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07 - 父涉姦5歲女3年 日日侵犯 不就範無飯吃

標題:父涉姦5歲女3年 日日侵犯 不就範無飯吃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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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歲無業漢與內地女子結婚誕下女兒,他涉趁妻回鄉期間,於3年內多次將親生女兒強姦,甚至以手機或相機拍下過程,女兒首次被性侵犯時年僅5歲。她向警方透露,曾被迫看色情雜誌,父親又以「唔畀食飯」和打罵逼她就範,她在超過100次被侵犯的經歷中,雖然會痛、不舒服和不開心,但只能咬緊牙根不敢張聲。

無業漢昨於高等法院否認6項強姦和4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全部發生於2011年11月至2014年10月底。控方在開案陳詞中形容,本案是一宗涉年幼女童長期重複被性侵犯的案件。
現年9歲的涉案女童X於湖南出世,2009年底獲發單程證移居香港,隨被告居於天水圍一條鄉村。其母Y則多次獲批雙程證來港,但每隔一段時間便要短暫離港返內地續證。控方指,2015年3月10日晚,X向母投訴遭被告性侵犯及拍下照片,Y其後報警。控方昨於庭上播放X的會面錄影,她指自5歲多仍就讀幼稚園未升小一,在母親不在港時與被告同床睡覺,每晚都被父親「搞」。她憶述首次被父叫她上床脫光衣服,他用雙手揑她胸部,然後用3隻手指插入她小便的地方,「隊到個窿大個」後,就用他「屙尿嗰度」插入,推前推後,歷時半小時。

用相機拍攝過程
X說曾叫「爸爸唔好搞」,但未被理會。他沒戴安全套,完事後用紙巾為她擦拭,她看到有血,又見到似洗米水和蜜糖的液體,被告告知她「喺入面射咗」,X問是甚麼,被告答是精子。
她謂被告每日搞她一次,有時兩次,每次半小時至一小時,她被侵犯時都會痛和叫,但會被父親責罵,不准她出聲,她惟有咬緊牙關,哭着不敢張聲,父親還會着她不能告知任何人。

X說,被告會用裝有腳架的相機拍攝過程,又曾以手機拍攝她的私處後給她看,然後將影像刪除,解釋因怕被人知道。被告又兩次要她看色情雜誌,之後侵犯她。X稱有次向被告說「唔畀你搞」,被告沒說話,但當晚沒給她吃飯,X惟有就範,但她感到很不開心和不舒服。
控方指,法醫檢查發現X的處女膜有撕裂,顯示她曾被包括手指或陰莖插入陰道而殘留傷損體徵,發生時間最少為檢驗前一周。控方稱,其後以亂倫罪拘捕被告時,他否認指控,警方在被告居住的石屋檢走被告的手機、相機、腳架和15本色情雜誌,並於手機和相機中的記憶卡中修復155張被刪除的照片,包括4張X面部和全身裸露的色情照,及148張女童陰部特寫、陽具插進女童陰部特寫和條狀物體插進女童陰部特寫照。
法醫根據有關色情照,確認當中顯示的女性陰部屬16歲以下女童,X則認出部份是她自己的照片。被告在警誡下的錄影會面中稱,曾把相機借給別人,手機亦曾放在家中無人看管,而色情雜誌則是上手屋主留下。
案件編號:HCCC353/15

母曾犯法不獲雙程證
疑遭親父強姦的事主X,其母Y雖為內地居民,但常獲批雙程證逗留香港照顧X,但她於2011年12月,因執拾廢鐵變賣違反逗留條件,被法庭判監12周,服刑後被遣返國內。由於內地公安暫停簽發雙程證給她,直至2014年3月她始重獲發簽證來港,而控方指X遭被告性侵犯,便是在此段期間發生。
Y祖籍湖南,2004年來港時認識被告,翌年二人在港註冊結婚,婚後Y返內地居住,間中持雙程證到港探訪被告。2006年初,被告得悉Y懷女胎要求墮胎,但不成功,Y最終於同年9月於湖南誕下X,之後母女常到港探被告。

害怕被告故無即時跟進
被告後來以親子團聚為由替X申請來港定居,結果X於3歲時獲准以單程證到港。此後Y便獨自往返內地與香港,需每隔一段時間,返回內地為到期的雙程證續期,其間X靠被告照顧。控方在開案陳詞指,X於2014年10月底,曾向母投訴被父摸私處,但Y害怕被告且感無法與他溝通,無即時跟進。至翌年3月再聞女兒投訴遭父性侵兼拍照才報警。



標題:父涉姦五歲女 蹂躪三年
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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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無業漢被指在一一年底至一四年的三年間,自親生女兒年僅五歲起,便趁妻子留在內地期間,多次在家中涉嫌強姦年幼的女兒,且更涉嫌將女兒裸體、私處特寫及性交情況拍攝,多年來疑「私藏」逾百張兒童色情相片。最終女兒把事件告之母親後,母向學校社工求助及報警揭發。警方上門拘捕無業漢時,起回一百五十六張相關相片。被告事後被控六項強姦及四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案件昨於高院開審時,女事主供稱三年來,其父差不多每晚均「搞」她且逾一百次。

現年六十一歲男被告依靠綜援維生,被控在一一年十一月一日至一四年十月卅日間,先後六次強姦女事主X及四度以手機或相機製作涉及X的兒童色情相片。

控方開案詞昨指,案件涉及年幼女童長期遭親父性侵犯,被告是香港居民,○四年認識來自湖南的妻子,翌年二人在港結婚後,其妻返回內地,○六年初發現懷有X,被告知道胎兒是女後,曾叫妻墮胎但不成功,X在同年九月出生,並在○九年獲單程證來港定居;而持雙程證來港的X母,一一年底被控違反逗留條件,判監服刑後遣返內地,至一四年三月中才准再來港,期間X一直與被告在港居住。

藏156相片 涉女兒下體
控方指X於一四年底向母投訴遭被告性侵,但其母當時害怕而沒跟進,至一五年三月X再向母投訴指被拍下性侵相片,母終向學校社工求助及報警。警方在被告家拘捕他時,發現手機、相機及色情書刊,但相片大多被刪除,警方最終修復及起回一百五十六張相片,內裏大多拍攝到有X樣貌的裸照、陰部特寫及被陽具插入陰道的相片。警誡下被告承認相機及手機屬於他,但堅稱並無性侵犯X或拍她裸照。

控方先播出X與警方的會面錄影,現年九歲的X講述事件經過時神情平靜,她指五歲升小一時(約一一年十一月)首次遭被告性侵犯,當時母親不在港,被告要她脫衣躺在床上後,用手指及下體插她「屙尿嗰度」(陰道),X稱見到被告下體向她私處射出像「洗米水」的液體,被告稱那些是精子。

之後被告用紙巾抹她私處,她見有血漬。X稱其後被告差不多每晚均會像首次事件般「搞」她,且逾百次,每次她均感痛楚而叫,但會遭被告責備,她遂不敢作聲但有哭泣。她又稱被告不時以手機或相機拍攝她私處,她曾拒絕被告性交要求,但被威嚇「無得食飯」,她只好就範,被告又曾讓她看色情書刊。

案件編號:HCCC 353/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