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208 - 唆使女兒獻身闊少 母囚一年

標題:唆使女兒獻身闊少 母囚一年
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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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移居香港的婦人早前承認唆使十三歲親生女兒賣身富二代一案,女被告昨於區域法院接受判刑。辯方求情時透露女被告因長年的精神問題困擾,令她的價值觀扭曲及有幻覺,犯案只是希望女兒能結識上等人,「過啲精彩嘅生活」。法官姚勳智直言,難以想像一名母親會向女兒提出與他人性交的要求,最後判女被告入獄一年。而同涉案的女被告同居男友,則被控非禮及恐嚇要強姦該女童,昨被法官裁定罪名不成立,無罪釋放。法官告誡男被告不要再說類似的說話,否則只會自招麻煩。

受害女童的母親、現年四十一歲女被告,承認一項企圖促使年齡在廿一歲以下女童與他人非法性交罪後一直遭收押,她昨押解到庭,甫見男被告即笑逐顏開,聞判時則表情呆滯。辯方求情指,被告出身內地的農村,父母均已離世。她到深圳工廠工作時結識港人前夫,婚後卻發現自己有躁狂及思覺失調徵狀。她○一年誕下女事主後,精神問題開始變得嚴重。當時她居於國內時,曾企圖以鐵線殺害女事主後再自殺,前夫遂在○四年接她母女來港定居。

盼認識有錢人而犯案
女被告長年活在幻覺中,因受幻聽影響致其價值觀扭曲及有病態信念,她相信人生應要活得精彩,認識上等人及有錢人便是一條捷徑。因她對其人生並不滿意,且擔心死後沒人照顧女事主,不想女事主活得如她一般平淡,故希望女事主認識有錢人,可活得精彩一點。女被告在女事主五歲時讓她做童星、拍廣告,故犯案非為個人利益。

另外,她亦有情緒障礙,及對人際關係渴望,會不惜付出代價來討好對方;加上她與男被告同居,對性的態度鬆散才犯本案,事後已自撰求情信表示會痛改前非。

辯方亦呈上由她前夫及女事主所撰的求情信,女事主在信中表示一方面討厭及「很嬲」母親,但另一方面亦擔心母親的病情惡化及遭重判。

母女關係破裂待修補
法官判刑時指案件嚴重,被告的行為已破壞女兒對母親間的信任及依賴,更令女兒害怕單獨見她,母女關係已破裂,造成無可挽回的後果。但考慮女被告患精神分裂及獨特的錯亂精神狀況,最終判她一年囚刑。法官最後告誡被告,母女關係非一朝一夕可修補,報告亦指要女事主願意下,母女才可相見。現時女事主隨親父同住。

至於案中卅九歲李姓男被告,即女被告同居男友,否認刑事恐嚇及非禮兩罪,經審理後,法官裁決時指,男被告當時所說的恐嚇句子沒有前文後理,且女事主在事隔數月才憶述事件,有關句子是妄語還是有意令事主受驚,實無法確定。另女事主亦不能肯定男被告有否碰觸或揭開她的裙,故裁定兩罪不成立。

案件編號:DCCC 521/2015


標題:教唆稚女非法性交貪財婦判囚一年
報章: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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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自內地中年婦承認去年五月至十二月間,教唆十三歲親生女,向其三十九歲李姓同居男友的富二代學生賣身,以換取對方贈送附屬卡,男友另涉恐嚇強姦女童,趁她入睡後掀裙底非禮。中年婦昨被判囚一年,其男友則脫罪。法官表示難以想像女被告要求女兒與人性交,破壞女兒對她的信任,特告誡她「唔好再講、強逼女童做唔願意嘅事」。李散庭後表現風騷,除大唱歌曲《憑着愛》,又稱要做韋小寶及吃海鮮慶祝。

  四十歲婦人早前承認企圖促使年齡在廿一歲以下女童與人非法性交罪,昨被判囚一年,她表現平靜,離開犯人欄前,依依不捨向男友揮手道別。

  女被告律師求情稱,她九八年與前夫結婚後,發現患上思覺失調及躁狂症,○一年產女後精神病愈趨嚴重,企圖用鐵綫殺女再自殺。患病多年令其人生價值觀扭曲,認為「人生沒有精采片段,就不值得過」,故要爭取認識上等人、有錢人。她亦埋怨母親當年無為她介紹,不想女兒似她一樣不幸,故為她鋪路,曾於女兒五歲時,替她報名拍廣告,期望她過「精采人生」。女童昨為母親撰寫求情信稱,仍「嬲及憎恨」母親,惟擔心她被判重刑。

