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蘋果日報
網址:報導原文網址
年近40歲的軍裝警員趁同樣任警隊妻子懷孕,熱烈追求兒子的13歲女同學,對她上下其手。後來妻子患產後抑鬱症入住青山醫院,警員竟奪女生貞操,並將落紅紙巾藏於警署儲物櫃內。他早前承認非法性交等罪,昨被判囚3年8個月。法官指警員將染血紙巾留下當戰利品非常惡心,直斥他因妻懷孕未能行房,利用女生的無知滿足性慾迹近強姦,令警隊蒙羞。
辯方早前在高院法官潘敏琦多番追問下,仍未能解釋被告警員黃偉洪(39歲)侵犯13歲受害女生X的真正原因。辯方昨日求情時亦只謂根據專家報告,被告重犯機會不高,亦有悔意。
賴妻懷孕未能行房
不過,法官主動引述感化官報告,指被告辯稱因案發時妻子懷孕未能行房,所以犯案。法官質疑如果這種說法成立,莫非滯留在沒有糧食的荒島上便可以吃人?法官續指,更為甚者,已育有兩子的被告去年1月,在妻子誕下幼女前10天首次非禮X。後來妻子患上產後抑鬱症,其間被告卻嘗試與X性交。直至去年3月被告生日當天,妻子因精神問題留醫青山醫院治療,被告竟帶X回其天水圍嘉湖山莊空置單位,奪去她的貞操。
法官揚言案中最惡心的情節,是被告將X的落紅用紙巾抹下,收藏在警署儲物櫃內。雖然被告聲稱此舉只為顯示他對X的珍惜,但法官表明不相信,認為被告只是將染血紙巾當作戰利品,若被告真的關心及體諒X,絕不會在沒安全措施情況下奪走X的貞操。
法官續指,被告利用X的幼稚無知與缺乏人生閱歷操控她,滿足一己性慾。法官直指被告完全沒有想過,假若女兒他朝遇到類似事情會有何感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被告一手葬送家庭及事業,不但令家人及警隊蒙羞,更因入獄而缺席子女的成長階段,令他們得不到父愛。而他在警隊內服務20載,努力工作,去年剛獲晉升,但辛苦建立的事業已因本案毀於一旦。
法官指X年紀小,與被告年紀差距大,發展關係逾一年,被告利用X及家人的信任,以及性交時沒有採取安全措施,均屬加刑因素,判刑起點應為5年半;但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加上認罪免卻X出庭作供,將刑期減至3年8個月。
被告早前承認非禮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三罪。據了解,被告的妻子及兒子均有替被告撰寫求情信,兒子仍然盛讚被告是好爸爸。
案情透露,被告約於2014年5月認識兒子的同校同學X,同年7月開始以短訊與X聯絡,要求X當他的契女,其後更稱呼X作「老婆」。
去年1月17日,被告駕車載X到天水圍僻靜處,在車廂非禮她。至2月24日,被告接載X到天水圍單位,其間嘗試與X性交。至3月17日被告生日當天,他再次帶X到單位,與X性交。完事後,被告用紙巾抹去從X陰道流出來的血,自言會好好保存。其後X的母親因懷疑女兒正拍拖,質問下X大哭和盤托出,最終報警。
案件編號:HCCC410/15
女童不願性交 官指迹近強姦
已遭停職的被告黃偉洪,案發時是駐守天水圍分區軍裝警。面對被告大獻殷勤,既送禮物又管接管送,X起初也覺不尋常,但因X及母親均知悉被告是警員,故未有防範。法官直指X的母親因被告是警員而信任他,他卻濫用這種信任,最終為X母女帶來噩夢,傷害兩個家庭。
斥濫用身份獲取信任
法官潘敏琦引述專家報告指,被告並無精神或心理問題。他清楚明白法律及道德的問題,卻故意忽略,利用X的無知犯案。法官認為被告身為執法者,應比常人更明白案件後果,犯案並非單純因判斷錯誤。
X既與被告的兒子份屬摯友,對他份外信任,又因本身缺乏父愛,故將被告當成父親般看待,詎料被告卻藉此支配X。法官直指X的母親因被告是警員而信任他,他卻濫用這種信任;更引述X的心理創傷評估報告,指X於案發時並不願意與被告性交,法官認為被告所為迹近強姦。X事後一直自責破壞被告的家庭及事業,同時對他人失去信任,自我形象低落,人際網絡瓦解,尤其與本屬最好朋友的被告兒子。法官認為本案已令X的精神及心理狀況帶來無可挽回的傷害,假若X未能解決問題,勢將影響一生。
