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蘋果日報
網址:報導原文網址
四旬菲傭涉趁警察僱主家中無人,於一年半之間多次在房間及廁所脫下少主褲子,撫摸陽具後再「女上男下」強行性交。女傭被控三項非禮罪,辯方曾陳詞質疑男童無勃起,根本未達至性交。法官昨裁決指被告曾撫摸陽具數分鐘,認為8歲男童必然已勃起,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一身中性打扮、留男性「飛機頭」的45歲菲籍女被告得悉判決後一臉平靜,與幾名朋友道別後便步入羈留室,案件押後至本月11日,等候被告心理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後判刑。
辯方在審訊時指事主隔了兩年才向家人坦白,質疑事主作供不可靠。但法官指事主父母從來無教導性知識,直至事主去年1月上過常識科性教育單元後才恍然大悟,當時他只得12歲,心裏害怕性行為令女傭懷孕,在內心掙扎一段長時間後才透露事件亦可理解。事主的壓力一直積累到臨界點,在去年7月終將難以啟齒的事件告知母親,由她報警。
辯方又質疑事主不能準確憶述被侵犯經過,例如未能說出被告身體哪部份觸碰他陽具,法官認為事主在盤問提及遭性侵時,他望着被告的臉及天花;加上事主年紀尚輕,驚慌下不肯定被襲細節不足為奇,相信事主誠實可靠。
控辯雙方就事主下體有否在案發時勃起,有過一番爭辯,事主證供提及首次與被告性交時無硬起來。法官指細心考慮後,認為事主當時只有8歲,人生經驗尚淺,加上缺乏性教育知識,在突如其來受驚下誤解陽具狀態,屬情有可原。法官認為被告曾撫摸陽具數分鐘,故肯定插入被告私處時陽具已勃起。
相反,被告一方面否認曾犯非禮,一方面卻說不出為何事主要誣告。她自辯提及事主在5歲時行徑古怪,曾拿着電話自言自語和笑,法官指這些舉措明顯只是小孩在玩耍,批評被告「可笑地」將玩樂解說成行為古怪。
官:性取向不影響犯案傾向
被告自2007年起侍奉事主一家,在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犯案。控方指她於2011年暑假突然發脾氣,威脅不再照顧事主,又將他強拉入房並脫下褲子,撫摸他陽具後便主動靠近性交。自此,被告每星期都趁家中無人跟他「女上男下」性交。被告自辯時聲稱是女同性戀者,至今共有兩段同性戀關係,又自揭從沒試過與男性交歡。法官認為被告性取向不影響她犯案傾向,不接納其說法。
案件編號:DCCC755/15
稱離職後少主致電聊天
自稱是同性戀者的45歲菲傭,裁決前接受《蘋果》訪問時堅稱清白,坦言不知道為何8歲事主會「揑造事實」,並聲稱離職後曾於街頭撞見事主一家,而對方亦看到她正和其女友在一起,當時事主看到她十分開心,更上前與她相擁,事主母親更激動落淚,還給她錢飲茶。
與男童重遇後相擁
蓄短髮的被告外型中性,無奈指此案令她陷入人生低潮,直言對香港僱主已信心盡失。她於2001年來港後曾在4個家庭打工,直到本案發生後才停止擔任傭工。她表示2007年起為事主一家打工,直到2013年4月離職,照顧事主多年,離職後與事主一家關係良好,而事主亦不時致電她聊天,分享生活逸事,例如告訴她買了新玩具或是新狗。
她又記得約於2014年5月某日,當時她已離職逾一年,在街上碰到事主一家,當時她正和女友在一起,事主一見到她即大叫「爸爸你看」,並上前與她相擁,而事主母親看到她時更激動落淚,並隨即給了她一些茶錢。
被告指一直都知道事主父親是警察,他們一家住在警察宿舍,直言:「如果我在警察宿舍內犯案,我知道我會立即被拘捕,我怎會敢這樣做?」
強姦罪未修例 港遜歐洲
案中菲傭涉性侵8歲男童,卻只被起訴非禮罪,因香港現時強姦罪只適用於男性強姦女性。不少歐洲國家早察覺傳統強姦罪指明性別有不足,已修改法例。而本港律政司及終審法院法官早於2006年已提出修改性罪行法例,並成立專責小組委員會,惟事隔近10年,香港的強姦罪仍未修改。委員會成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坦言,香港的強姦控罪較英國(圖)等地落伍,修例步伐亦遲。
未涵蓋女性侵男
據了解,法改會將於短期內再提出一份較全面的建議和公眾諮詢報告書。2012年9月,「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發表報告,就修改香港性罪行法例提出建議,提到香港有些罪行因指明性別而遭受批評,其中一項就是強姦罪,因現時強姦罪的定義僅限於男性強行將陽具插入女性陰道,未有涵蓋女性性侵男性。
