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29 - 原告:小童天性危險須提點

標題:原告:小童天性危險須提點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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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控流浪】
【本報訊】熱愛足球的8歲男童守龍門跪地撲波時,遭另一球員踢傷眼睛,其母向流浪足球會及兩名在場教練索償12萬,昨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原告一方指足球比賽是危險活動,而小朋友亦「天性危險」、「好易忘形」,惟被告未有作出提示。法官追問要提示甚麼,原告答:「小心啲,唔好踢到人。」法官反問:「提咗就唔會撲波?」被告一方亦質疑:「叫咗就真係會小心啲?」

官:叫「羅Sir」僅是稱呼
原告一方大狀昨陳詞指,不論活動性質屬訓練抑或私人聚會,主辦者均需承擔責任。惟法官質疑為何要怪罪第三被告流浪足球會,原告聲稱是因球會默許並歡迎屬下教練舉辦活動推廣球會,而教練有意籌組一支少年足球隊,故與球會有關。
法官指案件重點之一,是首被告羅國豪當天究竟是以教練、抑或普通家長身份出席活動。
原告指受傷男童李東諺稱被告「羅Sir」,故反映羅是教練。法官帶笑質疑,這只是一個稱呼,「一日羅Sir,一世都可能係嗌羅Sir」,與其角色沒必然關係,更反問是否任何一位教練身處球場,就要對意外負責。
首被告代表大狀指,羅當時並非教練,不用負責,況且羅之前授課時已提及安全措施,例如佩戴手套。次被告謝志明的代表大狀則指原告完全不理其在場菲傭的責任。球會代表李輝立指,事發地點在工廈內,無論營辦球場或劏房都不合法,「流浪會唔會咁蠢喺度搞活動宣傳?」法官押後判決。
案件編號:DCPI176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