辯方早前在高院法官潘敏琦多番追問下,仍未能解釋被告警員黃偉洪(39歲)侵犯13歲受害女生X的真正原因。辯方昨日求情時亦只謂根據專家報告,被告重犯機會不高,亦有悔意。
賴妻懷孕未能行房
不過,法官主動引述感化官報告,指被告辯稱因案發時妻子懷孕未能行房,所以犯案。法官質疑如果這種說法成立,莫非滯留在沒有糧食的荒島上便可以吃人?法官續指,更為甚者,已育有兩子的被告去年1月,在妻子誕下幼女前10天首次非禮X。後來妻子患上產後抑鬱症,其間被告卻嘗試與X性交。直至去年3月被告生日當天,妻子因精神問題留醫青山醫院治療,被告竟帶X回其天水圍嘉湖山莊空置單位,奪去她的貞操。
法官揚言案中最惡心的情節,是被告將X的落紅用紙巾抹下,收藏在警署儲物櫃內。雖然被告聲稱此舉只為顯示他對X的珍惜,但法官表明不相信,認為被告只是將染血紙巾當作戰利品,若被告真的關心及體諒X,絕不會在沒安全措施情況下奪走X的貞操。
法官續指,被告利用X的幼稚無知與缺乏人生閱歷操控她,滿足一己性慾。法官直指被告完全沒有想過,假若女兒他朝遇到類似事情會有何感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被告一手葬送家庭及事業,不但令家人及警隊蒙羞,更因入獄而缺席子女的成長階段,令他們得不到父愛。而他在警隊內服務20載,努力工作,去年剛獲晉升,但辛苦建立的事業已因本案毀於一旦。
法官指X年紀小,與被告年紀差距大,發展關係逾一年,被告利用X及家人的信任,以及性交時沒有採取安全措施,均屬加刑因素,判刑起點應為5年半;但考慮到被告沒有案底,加上認罪免卻X出庭作供,將刑期減至3年8個月。
被告早前承認非禮及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三罪。據了解,被告的妻子及兒子均有替被告撰寫求情信,兒子仍然盛讚被告是好爸爸。
案情透露,被告約於2014年5月認識兒子的同校同學X,同年7月開始以短訊與X聯絡,要求X當他的契女,其後更稱呼X作「老婆」。
去年1月17日,被告駕車載X到天水圍僻靜處,在車廂非禮她。至2月24日,被告接載X到天水圍單位,其間嘗試與X性交。至3月17日被告生日當天,他再次帶X到單位,與X性交。完事後,被告用紙巾抹去從X陰道流出來的血,自言會好好保存。其後X的母親因懷疑女兒正拍拖,質問下X大哭和盤托出,最終報警。
案件編號:HCCC410/15
女童不願性交 官指迹近強姦
已遭停職的被告黃偉洪,案發時是駐守天水圍分區軍裝警。面對被告大獻殷勤,既送禮物又管接管送,X起初也覺不尋常,但因X及母親均知悉被告是警員,故未有防範。法官直指X的母親因被告是警員而信任他,他卻濫用這種信任,最終為X母女帶來噩夢,傷害兩個家庭。
斥濫用身份獲取信任
法官潘敏琦引述專家報告指,被告並無精神或心理問題。他清楚明白法律及道德的問題,卻故意忽略,利用X的無知犯案。法官認為被告身為執法者,應比常人更明白案件後果,犯案並非單純因判斷錯誤。
X既與被告的兒子份屬摯友,對他份外信任,又因本身缺乏父愛,故將被告當成父親般看待,詎料被告卻藉此支配X。法官直指X的母親因被告是警員而信任他,他卻濫用這種信任;更引述X的心理創傷評估報告,指X於案發時並不願意與被告性交,法官認為被告所為迹近強姦。X事後一直自責破壞被告的家庭及事業,同時對他人失去信任,自我形象低落,人際網絡瓦解,尤其與本屬最好朋友的被告兒子。法官認為本案已令X的精神及心理狀況帶來無可挽回的傷害,假若X未能解決問題,勢將影響一生。
標題:狎13歲女童 警囚3年8月
報章:東方日報
網址:報導原文網址
