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0 - 少年法庭 不可判兒童犯入獄

標題:少年法庭 不可判兒童犯入獄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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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除殺人罪行外,少年法庭具有司法管轄權審理年齡不足16歲的少年或兒童犯所干犯的罪行。根據《少年犯條例》,法庭不可判處兒童犯(10至13歲)坐監;至於少年犯(14至16歲),除非法庭沒其他適當的判罰,如感化令、監管令、教導所、更生中心等等,亦不可被判監。而本案8名被告,當中3人未滿14歲,屬於兒童犯,因此不能判監。

本港共有5個少年庭,分別位於東區、九龍城、西九龍、粉嶺和屯門法院內。出席少年庭的被告,受《少年犯條例》保障,若傳媒欲入庭旁聽採訪,必須事先向裁判官申請,即使獲准採訪,亦不得披露有關兒童或少年的姓名、地址、學校,或刻意導致其身份被識別的資料,以及其圖片。

曾判15歲強姦犯入教導所
少年法庭不止審理輕微罪案,也會審理如強姦的嚴重案件。2007年,一名15歲中三男生先後在學校胸襲兩名學妹,並在家中強姦16歲女友人,在少年法庭被裁定一項強姦及三項非禮罪成,被判入教導所。

■記者楊思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