導教育,及向社工提供足夠訓練。
余表示,如草擬法例包括關於兒童的重大決定,如升學或醫療等,其中一方必須通知另一方,若離婚雙方「見到面就嗌交」,社工必須令他們能平心靜氣商討,否則其中一方可能歸咎另一方沒取得其同意,再訴諸法庭,只會增加法庭工作量。至於兒童有權就父母離婚表達意見,但若兒童心智未成熟,可能會受其中一方唆擺,最終影響兒童。

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何愛珠表示,政府要考慮執行細節,如在子女安排令下,不同住的父或母是否有權與子女見面,需考慮家庭背景;因如父或母曾向子女施虐,不能強迫雙方一定要見面,以免影響兒童心理。

標題:廢監護權諮詢 配套欠細節 離婚改例兒女共育 團體憂添爭拗
報章: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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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於10年前建議取消監護權並成立新的兒童法案,醞釀多年,勞工及福利局至昨日終於公布《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初稿,展開為期4個月公開諮詢。條例建議,在父母分居及離婚情况下,廢除父母各自要爭取子女「監護權」,改倡「父母責任制」,未與子女同住的一方日後亦可參與子女的重大決定。有單親組織批評現今配套細節欠奉,憂條例等於「舊瓶新酒」,難以建立父母共同責任文化。
在現今的「監護權」制度下,離婚家庭獲得子女監護權的一方,可與子女同住及獨立負責子女的生活安排。在新建議的條例下,夫妻離婚時,法庭不會再頒令一方監護權,改為就以後的同住及生活安排頒布「子女安排令」,如同住權及探視安排,但贍養費安排則不受影響。
獲得同住權的一方,作出對子女的重大決定時須先諮詢另一方意見,如決定其宗教、就學情况的重大改變,及子女進行重大手術等(見表)。而禁止行動令則可以就個別例子禁止行使某方面的父母責任,如家暴施暴者或不准接觸受害人。另外,兒童將來有權自行委聘律師,在法

庭上表達自己意見(詳見另稿)。
張建宗:外國初實施訴訟增 難估港情况
勞福局長張建宗指以往父母爭取撫養權,子女成為磨心,法案是重大的改變,非同住的一方仍有父母責任,可參與子女生活,「(父母)無咗贏輸、敵對的心態」。對於新共同責任制底下或引發更多父母爭拗,張建宗指出,有外國例子在實施初期訴訟增加,但暫難料本港實施情况,指當局與非政府組織合作,明年上半年推出「子女探視服務先導計劃」,為期2年,但昨無交代詳情,沒有提到具體的開支及人手安排。

若違法只作藐視法庭 阻嚇或有限
香港律師會家事法委員會主席何志權歡迎相關法案,認為大致與法改委建議相近,但他指出,諮詢的法案未有提到如其中一方違反法庭命令的後果,如只列作藐視法庭,阻嚇力或有限,建議參考外國例子,對不遵從法庭命令的父母處以罰款。

處理離婚夫婦爭拗 社工培訓不足
香港單親協會總幹事余秀珠批評,政府諮詢文件的配套細節欠奉,僅指成立探視中心,供離婚後的夫妻在中心探望子女,但現時其實各家庭綜合服務中心都有類似的設施,「重要的是軟件,即現時社工處理離婚夫婦爭拗培訓不足」,並指現今對父母共同責任的宣傳及教育不足,擔心如實施引致父母雙方更多爭拗,增加法庭訴訟的數目。

標題:兒童可自行委任律師發聲
報章: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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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廢除撫養權,《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另一項變革,是賦予兒童自行委任獨立法律代表的權利。香港律師會家事法委員會主席何志權指出,以往兒童雖可要求見法官表達意見,但要委派律師代表就必須通過監護人,新安排有助兒童在父母就其安排有爭拗時表達自己意見。

