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728 - 子被指不誠實 母脫虐兒罪 官質疑控方錯估定罪機會

標題:子被指不誠實 母脫虐兒罪 官質疑控方錯估定罪機會
報章: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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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歲無業母親3年前與自幼在寄養家庭長大的12歲兒子團聚,卻被指虐待及非禮兒子,包括以藥膏「無比滴」塗唇、扯頭髮、敲打頭頂、彈面頰、當眾脫褲、手指戳私處及以口水弄濕面,原被控虐兒及非禮罪,經審訊後她昨被裁定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男童X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其供辭有誇大之嫌,又質疑控方為何會認為有合理定罪機會。

分離多年重聚 母被指七招虐兒
X的生母昨當庭獲釋,在庭上喜極而泣。裁判官裁決時說,證人Y(法官下令須保密身分)審訊時供稱,X並沒投訴生母用手指「篤」其私處,Y只見過其生母在X約4至5歲時碰過X的私處,但「唔知係唔係玩嗰時發生」。Y說,X的生母在爭執時會用手捉着X,生母聲稱是防止X失控。Y亦曾表明,若X投訴幾乎每天遭生母無故虐打,Y必會保護X。

官﹕投訴捱餓 卻嫌棄母下廚
X在警方錄影會面稱,生母每天只給他20元買飯盒,因此不時捱餓。辯方在審訊中指出,生母曾為X親自下廚,卻遭X嫌棄,更要求生母給予額外金錢,讓他到麥當勞購買較昂貴的套餐,而X在錄影會面中稱,母親當時拒絕其要求。裁判官認為X投訴捱餓,但生母表明為他煮飯,只是X連飯也不吃,便回去寄養家庭,裁定X此部分的證供不可信。

法官裁決時稱,X生母警誠下的抗辯並非完全不可信,有可能屬實。此外,事後X向Y所作出投訴,與生母的辯解「不謀而合」,不明白控方「喺證供層面上,點解認為有合理定罪嘅原因」。
【案件編號:KCCC 17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