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9 - 法庭:男師認猥褻14歲女生還押

標題:法庭:男師認猥褻14歲女生還押
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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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體育男教師在其家中與十四歲女生疑有親密舉動,期間更拍下照片,照片顯示他坐在僅戴「隱形胸圍」女生背上;他又涉管有另一名未成年女生多幅色情片段和照片,事後被控向十六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和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兩罪。案件昨於九龍城法院續審時,男教師突然承認猥褻行為的控罪,另一罪則獲控方撤銷。辯方將於今天求情,被告繼續還押。

藏兒童色情物罪撤控
控罪指被告李振華(廿九歲)於今年二月九日,在長沙灣住所內向十四歲女事主Z作出猥褻行為;以及於今年三月一日,在港管有屬兒童色情物品的五十三張相片和四十四段影片。在被告承認首罪後,控方表示,考慮環境因素和證據後,決定撤銷第二項控罪。

案情透露,有女生(並非案中事主)於今年二月底向父親透露和被告有親密關係,該女生的父親報警拘捕被告,警員調查後在被告手機內發現他與女事主Z的親密照片,其中一張顯示Z「赤裸上身」躺在床上。

Z接受查問下,透露自一四年認識被告後,和他保持良好關係,更會單獨和他外出消遣。Z又認出上述裸照是今年二月九日在被告家中拍攝,當時她上身戴着隱形胸圍,被告則坐在她的背上。被告被捕時在警誡下保持緘默,但最終承認向Z作出猥褻行為。

標題:藏兒童色情品不提起訴 體育教師改認非禮女生
報章: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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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男體育教師非禮同校不足16歲的女學生並拍下影片,他早前否認控罪受審,但案件昨續審時,他突然改為承認有關非禮控罪,另一有關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的控罪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押後至今日判刑。
兩名事主不願再作供
被告李振華(29歲)早前被控一項非禮和兩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案件8月再提訊時,控方稱因兩名事主X及Y不願再作供,故撤回3項控罪,但加控被告兩罪,即向16歲以下兒童Z作出猥褻行為罪,以及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包括53張相片及44段影片。
被告早前否認全部控罪昨原續受審,但控方昨稱考慮環境因素及相關證據後,決定不提證供起訴「管有兒童色情物品」,被告則改認「向16歲以下兒童作出猥褻行為」罪。辯方其後申請保釋時表示,被告至今已還押6個半月,並呈上同類案例,指出如被告認罪獲減刑,估計被告應已服完刑期,但被裁判官拒絕保釋。
律政司發言人回覆查詢時表示,詳細考慮所有證據及情况後作出不提證供檢控決定,由於本案司法程序未完結,不進一步評論案件 。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為女事主Z學校的排球教練,今年2月底,一名女生向父親透露與被告關係親密,其父報警。警方其後於被告手機找到被告與當時14歲的Z的親密照片,其中一張拍攝到Z赤裸上身躺在牀上,Z承認該照片於2月9日在被告家中拍攝,當時她身穿隱形胸圍,被告坐在她背上,被告其後承認當天向Z作出嚴重猥褻行為。Z與警方會面時說,2014年認識被告,與他關係良好,兩人會外出。
【案件編號:KCCC8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