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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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前夫育有一對孖女的內地婦人與第二任港人丈夫再誕下一對子女,未幾二人分居,婦人獨力撫養子女,卻於前年涉嫌嚴重疏忽照顧七歲幼女,不但沒有提供足夠食物,甚至女童病入膏肓也得不到恰當的治療,導致她餓至皮包骨,幾乎死亡,送院時身體有多處傷痕,醫生、社工、警員向女童父母查問女童背景資料,二人卻有所隱瞞,其中婦人虛報女童是早產,發展遲緩又患厭食,身上多處傷勢是女童「玩屎玩尿」造成,最終因婦人向社署提交的文件及入境紀錄資料,始踢爆二人謊話連篇。女童父母分別否認忽略兒童罪及妨礙司法公正罪,昨在高院受審。
主控官Duncan Percy宣讀開案陳詞指,四十二歲女被告王榮汶與前夫生下一對孖女,〇六年與第二任丈夫即本案的五十二歲男被告凌耀忠結婚,〇八年誕下本案受害女童,〇九年再誕下孻子。女被告於一二年帶同孖女和幼子來港居住在青衣一公屋單位,女童則在內地汕頭與外婆同住。兩名被告後來分手並分居,女被告與子女搬到荃灣居住,一四年十一月四日更將女童接到香港定居。
女童之後入讀一所位於荃灣的幼稚園,校長也感女童精靈,能說流利廣東話及書寫自己中文名,遂取錄她。女童老師指從不知道女童有智力問題,但至一五年一月起女童常常缺課,並於同年二月發現女童拐着走,她辯稱是在鄉下爬樹跌下受傷,直至三、四月女童近乎沒有上學,而在四月二十八日女童最後一次上學,老師留意到女童臉上有傷,但女童不肯透露受傷原因,當老師欲擁抱她時,她又表現抗拒。老師及後問女被告,女被告解釋女童被內地親戚打傷。
在七月十八日晚,女被告送女童入住仁濟醫院,主診醫生指女童瘦弱,身體有裂傷、瘀傷,身體體溫低,心臟更曾停頓,瞳孔對光線沒有反應,懷疑是虐待至造成嚴重營養不良,即使女童留醫兩星期,體重仍只有十四點八公斤。控方又指,在女童入院期間,女被告曾向醫生指女童出生至今體重一直過輕,其內地婆婆負責照顧女童,女被告於六月尾才將女童由內地接回香港照顧,但控方指女被告以上提供的是虛假資料。
女被告和男被告又一同在七月二十八日出席會面,女被告指女童出世時僅重一點五公斤,曾住院兩個月,之後在照顧女童方面,不能餵固體食物,每次也是花很長時間餵食。而女童身上瘀傷,是女童「玩屎玩尿」造成,她又常常抓傷自己,女被告更推卸指,外婆在內地時有責任照顧女童飲食,現導致她身體不佳,故她才接回女童到香港照顧。
男被告跟警方落口供時表示,女童在一歲的時候已經又輕又瘦,又時常「撼頭埋牆」。案件編號:高院刑事七六——二〇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