過往兒童怕得罪父母 避講真意向
何志權解釋,子女安排命令原則上可以包括任何事項,「例如幾時返教會,甚至唔可以食牛肉都得」,而兒童的法律權利在新法案底下尤其重要,可以於父母就其安排出現爭拗時,自行通過律師表達自己意見。他補充,以往法庭透過社署福利調查官了解兒童意見以作日後安排決定,但兒童怕得罪父母任何一方而不敢說心底話,如在律師代表下,可由第三方為兒童道出其意向。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何愛珠認為,法案必須提供配套,以助父母切實聆聽子女的聲音。

標題:前夫事事介入 單親母疲奔命
報章: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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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剛取得兩女兒單獨撫養權的單親媽媽Jess,過去兩年把大半時間花於處理撫養權官司。Jess表示,曾經與前夫享「共同撫養權」以照顧兩女兒,但其後有感前夫對兩女的日常生活過度干預,雙方不斷出現分歧,前夫甚至每每訴諸法庭,令三母女生活備受困擾。她憂慮新的撫養權法例下,單親家長要與另一半共同為子女安排,「哪些屬於重要決定,哪些不是?好難界定」,憂這類安排引發離婚家庭因子女議題有更多爭拗及訴訟。

帶女見面遲10分鐘 前夫訴諸法庭
Jess前年與丈夫正式分居,當時協議每周抽時間讓前夫與兩女兒會面,但有感前夫對安排諸多挑剔,如未能安排女兒與前夫會面一整天,前夫便告上法庭要求法官頒令每周探視時間。頒令後, Jess每周帶女兒到社署轄下的中心會面時,試過遲到10分鐘,前夫又訴諸法庭,至日後抵達及離開中心的時間都要記錄在案。

兩年來要應對前夫大量法律訴訟,本身接受共同撫養權的Jess亦改變想法,「共同撫養權對小朋友最好,但事實上在有些情况下不可行」。她指前夫關注兩女生活狀况,會不斷要求學校及Jess提供女兒的成績、學習情况及課外活動等相關資料,又曾訴諸法庭要求法官頒布讓他獲悉這些資訊,故這些法律後續可謂「沒完沒了」,她認為在父母爭拗甚多的情况下,單獨撫養權可以減少爭拗及照顧一方的精神壓力。

Jess的前夫沒有精神病紀錄,她曾徵詢法律意見,發現前夫過度關心的行為不構成滋擾,無法申請禁制令, 在Jess分居期間,兩夫妻就女兒分歧甚多,「社工亦換了數個」,終在申請到單獨撫養權,Jess才感前夫「過度干預」減少,三母女可「重新靜靜地生活」。

標題:改革撫養權 離婚父母共責
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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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相隔十年終就《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提出白紙草案,諮詢公眾有關離婚夫婦子女撫養的安排,包括將現時「撫養權」模式改為「父母責任模式」、提供機制讓子女向法院表達其意願及毋須父母同意的結婚年齡下限由廿一歲降至十八歲等。不少市民均反對調整有關結婚年齡下限建議,認為十八歲年輕人心智未成熟,很可能做出錯誤決定。香港單親協會亦批評,有關做法是變相鼓勵年輕人早婚,或衍生更多社會問題。「咁後生結婚生仔,到時離婚又唔養,係咪要社會幫佢湊仔呀?」

本港每年約有兩萬宗離婚個案,夫婦離婚後,子女撫養問題往往引起不少法律爭拗。法院現時會把子女的獨有管養權判予父或母其中一方,而獨有管養權隱含子女的一切決定權,不獲管養權一方僅有權探望子女,對子女成長未必是好事。法改委○五年便發表《報告書》,建議引入「父母責任模式」取代現時的撫養權制度,即雙方均有責任照顧子女。

「子女安排令」取代「探視令」
事隔十年,勞工及福利局終在昨日推出就《報告書》推出建議草案公眾諮詢文件,涵蓋七十二項建議,除將「父母責任概念」取代「監護權」概念,包括移除第三方例如祖父母向法院提出申請關乎子女的命令權限制、「子女安排令」取代「管養令」與「探視令」及提供機制讓子女表達意見(見表)。

除引入父母責任模式外,諮詢文件亦提及將毋須父母同意的結婚年齡下限由廿一歲降至十八歲,惟會在是次擬議法例以外分開處理。有關條例草案將諮詢公眾四個月,直至明年三月廿五日。