卅九歲已婚男警員,認識了兒子的十三歲女同學後,藉禮物攻勢及管接管送博取女童信任,並先後在妻子臨盆前十日及產後證實患上抑鬱期間,先後非禮女童及帶她到空置單位意圖性交,更在自己生日當天,妻子入住青山醫院接受治療時,奪去女童貞操,事後還把女童留下的染血紙巾封好藏於警署儲物櫃內。涉案男警早前在高院承認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等三罪,昨被法官判監三年八個月。
法官指被告三名子女成長時將失去父愛,反問被告如將來事件發生在自己女兒身上會怎樣,怒斥被告未能做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更令家人及警隊蒙羞。
濫用信任 關係維持近一年
被告黃偉洪早前承認一項非禮、一項企圖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控罪指他於去年一月十七日在天水圍輞井圍非禮女事主X,及先後在去年二月廿四日及三月十七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單位企圖及與X非法性交。高院女法官潘敏琦判刑時指,被告因兒子關係認識X,X的母親亦因被告是警察而信任他,被告卻濫用了信任,令此事成為了X母親的噩夢。
潘官指斥被告雖向心理專家聲稱明白他有道德及法律責任,卻無理會該些責任,並利用X的天真無邪。X又視被告兒子為最好朋友,且缺乏父愛,視被告為父親,被告卻利用此點來支配她,整段關係維持了近一年。
潘官指本案充滿加刑因素,包括被告與X年紀相距大、三罪各相距一個月、被告與X有信任關係,性交時被告無採取安全措施。潘官斥被告雖無精神及心理問題,但明知錯誤仍罔顧後果犯案,奪去X貞操。被告就收起染血紙巾一事解釋是珍惜該次事件,但法官不接納並認為被告視之為戰利品,斥他如關心事主便不會奪她貞操且無用安全套。
稱因妻懷孕犯案 官拒接受
潘官又引述X的創傷報告,指X感自責,認為摧毀了被告事業和家庭,但同時報告顯示她因此案切斷了與同學及朋友的關係,包括視為最好朋友的被告兒子,事件令她失去對他人的信任且自我形象低落,造成終身影響。法官指事件摧毀了他的事業並破壞了兩個家庭,判被告監禁三年八個月。
辯方求情指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低、是個好父親。但潘官指被告曾向感化官稱因當時妻子懷孕,不能性交才犯案,認為不能接受且打比喻稱:「如佢留喺荒島的話,食人都得啦!」認為會對其他人有危險。法官指創傷報告指X稱她並不願意性交,本可控以強姦,但被告最終並無被控強姦罪。
案件編號:HCCC 410/2015
法官指被告三名子女成長時將失去父愛,反問被告如將來事件發生在自己女兒身上會怎樣,怒斥被告未能做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更令家人及警隊蒙羞。
濫用信任 關係維持近一年
被告黃偉洪早前承認一項非禮、一項企圖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一項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控罪指他於去年一月十七日在天水圍輞井圍非禮女事主X,及先後在去年二月廿四日及三月十七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單位企圖及與X非法性交。高院女法官潘敏琦判刑時指,被告因兒子關係認識X,X的母親亦因被告是警察而信任他,被告卻濫用了信任,令此事成為了X母親的噩夢。
潘官指斥被告雖向心理專家聲稱明白他有道德及法律責任,卻無理會該些責任,並利用X的天真無邪。X又視被告兒子為最好朋友,且缺乏父愛,視被告為父親,被告卻利用此點來支配她,整段關係維持了近一年。
