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30 - 火酒噴智障生 教師上訴質疑告錯例

標題:火酒噴智障生 教師上訴質疑告錯例
報章: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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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良局特殊學校女教師被指2013至2014年間,用消毒火酒噴灑7名6至7歲智障學生臉部,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襲擊兒童罪成,判囚10個月。女教師上訴至高院,認為原審控罪缺少重要控罪要素。

爭拗「不必要的損害」
上訴人梁佩琪(48歲,小圖)的代表大律師認為控方「告錯法例」,因為控罪元素包括「不必要的」損害,但控方沒有提出證據證明,令原審時辯方亦沒有呈上證據回應。不過法官認為,「不必要的」沒有特別意思,亦沒有襲擊會導致「必要的」損害。上訴一方則回應,打針及適當的體罰都可能是必要的損害;加上有證人指學童被噴灑後的反應「好似好興奮」,似乎不是受到傷害。

上訴一方又稱,法庭若判上訴得直,不應頒令重審,上訴人在審訊中承受壓力,又失去工作,而學童的受傷情况亦非嚴重,加上被告已被收押11星期,已是很大教訓。

控方回應稱,學童有嚴重殘障或發展遲緩,若面對突發事情,未必能作有意義的反應。控方又認為,即使更改控罪,也不會影響辯方的抗辯,因為辯方本來的抗辯,是以上訴人以火酒消毒空氣。法官稱首次聽聞有人用火酒消毒空氣。案件押後裁決。

【案件編號:HCMA 1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