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114 - 廢子女管養權月底諮詢 改推「父母責任」

標題:廢子女管養權月底諮詢 改推「父母責任」
報章: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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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管養權(即撫養權)安排是每名離婚父母必須面對的問題,有見過往法庭把子女管養權判決予其中一方的做法過時,法改委10年前已建議取消管養權安排,引入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勞福局長張建宗昨日宣布,將於月底前推出有關兒童權利白紙草案諮詢,將提及以共同父母責任概念取代管養權安排,社會福利署亦最快明年上半年設支援服務中心配合,提供心理輔導和子女與非同住父母見面場所。
據統計署數字,去年本港離婚個案有2萬多宗,較1981年增加近9倍,而2011年因離婚及分居的單親父母有64,324人,較2001年的44,424人增加四成多(見表)。因應離婚率愈來愈高及本港兒童權利法例過時,張建宗昨於第三屆兒童問題論壇公布,即將於本月底前推出有關改革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的白紙草案,會提及以「共同父母責任」取代現有管養權概念,即使婚姻完結,父母的責任亦應繼續,並以子女利益為依歸。
他表示,法案會包含其他兒童權利範疇,當局會就白紙草案進行4個月諮詢,然後向立法會提出草案,有信心獲得支持。為配合法案,社署最快明年上半年成立特別支援離婚父母及子女的部門及熱線,父母及在離婚後首兩年,可免費獲取支援服務。

父母其中一人照顧不變
被問及法案是否即取消管養權,張建宗指「權」字眼雖改了,但其中一個家長負責照顧小孩的理念不變,但在法例更改後,另一個家長不能因此認為自己沒有責任。他表示,雖法例一直未修改,但法官判案時已開始採用共同照顧模式,故此近年不少法官要求改例,是次改例是以法律規範,亦是文化及思維上的改變。

有份推動是次法律改革的香港律師會家事法委員會主席何志權解釋,廢除管養權概念下,法庭處理離婚父母的子女管養權及財產分配時,不會再頒布管養權予任何一方,雖然子女仍會只與其中一方同住,但父母兩方亦自動有責任在離婚後關顧子女。日後法案會鼓勵父母雙方共同協調探視權,及包括第三方如祖父母的探視權,但未必會沿用法改委10年前建議的「連繫令」模式,強制非同住父母一方與子女聯繫的安排。

馬道立:現法例過時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論壇表示現時本港兒童權利法例過時,期望有法例可保護處於最弱勢的兒童,讓父母了解他們在離婚後的基本責任。

標題:庭上爭拗 子女最傷
報章: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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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時法院不時會把子女的獨有管養權判予父母其中一方,至於未取得管養權的一方,對子女生活參與度低,往往令兒童與沒有管養權的父母間的聯繫日趨薄弱。有法律學者關注兒童在父母爭奪管養權時所受巨大創傷,認為管養權概念過時,冀藉實施新法例,可令兒童與父母雙方維持健康關係。

本身是中文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的第三屆兒童問題論壇籌委會成員Anne Scully-Hill說,子女在父母離婚後所受創傷,往往並非源於離婚本身,而是於法庭上父母兩方就撫養權的爭拗。她說,以往管養權像把父母責任「分餅」,但父母離婚後亦應盡百分百父母責任,即使不同住,
亦應維持對子女的關顧,共同父母責任模式可防止沒有管養權的一方淡出子女的生活,進一步保障兒童權利。她期望隨着兒童法案實施,本港可按聯合國建議增設兒童權利專員,爭取及保障兒童權益。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施麗珊歡迎相關草案,但她關注法案對施虐個案或子女與父母關係惡劣時的豁免情况,如有父母因暴力或行為問題離婚,而子女不想與其來往,屆時法庭會否豁免只判獨有管養權,社協早前已向當局表達相關意見。她又期望,法案可解決中港兩地分隔的離婚父母與居港子女管養權問題。


標題:兒童法案草案月底諮詢
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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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早於十年前提出的兒童法案終有「回音」,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昨公布,政府將於本月底完成兒童法案白紙草案,並諮詢四個月,再交立法會審議。為配合法案,港府最快明年上半年設立新的支援中心及熱線,幫助離婚夫婦及兒童輔導等工作。

第三屆兒童問題論壇昨舉行,主要討論兒童法案事宜。法改會二○○五年發表《子女管養權及探視權報告書》,本港離婚率持續上升,一三年以每千名人口計算的離婚率為三點一人,單親家庭下成長的兒童數目由○一至去年增加了百分之十五,令推行香港兒童法案愈來愈迫切。

父母離婚 均有責任照顧
張建宗指,白紙草案將提出七十多項建議,內容包括子女管養及探視權等,最主要的改變是將撫養權改為父母雙方責任,去除現有離婚父母管養、照顧及探視子女的法律制度,改為父母雙方皆有全部責任照顧兒童。他認為共同撫養權比單方撫養更優勝,現時子女撫養權需判歸父或母,即意味有贏有輸,存敵對態度。

香港律師會家事法委員會主席何志權認為,在新法案推行的同時,需要新增父母協調人及探視中心,前者負責研究日後兒童法律及保障等政策,後者照顧離婚後父母及兒童的需要,例如交接兒童、心理或社工輔導等。他說,美國、英國及新西蘭等地已有相關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