潘官指本案充滿加刑因素,包括被告與X年紀相距大、三罪各相距一個月、被告與X有信任關係,性交時被告無採取安全措施。潘官斥被告雖無精神及心理問題,但明知錯誤仍罔顧後果犯案,奪去X貞操。被告就收起染血紙巾一事解釋是珍惜該次事件,但法官不接納並認為被告視之為戰利品,斥他如關心事主便不會奪她貞操且無用安全套。
稱因妻懷孕犯案 官拒接受
潘官又引述X的創傷報告,指X感自責,認為摧毀了被告事業和家庭,但同時報告顯示她因此案切斷了與同學及朋友的關係,包括視為最好朋友的被告兒子,事件令她失去對他人的信任且自我形象低落,造成終身影響。法官指事件摧毀了他的事業並破壞了兩個家庭,判被告監禁三年八個月。
辯方求情指報告顯示被告重犯機會低、是個好父親。但潘官指被告曾向感化官稱因當時妻子懷孕,不能性交才犯案,認為不能接受且打比喻稱:「如佢留喺荒島的話,食人都得啦!」認為會對其他人有危險。法官指創傷報告指X稱她並不願意性交,本可控以強姦,但被告最終並無被控強姦罪。
案件編號:HCCC 410/2015
標題:妻產後抑鬱住院 警與13歲童性交囚44月
報章:明報
網址:報導原文網址
男警趁妻子懷有第三胎,搭上兒子13歲的女同學,把女童帶到私家車非禮。後來妻子因產後抑鬱入住青山醫院,他卻趁生日奪去女童貞操,更保留染有女童下體血漬的紙巾。已停職的警員早前在高院承認非法性交等3罪,昨被判囚3年8個月。法官反問被告若同樣事情發生在其女兒身上將有何感想,又指他不知何謂「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稱犯案因孕妻無法行房
辯方引述被告黃偉洪(39歲)的心理和精神科報告,指他沒有心理和精神問題,重犯風險低,稱他是一個體貼的父親。法官潘敏琦判刑時則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指他因妻子懷孕而無法行房,才導致犯案,法官反問若這種說法是真理,豈不意味流落荒島者可以吃人?法官斥被告利用事主母親對警察的信任,又利用事主的無知和缺乏父親,藉此令她服從,支配她以滿足性慾。
官斥親手破壞兩家庭
法官不接納辯方指被告事後把染血紙巾鎖在警署儲物櫃,是因為珍惜與事主的關係,認為他只把紙巾當作「戰利品」,並反問若被告真的關心事主,又怎會在她仍是小童便奪其貞操,更不採取避孕措施。法官續說,根據事主的創傷評估報告,她事後自責摧毁了被告的事業家庭,自我形象低落及對人失去信心,或影響人際關係。法官認為事主與被告兒子本來是好朋友,事發後她卻要與朋友和學校切斷聯繫,對她構成精神和心理創傷,除非努力克服,否則終生都蒙受陰影。
法官斥被告身為執法人員,罔顧道德和法律發展不倫關係,令家人及警隊蒙羞。法官指被告判監後將失去事業,更意味其子女會失去父愛,認為被告親手破壞自己和事主兩個家庭。
【案件編號:HCCC410/15】
稱犯案因孕妻無法行房
辯方引述被告黃偉洪(39歲)的心理和精神科報告,指他沒有心理和精神問題,重犯風險低,稱他是一個體貼的父親。法官潘敏琦判刑時則引述被告的背景報告,指他因妻子懷孕而無法行房,才導致犯案,法官反問若這種說法是真理,豈不意味流落荒島者可以吃人?法官斥被告利用事主母親對警察的信任,又利用事主的無知和缺乏父親,藉此令她服從,支配她以滿足性慾。
官斥親手破壞兩家庭
法官不接納辯方指被告事後把染血紙巾鎖在警署儲物櫃,是因為珍惜與事主的關係,認為他只把紙巾當作「戰利品」,並反問若被告真的關心事主,又怎會在她仍是小童便奪其貞操,更不採取避孕措施。法官續說,根據事主的創傷評估報告,她事後自責摧毁了被告的事業家庭,自我形象低落及對人失去信心,或影響人際關係。法官認為事主與被告兒子本來是好朋友,事發後她卻要與朋友和學校切斷聯繫,對她構成精神和心理創傷,除非努力克服,否則終生都蒙受陰影。
法官斥被告身為執法人員,罔顧道德和法律發展不倫關係,令家人及警隊蒙羞。法官指被告判監後將失去事業,更意味其子女會失去父愛,認為被告親手破壞自己和事主兩個家庭。
【案件編號:HCCC4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