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226 - 控方未能證明須保密 協和洩試題案 4教師脫罪

標題:控方未能證明須保密 協和洩試題案 4教師脫罪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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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3名女教師於簡佈會期間,用電話拍攝小一入學叩門試題,並傳送予朋友及舊同學令試題外洩,讓部份考生預先準備面試。3人及另一小學女教師否認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受審,案件昨裁決。裁判官稱控方證人未能證明試題需要保密,加上控方未能證明4名被告有不誠實意圖,裁定4人罪脫,當庭釋放。

本案4名涉案人士包括協和教師鄭嘉儀(38歲)、曾詠珊(35歲)、黃佩雯(41歲),及曾的舊同學、同任小學教師的余玲菊(37歲)。曾於庭上得知自己無罪釋放後激動落淚,需由余遞紙巾給她抹眼淚,而3名協和教師聽畢整個裁決後亦即互相握手祝賀。裁判官香淑嫻裁決指,案中關鍵在於4人案發時有否不誠實的意圖,及涉案的小一入學叩門試題是否需保密。

官指證人供詞矛盾
香官指出負責策劃協和小一叩門考試、校內高級推廣主任莊慧珠曾經向廉政公署供稱,在2014年6月13日舉行的面試簡佈會中,曾經向教師說過一次有關試題需要保密,但是莊慧珠卻在庭上改口,稱試題保密相當重要,所以曾4次重複試題要保密。香官認為莊慧珠的口供前後不一,質疑莊慧珠有否確實說過試題要保密。

香官續指校方發給教師的簡佈會通告之中,沒有表明試題要保密,而印有試題的文件夾上,亦沒有標明要保密,認為若果簡佈會後校方收回試題,可被理解成保安需要,而非要保密。
至於不誠實的意圖,香官指鄭嘉儀及曾詠珊準時出席簡佈會,兩人在校長及莊慧珠面前拍攝試題,卻沒有人阻止,認為如試題要保密,校方卻任由兩人拍攝,並不合理,加上曾經解釋拍攝試題只為傳給遲到的黃佩雯觀看,香官相信曾只是幫朋友,與鄭一樣沒有不誠實意圖。

香官稱黃佩雯當日遲到,不確定有沒有人跟黃說試題要保密,亦沒證據證明黃透過試題而得益,而余玲菊亦非協和教師,沒人叫余要保密,余亦不知試題是否真實,以為只是參考試題。
香官認為控方在舉證上未能達標,不能證明4人有不誠實的意圖,裁定4人罪脫。3名協和教師及後申請訟費,惟香官認為3人行為有自招嫌疑,拒絕有關申請。
案件編號:KCCC2932/15



標題:法庭:洩試題案 四被告脫罪
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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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太子道中華基督教會協和小學三名女老師,涉嫌夥同另一小學的女老師,用手機和電腦洩露協和入學叩門試的題目給親友,各被控一項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案件昨在九龍城法院裁決,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不誠實意圖,裁定她們無罪。不過,三名協和老師隨即申請訟費,則遭法庭拒絕,裁判官直指她們的行為是自招嫌疑。

四名被告依次是協和老師鄭嘉儀(卅八歲)、曾詠珊(卅五歲)和黃佩雯(四十一歲),以及在另一小學任教、曾的舊同學余玲菊(卅七歲)。黃被控於前年六月十三日不誠實地使用協和的電腦,餘下各人則被控在同日不誠實使用其智能電話。

官質疑有否提醒保密
裁判官裁決指,控方證人莊老師供稱叩門試簡報會進行期間,曾提醒老師要保密試題,但具體提醒多少次卻前後不一,故質疑莊有否提醒老師。此外,老師事前收到的備忘,以及簡報會中存放試題的文件夾上,均無提及需保密試題,裁判官因此認為未能證明各被告在案發一刻有不誠實意圖,裁定她們無罪。辯方隨即為首至第三被告申請訟費,指她們去年九月起已被停職,沒有收入,要求控方付訟費。裁判官指她們自招嫌疑,駁回申請。

次被告曾詠珊在庭外聲稱因她申請任副校長而被針對,事件令其母擔心而感愧疚,她希望盡快重返協和,認為學生才是最無辜。被問到是否覺得自己做錯,曾強調涉案文件並非試題,又指該些問題「低能」,她不會用來面試。第三被告黃佩雯則感謝裁判官彰顯公義,但她無做不誠實的事,故從未擔心。
案件編號:KCCC 2932/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