勞福局局長張建宗昨指,今次改革是配合時代轉變,避免令子女成為父母離婚後「磨心」。「無咗嗰種你贏我輸嘅心態,始終有一個父或者母要同小朋友一齊住,但另一個唔等於冇責任,佢依然有一個責任。」他續指,一旦通過有關建議,凡對子女的重大決定,例如離港超過一個月、改姓氏及做手術等,均要通知或得到另一方同意。

建議並不涉贍養費安排
對於離婚夫婦未能就某些決定達成共識時,張指當局會介入提供調解服務,化解分歧,又強調非與子女同住的父或母,見面安排與現時並無分別,有關建議亦不涉及贍養費安排。

香港單親協會總幹事余秀珠指,認同諮詢文件的大方向建議,即離婚父母須共同照顧子女或為子女作重大決定。不過,她批評有關調整結婚年齡下限的建議是變相鼓勵年輕人「早婚」,認為他們只是生理成熟而非心理成熟,一旦誕下子女後決定離婚,將衍生不少社會問題,要求當局收回有關建議,並做好青少年婚前教育,以免出現更多離婚個案。


標題:「探視計劃」輔導家長 保護子女
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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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上的改動,勞福局局長張建宗指,社會福利署將於明年推出兩年期限的「子女探視先導計劃」,社署會與非政府機構合作,加強對離婚或分居家庭的支援,以免子女成為「磨心」。有家庭服務團體指,政府投放更多資源於家庭輔導是好事,有利機構處理離婚父母及子女個案。立法會議員則批評現時相關支援並不足夠,往往「爆煲」才引起關注,冀政府能成立獨立團隊進行輔導工作。

服務提供離婚支援
張表示,政府會與六十間非政府社福機構合作,管理子女的探視權服務,以及提供分居及離婚家庭支援,並最快於明年開始運作。社署將推出「子女探視先導計劃」,主因是避免父母雙方見面而爭吵,並由專業輔導人士處理家庭問題,以免子女受傷害。張續指,政府會不時檢討「父母責任模式」的支援措施及所需資源。另外,社署已為分居或離婚家庭製作共享親職手冊,並繼續推廣「父母責任」概念,並正試行一個短期心理教育活動。

基督教協基會兒童及青少年家庭服務隊隊長何紹基認為,離婚父母探視子女的權利需要彈性處理,「一般梗係見得愈多愈好,但有時父母雙方有爭吵,未必可以做到成日見面。」他認為,有更多資源處理有關問題有利於社會,但需視乎落實狀況。

社福界立法會議員張國柱指斥政府現時對離婚家庭支援及人手不足,待有重大問題發生後才有社工介入處理,希望政府設立新措施時會增聘特別社工團隊,專責處理家庭個案。


標題:「監護權」擬修例倡行父母責任制
報章: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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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異,獲撫養權一方會獨攬有關子女的決定權。港府昨日正式就《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展開四個月的公眾諮詢,擬設立「重大決定」清單,使父母即使離異後,其中一方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前,要先通知另一方或獲得另一方同意。草案亦將「父母責任模式」代替「監護權」概念,強調父母雙方對子女有持續責任,而非個人權利。

港府就早年法律改革委員會《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的建議,擬備了《子女法律程序(父母責任)條例草案》初稿,昨日起展開為期四個月的公眾諮詢。草案設立「重大決定」清單,使離異的父母其中一方作出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前,要先通知另一方或獲得另一方同意,包括若子女要改姓、離港超過一個月或永久離開香港,要有雙方書面同意或法院許可;而決定重大手術、就學、宗教、結婚、搬離居住地前,亦要向另一方發出書面通知。

