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東方日報
網址:報導原文網址
中學男體育教師疑與同校兩名女生發展曖昧關係,更涉嫌與兩名女生非法性交。警方於日前拘捕該名男教師後,在其手機內找到有五十七張相片和四十九段影片,當中拍下同校其他女生的裸露片段。男教師暫被控一項非禮和兩項與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昨被押解往九龍城法院應訊,暫時毋須答辯。裁判官押後案件至四月十五日再訊,以待控方繼續調查,期間准男教師保釋,但不可進入涉案學校。
延訊待確認相中人身份
男被告李振華(二十八歲),報稱教師。控罪指,他於去年四月某日,在香港非禮十四歲女童X,以及於去年四月至八月期間,在香港某處與X非法性交。他另被控於去年九月至今年二月二十三日期間,在香港某處與十五歲女童Y非法性交。控方透露,被告的手機內除了儲存了Y的片段外,亦有其他兒童色情照片和影片,包括同校其他女生的裸露片段。
控方指,被告或涉與其他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故申請將案押後,以檢驗被告的手機,確認相中人的身份,之後再與相中人進行錄影會面,日後或加控被告其他罪名。控方續指,被告曾多於一次與女童X非法性交,為免他騷擾控方證人,加上案情嚴重,案件或於更高級別法院審理,一旦罪成將判長時間監禁,故反對他擔保。
禁足學校一公里內範圍
辯方以二萬元申請保釋,承諾可交出旅遊證件和不騷擾證人,又可以定期到警署報到。辯方又投訴警方在搜屋時和在警署內曾威逼被告,故辯方將爭議被告的招認。裁判官考慮到控方仍需長時間調查案件和索取法律意見,批准被告擔保,但下令他不可進入涉案學校,以及學校一公里內的範圍。
據了解,X的母親近日發現X說謊,經常不知X去向,遂向X查問,X才說出和被告一起,因而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KCCC 844/2016
校方昨仍准被告任教
被告李振華去年已涉嫌犯案,直至昨日仍在涉案學校任教,惹來裁判官質疑:「點解學校知道個指控後,仍然畀佢繼續教?」控方則解釋警方是於上月底才接手案件,而被告則亦主動提出申請停職以換取保釋,以釋除裁判官的疑慮。
控方昨反對被告李振華保釋的其中一個原因,是他仍在涉案學校任教,即惹來裁判官關注,質疑校方為何仍讓他任教。控方解釋,事主父母於今年二月二十八日(六日前)始揭發事件,並向校方匯報,警方接報後於三月一日拘捕被告,中間只有一個工作天,至昨日被告便被帶上庭,故被告仍是該校老師。
被告可申停職換取保釋
裁判官聽畢控方解釋未有進一步質詢,而辯方申請保釋時,亦提出被告可自行向校方申請停職,並即時以電郵和傳真去信校方。裁判官為謹慎其事,待警員向校方確認收到信件後始批准被告保釋,但要他禁足學校一公里範圍。
延訊待確認相中人身份
男被告李振華(二十八歲),報稱教師。控罪指,他於去年四月某日,在香港非禮十四歲女童X,以及於去年四月至八月期間,在香港某處與X非法性交。他另被控於去年九月至今年二月二十三日期間,在香港某處與十五歲女童Y非法性交。控方透露,被告的手機內除了儲存了Y的片段外,亦有其他兒童色情照片和影片,包括同校其他女生的裸露片段。
控方指,被告或涉與其他十六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故申請將案押後,以檢驗被告的手機,確認相中人的身份,之後再與相中人進行錄影會面,日後或加控被告其他罪名。控方續指,被告曾多於一次與女童X非法性交,為免他騷擾控方證人,加上案情嚴重,案件或於更高級別法院審理,一旦罪成將判長時間監禁,故反對他擔保。
禁足學校一公里內範圍
辯方以二萬元申請保釋,承諾可交出旅遊證件和不騷擾證人,又可以定期到警署報到。辯方又投訴警方在搜屋時和在警署內曾威逼被告,故辯方將爭議被告的招認。裁判官考慮到控方仍需長時間調查案件和索取法律意見,批准被告擔保,但下令他不可進入涉案學校,以及學校一公里內的範圍。
