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25 - 女稱被非禮 母不報警:交畀天主搞

標題:女稱被非禮 母不報警:交畀天主搞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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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心理學及國際關係學士學位的30歲女子,指控姨丈自她4歲起便趁機摸她私處,6年內性侵犯逾70次。她在事隔廿多年後鼓起勇氣頂證姨丈,案件昨日續審。女事主母親憶述當年被告移民後不久,女兒看到電視節目講及近親性侵,即時大哭,並向她透露受辱一事。不過,她沒有為女兒報警,因覺得不會再見到被告,而且認為「我信咗天主30幾年,有乜嘢都交畀天主搞,天主好公正、好正義,我哋乜嘢都唔使搞」。
女事主X的母親是被告(64歲)前妻的胞妹,X的外祖父母早於1991年移民,被告一家則於1996年移居美國,X母也於2000年和子女移居當地。X母專誠回港出庭,昨作供時略帶鄉音。
「我鄉下女人唔識啲乜」
X母憶述1998年在寓所和一對子女看電視,當節目《警訊》講述父親非禮親女的案件時,X突然「喊得好犀利」,她向X查問,「佢話俾姨丈非禮」。
不過,X母自言事隔多年,「太耐喇」,已不記得當年母女對話的詳細內容。在辯方盤問下,她同意曾向警方表示X當年沒有講述如何遭被告非禮,X也沒有向她示範非禮的手法。
被控方問到當初有沒有即時報警,X母坦言沒有。她指當時被告已移民,「我同個女講,唔會見到呢個人」。她又補充,「我哋鄉下女人,唔識啲乜,我信咗天主30幾年,有乜嘢都交畀天主搞,天主好公正、好正義,我哋乜嘢都唔使搞,乜嘢都交晒畀天主搞」。
X母又稱,自此母女一直沒有再談及性侵犯一事。直至2013年6月,她打算聘請被告姊姊照顧母親,惟X對此安排極之反對,並且重提舊事。稍後女兒獨自返港報警,她並不知情,但她也有回港就女兒被侵犯一案錄口供。
另外,X前日供稱除被告外,亦曾遭母親一名男友人性侵犯。惟X母昨指女兒從未向她提及此事。
被告涉於1990至1996年間在家庭聚會中多次趁機從後撫摸X的私處,每次歷時約10分鐘。他早前否認6項非禮罪。控辯雙方將於今午作結案陳詞。
案件編號:DCCC1107/15

標題:法庭:聞女遭非禮無報警母:交畀天主搞
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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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卅歲女子指控於廿六年前接連遭姨丈涉嫌摸下體非禮案,控方昨傳召女事主X的母親作供,她指被告是其姐夫,事發後得悉女兒遭被告非禮後,她未有報警,因為她是「鄉下女人識啲乜吖」之外,她亦認為不會再見到已移民的被告;加上她信奉天主教逾卅年,相信「天主好正義好公正,有乜嘢交畀天主搞」。被告之後被裁定六項非禮罪表證成立,他作出自辯後,控辯今日會進行結案陳詞。

六十四歲被告被控在九○年至九六年間,即事主X約四至九歲時,六度非禮她。X母親供稱於案發後兩年即約九八年,與X在家看警訊時,X突然狂哭,透露曾遭被告非禮,惟她已忘記當日的對話內容。她指X自該次後,一直也沒再提起事件,至一三年,她打算聘請被告姊姊照顧X的外婆,X極度反對,才重提非禮事件。

姨丈自辯:完全是誣告
被告在表證成立後自辯,操普通話的他堅稱沒有非禮過X,強調「完全是誣告」,但他指不知X為何要指控他,但承認間中會抱X。他供稱八九年從內地移居香港後,找到印染廠的工作,每天均需通宵工作,下班便睡一整天。直至九六年,他與前妻移民國外,惟一年後因婚外情問題,與繼女有嚴重衝突,故他回流香港。

案件編號:DCCC 1107/2015

標題:姨丈涉非禮案 事主母:沒報警因「交畀天主搞」
報章: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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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年30歲的女子稱在4至9歲時,被姨丈狎弄私處侵犯約70次,她至2013年受非禮案的剪報觸動,決定報警,姨丈否認6項非禮罪昨續審。事主母親供稱,女兒12歲時曾哭訴被姨丈侵犯,她聽畢後因「信咗天主30幾年,有乜嘢交畀天主搞」,因而沒報警。
「鄉下女人 咩都唔識」
篤信天主教的事主母親供稱,1998年某日在元朗家中與子女看《警訊》,節目提及非禮案件,女兒大哭,說自己被姨丈非禮。控方問事主母親當時有沒有報警,她說沒有,因被告當時已移民,不會再見到他。事主母親自言是「鄉下女人,咩都唔識」,又稱「我哋信咗天主30幾年,有乜嘢都交畀天主搞,天主好公正,無乜嘢唔使去搞,交畀天主搞」。
被告:做足7日 與事主好少接觸
另外,事主早前供稱,被告曾在周日中午,趁其母及姨母煮午餐、表兄又在房間玩耍時非禮她。事主母親昨供稱,被告一家與她一家習慣周日上教會後一起午膳,她與姊姊負責煮飯,被告則會在廳中抱住事主看電視。
現年64歲的被告昨被裁定表證成立後出庭自辯,他以普通話作供稱,1980年代起已與內地女子發展婚外情,二人的女兒比事主小一歲,現已與該情人結婚。他說,1989年底起至1996年在印染廠任職,一直返夜班,由晚上7時工作至翌晨7時,一星期做足7日,沒有休息。
被告又說,每當下班回家後都會倒頭大睡,與事主關係一般,「好少接觸」,更五度否認有發生過非禮事件,強調「根本就沒有這回事」,又指事主「誣告」他,質疑事主為何遲遲不報警。
斥事主誣告 指不吃午飯「全日睡覺」
控方盤問被告何時才會放假,被告回應稱,每年聖誕及農曆新年才可放假,共約10日。控方又問被告是否知悉每工作7日可享一日休息日,被告說不知道。控方質疑被告沒有休息,如何與情人維繫關係,被告稱會乘聖誕及新年假回內地見面。
控方又問被告周日會否與事主一家吃午飯,被告指「極少」,可能只是每年一兩次,又指自己「不吃午飯,全日睡覺」,並解釋自己因要負擔兩個家,故要拚命加班。被告昨完成作供,案件今午結案陳辭。
【案件編號:DCCC 1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