草案以「父母責任」的概念代替一貫的「監護權」,法院仍會判定子女與哪一方同住等的「子女安排令」,但會增設機制確保子女能向法院表達意見。而與子女同住滿一年的第三方,如祖父母,在新例下亦可向法院申請關於子女的命令。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認為,草案能推展理念及文化的轉變,因現行法律以父母對子女享有的權利及權能,來介定親子關係的管養權及探視權,局方期望透過立法推行「父母責任模式」取代「監護權」,強調父母雙方對子女的持續責任而非個人權利。張建宗解釋,雖然小朋友最終會與其中一方居住,但另一方亦不是沒有責任,提倡「夫婦緣不在,親子情永在」,但他強調子女與非同住一方的見面和贍養費安排不變。

以「子女安排令」取代現行的「管養令」及「探視令」,張建宗指可去除在子女爭議上隱含的勝負意味,減少「你贏我輸」的心態,減免令子女成為磨心。就有關子女的「重大決定」,張建宗認為為孩子著想,其中一方是有責任通知另一方;但若不能達成共識,當局可提供調解服務。

因應對落實父母責任模式支援措施的關注,社署將於下年度推出為期兩年的子女探視服務先導計畫,以協助分居或離婚父母與子女接觸的安排及加強家庭支援,使這些個案不論是否得到法院命令的安排,亦不至於使子女成為父母之間的磨心


標題:倡廢子女監護權 推離婚父母共責 諮詢4個月
報章: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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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夫婦離婚,法庭會將子女撫養權判予其中一方,或令子女完全失去父母其中一方的照顧,故政府擬修改管養權及探視權法例,並展開四個月公眾諮詢,建議父母即使離婚後,對子女均有照顧的責任,並共同以小孩福祉為依歸,影響子女的重大決定,需獲雙方同意。
勞工及福利局長張建宗表示,為配合時代轉變,將父母對子女持續責任的概念,引入家事法,而不是權利,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作為主導原則。今次諮詢會參考當年法改會的建議,透過立法推行「父母責任模式」。

減父母「你贏我輸」敵對意味

新法例的草案主要分六大部分,包括「監護權」被「父母責任」的概念取代;現行的「管養令」和「探視令」亦會被「子女安排令」取代,減少父母「你贏我輸」的敵對隱含義意味。
草案亦建議,法庭即使判父或母其中一方照顧子女日常生活,但當要為子女作某些重要決定時,如子女患重病要施手術,或涉大額醫療費;教育就學問題,如讀國際或本地學校;宗教如是否受洗;及離港一個月以上等,都要先通知另一方或徵得另一方同意,諮詢文件將有清單羅列何謂「重大決定」。

設機制 孩子可向法庭表意願

此外,亦會取消「第三方」,如祖父母,向法院申請關於子女的命令的權利限制;及提供機制,讓子女可向法庭表達個人意願。
張建宗認為,新法例不會令離婚率上升,因離婚涉及很多因素,當局強調的重要理念是「夫婦緣不在,親子情永在」,新法例下,離異父母日常與子女見面的安排,跟現行方式無大分別,但如父母已難以溝通,可安排孩子在一個安全地方見父母,並提供心理及情緒輔導。
他指,新法例屬民事法例,不牽涉刑事責任或贍養費的處理,局方未來一年會跟非牟利社福機構合作,進行「子女探視服務先導計劃」,協助分居家庭及提供支援,避免子女成為離異父母之間的磨心,同時加強教育宣傳。

再見無朋友 憂難共商討

香港家庭及事業發展服務訓練總監司徒漢明指,很多夫妻因長期積怨才離婚,大部分再見面時仍有敵意,能做到「再見亦是朋友」,實在「少得可憐」,故要共同商討子女成長並不易,過程會艱苦和痛苦,加上子女與自身利益有密切關係,雙方均重視,情緒容易失控。
明愛家事調解督導主任李簡麗貞亦認為,由離異父母共同管養子女在實行上有難度,「傳統觀念認為法庭判斷擁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是勝利者,代表他們的決定是對,另一方則是錯。」她認為這觀念難被打破,需要更多社區教育。芷若園朗情綜合家庭服務中心主任王楚玲指,由離婚夫婦共同管養子女在外國推行多年,香港亦可推行,但需有一定配套,「要父母一起上課,學習如何共同撫養小朋友、共同為小朋友成長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