據了解,X的母親近日發現X說謊,經常不知X去向,遂向X查問,X才說出和被告一起,因而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KCCC 844/2016
校方昨仍准被告任教
被告李振華去年已涉嫌犯案,直至昨日仍在涉案學校任教,惹來裁判官質疑:「點解學校知道個指控後,仍然畀佢繼續教?」控方則解釋警方是於上月底才接手案件,而被告則亦主動提出申請停職以換取保釋,以釋除裁判官的疑慮。
控方昨反對被告李振華保釋的其中一個原因,是他仍在涉案學校任教,即惹來裁判官關注,質疑校方為何仍讓他任教。控方解釋,事主父母於今年二月二十八日(六日前)始揭發事件,並向校方匯報,警方接報後於三月一日拘捕被告,中間只有一個工作天,至昨日被告便被帶上庭,故被告仍是該校老師。
被告可申停職換取保釋
裁判官聽畢控方解釋未有進一步質詢,而辯方申請保釋時,亦提出被告可自行向校方申請停職,並即時以電郵和傳真去信校方。裁判官為謹慎其事,待警員向校方確認收到信件後始批准被告保釋,但要他禁足學校一公里範圍。
標題:手機藏逾百少女色情片段 涉狎女生教師無停職
報章:蘋果日報
網址:報導原文網址
中學男教師被揭涉嫌與兩名女學生多次非法性交,手機更藏有多張其他少女裸露和親熱的相片及影片,懷疑牽涉更多同校女生。案件昨提堂,控方反對男教師保釋,指他仍在學校任教,裁判官略感錯愕:「老師侵犯學生之後,學校仲畀佢任教?」教師隨即用傳真等方式向校方申請停職,之後獲准以兩萬元保釋等候警方調查,但要禁足學校一公里範圍。
被告李振華(28歲)昨由警車押送到法庭。他被控於去年4月至8月,及去年9月至今年2月底,分別與兩名16歲以下的女童X和Y非法性交,另外被控於去年4月猥褻侵犯X,犯罪地點未有寫明。控方在庭外透露,李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而事主也未清楚交代案發過程等細節,暫時未知事主是否同意與李有親密接觸,惟未滿16歲人士在法律上並不能給予同意。
辯稱校方未及處理
庭上透露,上月28日X的母親發現X謊報行蹤,查問下得知X與李一起,揭發二人有越軌關係,遂通知學校及報警,李於3月1日被捕。控方指,警方在李的手機發現57張相片和49段影片涉及兒童色情,拍下了女童Y和其他少女的裸露和親熱畫面,懷疑李亦與同校其他女生有非法性行為,但需再作鑑證以確認少女身份。
李昨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4月15日再提堂,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控方反對保釋,指李與案發時僅14歲的X發生多次性行為,案情嚴重,極可能轉往較高級法院處理,或會面對長期監禁的刑罰。另外,李於案發期間教授兩事主,相當有機會再接觸到事主。
裁判官對事件揭發後李未被停職略感錯愕,辯方解釋由李被捕至昨天,學校只有一個工作天,未及處理,李願意主動向校方申請停職。裁判官隨即將案押後一會,李立即以電郵、傳真和WhatsApp向校方作申請。此外,辯方投訴警方搜屋和在警署時威逼李。
裁判官鑑於警方調查需時,調查完成後控方尚需索取法律意見,批准李保釋候訊,條件包括現金兩萬元、禁足學校一公里範圍、不准騷擾控方證人、不准離港、居於報稱地址及每周向警署報到兩次。
案件編號:KCCC844/16
被告李振華(28歲)昨由警車押送到法庭。他被控於去年4月至8月,及去年9月至今年2月底,分別與兩名16歲以下的女童X和Y非法性交,另外被控於去年4月猥褻侵犯X,犯罪地點未有寫明。控方在庭外透露,李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而事主也未清楚交代案發過程等細節,暫時未知事主是否同意與李有親密接觸,惟未滿16歲人士在法律上並不能給予同意。
辯稱校方未及處理
庭上透露,上月28日X的母親發現X謊報行蹤,查問下得知X與李一起,揭發二人有越軌關係,遂通知學校及報警,李於3月1日被捕。控方指,警方在李的手機發現57張相片和49段影片涉及兒童色情,拍下了女童Y和其他少女的裸露和親熱畫面,懷疑李亦與同校其他女生有非法性行為,但需再作鑑證以確認少女身份。