  法官姚勳智表示難以想像女被告要女兒與人性交,更向她表示「遲早都要做」,女童現自我形象低落,不敢單獨見母。母女關係破裂對被告而言已是很大懲罰,告誡她「關係破裂要一段時間才能修補」及「唔好再講、強逼女童做唔願意既事」。

  姚官又認為,女童不肯定非禮細節,並不排除案中恐嚇內容是戲言或妄語,故未能判斷男被告有意圖使女童受驚,裁定李脫刑事恐嚇及非禮兩罪。

  男被告得知脫罪後,大唱《憑着愛》的「就算始終失意倒運人生已再沒苦惱」歌詞,稱會探監時唱給女被告聽,鼓勵她。他又稱已有新女友,自己要做韋小寶、娶七個老婆,但會讓女被告做「大婆」,又指女被告不會嬲他,但「下次唔好搵有細路仔嘅女朋友」。

  女童父親到庭支持兩被告,他稱判刑「唔重唔輕」,「前妻入去靜下都好」,又稱女兒現與他同住,但仍不敢見母。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五二一--二○一五。



標題:誘13歲女賣身 母囚1年 男被告脫罪風騷:個官咁好人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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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十年精神問題的失婚婦一直覺得一生貧困不幸,試過想殺死女兒,深信要認識上等人生活才美好,先安排女兒做童星,至女兒13歲時揚言要介紹富二代給她兼借出男友「練習」性交,親女向社工投訴,更大爆母親男友曾恐嚇強姦她兼非禮她。法官昨因證據不足裁定男友脫罪,但斥責失婚婦因違反女兒對母親的信任及依賴,兼對女兒造成心理困擾,判囚一年。男友非常滿意判刑:「我諗住判兩年,個官咁好人,咁lenient(仁慈),佢當入去度下假,養病囉!」
記者:陳美莉

現年41歲的無業女被告,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一項企圖促致年齡21歲以下女童X非法性交罪,其39歲的同居男友,否認非禮及刑事恐嚇兩罪。
惟經審訊後,法官認為女童X雖已盡力道出案發經過,而被告在酒樓向13歲的X稱「你好可愛呀,我等你16歲時就強姦咗你」亦存恐嚇成份,但考慮事跟報警相隔5至6個月,該恐嚇說話亦無前因,不知是妄語還是衝口而出,法庭無法確定他有意圖令X受驚,裁定恐嚇罪脫。

女被告獲前夫到庭支持
至於男被告半夜爬近X並揭開睡裙非禮,更稱「你好靚呀,可唔可以錫你一啖,我俾100蚊你」一事,法官指X無法肯定被告是否要揭開她的睡裙,亦未能肯定他如何觸摸其裙邊,因未能確定被告有非禮意圖,故判無罪。他獲釋後離開犯人欄,與女被告前夫排排坐聽取女被告判刑,得悉她判囚一年後即報以微笑及做手勢。

女被告昨獲前夫到庭支持,他更與X致信求情。辯方求情指她患思覺失調及躁狂症,其母也患精神病,當X出生後她的病情嚴重,曾欲以鐵線殺死X再自殺。來自貧窮家庭的被告是次犯案非為自己取得金錢好處,事件全因她多來受幻覺困擾,令其人生價值觀及生存方式扭曲,認為要結識上等人才能令人生過得精采,她曾為只有5歲的X報名接拍童星廣告。女被告不欲女兒如自己一樣「不幸」,欲鋪路讓女兒結交有錢人,終於做出了自以為對女兒好的愚蠢行為。她現已深感後悔,希望與X重建母女關係,望法庭輕判。

官:違反女兒對母親信任
法官判刑時指案情嚴重,被告叫年僅13歲的親女兒與富二代性交以取得附屬卡,更揚言「女人同男人遲早要搞,遲做早做都冇分別,你真戇居,有錢都唔賺」,其行為違反女兒對母親的信任及依賴。X在求情信中透露對母有恨意及失望,但她又擔心她病情惡化及被重判,心理報告顯示X情緒受困影響學習,亦怕單獨見母親。

法官相信被告過往十年因精神錯亂入院,情緒敏感,判斷力易受影響而犯案,但X所受壓力亦不容忽視,終判囚一年。法官特別告誡被告:「你唔好再講再逼佢做唔想做嘅事,好好珍惜母女關係!」X現跟生父同住。
案件編號:DCCC52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