李昨毋須答辯,案件押後至4月15日再提堂,等待警方進一步調查。控方反對保釋,指李與案發時僅14歲的X發生多次性行為,案情嚴重,極可能轉往較高級法院處理,或會面對長期監禁的刑罰。另外,李於案發期間教授兩事主,相當有機會再接觸到事主。
裁判官對事件揭發後李未被停職略感錯愕,辯方解釋由李被捕至昨天,學校只有一個工作天,未及處理,李願意主動向校方申請停職。裁判官隨即將案押後一會,李立即以電郵、傳真和WhatsApp向校方作申請。此外,辯方投訴警方搜屋和在警署時威逼李。
裁判官鑑於警方調查需時,調查完成後控方尚需索取法律意見,批准李保釋候訊,條件包括現金兩萬元、禁足學校一公里範圍、不准騷擾控方證人、不准離港、居於報稱地址及每周向警署報到兩次。
案件編號:KCCC844/16
標題:藏逾百淫片淫照涉他班女生 教師涉與兩女生性交 官質疑學校仍准任教
報章:明報
網址:報導原文網址
男班主任涉嫌與班上兩名分別14及15歲的女生發生性行為,事件被揭發後,警方在其手機內發現57張淫照和49段淫片,當中涉及兒童裸露與其他班的女生。男教師被控非禮及與未成年少女非法性交共3罪,昨於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得悉被告仍任教涉案學校,質問「老師侵犯學生,揭發之後學校仲畀佢喺度教?」被告隨即主動向校方申請停職。
李姓被告(28歲)昨毋須答辯,獲准保釋等候警方調查,包括將被告手機交予科技組檢驗,以確定其他事主身分。根據控罪,被告於去年4月某日在香港某處非禮14歲事主,其後與她非法性交。被告亦被指於去年9月至今年2月期間,在香港某處與另一名15歲事主非法性交。
控方透露,被告於涉案學校任教體育,亦是上述兩名事主的班主任,曾替她們補習。控方指被告與14歲事主不止一次性交,後來事主母親發現她講大話,隱瞞與被告一起,遂揭發事件。控方稱被告仍在涉案學校任教,加上案情嚴重,將轉交更高級法院審理,一經定罪可能會判處長期監禁,故控方反對被告保釋,以防他再次接觸事主。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聞言驚訝地質疑:「老師侵犯學生,揭發之後學校仲畀佢喺度教?」控方回應指案件於上月28日(周日)揭發,被告兩日後被捕,之後一直被警方拘留。辯方則表示被告願意停職,更隨即以電郵、傳真及短訊向校方申請。辯方又向法庭投訴,警方於搜屋期間曾經威迫被告,故審訊時將爭議被告口供的自願性。此外,辯方指兩名事主的誠信有問題。
庭上表示願停職 電郵傳真短訊校方申請
裁判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4月15日再訊,並批准被告以2萬元現金保釋,其間不准離開香港及接觸控方證人,亦不得踏足涉案學校外1公里範圍。
【案件編號:KCCC844/16】
李姓被告(28歲)昨毋須答辯,獲准保釋等候警方調查,包括將被告手機交予科技組檢驗,以確定其他事主身分。根據控罪,被告於去年4月某日在香港某處非禮14歲事主,其後與她非法性交。被告亦被指於去年9月至今年2月期間,在香港某處與另一名15歲事主非法性交。
控方透露,被告於涉案學校任教體育,亦是上述兩名事主的班主任,曾替她們補習。控方指被告與14歲事主不止一次性交,後來事主母親發現她講大話,隱瞞與被告一起,遂揭發事件。控方稱被告仍在涉案學校任教,加上案情嚴重,將轉交更高級法院審理,一經定罪可能會判處長期監禁,故控方反對被告保釋,以防他再次接觸事主。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聞言驚訝地質疑:「老師侵犯學生,揭發之後學校仲畀佢喺度教?」控方回應指案件於上月28日(周日)揭發,被告兩日後被捕,之後一直被警方拘留。辯方則表示被告願意停職,更隨即以電郵、傳真及短訊向校方申請。辯方又向法庭投訴,警方於搜屋期間曾經威迫被告,故審訊時將爭議被告口供的自願性。此外,辯方指兩名事主的誠信有問題。
庭上表示願停職 電郵傳真短訊校方申請
裁判官最終將案件押後至4月15日再訊,並批准被告以2萬元現金保釋,其間不准離開香港及接觸控方證人,亦不得踏足涉案學校外1公里範圍。
【案件編號:KCCC84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