委員會參考「英格蘭法律委員會」於2003年的修例報告,指女性強迫男性性交,令男性性自主權受侵害,建議新法例應加入一項導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行為的罪行。雖然委員會已完成諮詢報告,但仍未進行修例。
張達明教授稱英國、新西蘭及加拿大等地早就強姦罪修例,控罪元素中不以性別區分,香港無疑較落後。張亦指強姦罪修例建議仍在諮詢階段,因修例程序需時,暫未有正式時間表訂立何時進行。
一身中性打扮、留男性「飛機頭」的45歲菲籍女被告得悉判決後一臉平靜,與幾名朋友道別後便步入羈留室,案件押後至本月11日,等候被告心理報告及事主創傷報告後判刑。
辯方在審訊時指事主隔了兩年才向家人坦白,質疑事主作供不可靠。但法官指事主父母從來無教導性知識,直至事主去年1月上過常識科性教育單元後才恍然大悟,當時他只得12歲,心裏害怕性行為令女傭懷孕,在內心掙扎一段長時間後才透露事件亦可理解。事主的壓力一直積累到臨界點,在去年7月終將難以啟齒的事件告知母親,由她報警。
辯方又質疑事主不能準確憶述被侵犯經過,例如未能說出被告身體哪部份觸碰他陽具,法官認為事主在盤問提及遭性侵時,他望着被告的臉及天花;加上事主年紀尚輕,驚慌下不肯定被襲細節不足為奇,相信事主誠實可靠。
控辯雙方就事主下體有否在案發時勃起,有過一番爭辯,事主證供提及首次與被告性交時無硬起來。法官指細心考慮後,認為事主當時只有8歲,人生經驗尚淺,加上缺乏性教育知識,在突如其來受驚下誤解陽具狀態,屬情有可原。法官認為被告曾撫摸陽具數分鐘,故肯定插入被告私處時陽具已勃起。
相反,被告一方面否認曾犯非禮,一方面卻說不出為何事主要誣告。她自辯提及事主在5歲時行徑古怪,曾拿着電話自言自語和笑,法官指這些舉措明顯只是小孩在玩耍,批評被告「可笑地」將玩樂解說成行為古怪。
官:性取向不影響犯案傾向
被告自2007年起侍奉事主一家,在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犯案。控方指她於2011年暑假突然發脾氣,威脅不再照顧事主,又將他強拉入房並脫下褲子,撫摸他陽具後便主動靠近性交。自此,被告每星期都趁家中無人跟他「女上男下」性交。被告自辯時聲稱是女同性戀者,至今共有兩段同性戀關係,又自揭從沒試過與男性交歡。法官認為被告性取向不影響她犯案傾向,不接納其說法。
案件編號:DCCC755/15
稱離職後少主致電聊天
自稱是同性戀者的45歲菲傭,裁決前接受《蘋果》訪問時堅稱清白,坦言不知道為何8歲事主會「揑造事實」,並聲稱離職後曾於街頭撞見事主一家,而對方亦看到她正和其女友在一起,當時事主看到她十分開心,更上前與她相擁,事主母親更激動落淚,還給她錢飲茶。
與男童重遇後相擁
蓄短髮的被告外型中性,無奈指此案令她陷入人生低潮,直言對香港僱主已信心盡失。她於2001年來港後曾在4個家庭打工,直到本案發生後才停止擔任傭工。她表示2007年起為事主一家打工,直到2013年4月離職,照顧事主多年,離職後與事主一家關係良好,而事主亦不時致電她聊天,分享生活逸事,例如告訴她買了新玩具或是新狗。
她又記得約於2014年5月某日,當時她已離職逾一年,在街上碰到事主一家,當時她正和女友在一起,事主一見到她即大叫「爸爸你看」,並上前與她相擁,而事主母親看到她時更激動落淚,並隨即給了她一些茶錢。
被告指一直都知道事主父親是警察,他們一家住在警察宿舍,直言:「如果我在警察宿舍內犯案,我知道我會立即被拘捕,我怎會敢這樣做?」
強姦罪未修例 港遜歐洲
案中菲傭涉性侵8歲男童,卻只被起訴非禮罪,因香港現時強姦罪只適用於男性強姦女性。不少歐洲國家早察覺傳統強姦罪指明性別有不足,已修改法例。而本港律政司及終審法院法官早於2006年已提出修改性罪行法例,並成立專責小組委員會,惟事隔近10年,香港的強姦罪仍未修改。委員會成員、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坦言,香港的強姦控罪較英國(圖)等地落伍,修例步伐亦遲。
未涵蓋女性侵男
據了解,法改會將於短期內再提出一份較全面的建議和公眾諮詢報告書。2012年9月,「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發表報告,就修改香港性罪行法例提出建議,提到香港有些罪行因指明性別而遭受批評,其中一項就是強姦罪,因現時強姦罪的定義僅限於男性強行將陽具插入女性陰道,未有涵蓋女性性侵男性。
委員會參考「英格蘭法律委員會」於2003年的修例報告,指女性強迫男性性交,令男性性自主權受侵害,建議新法例應加入一項導致他人在不同意的情況下進行性行為的罪行。雖然委員會已完成諮詢報告,但仍未進行修例。
張達明教授稱英國、新西蘭及加拿大等地早就強姦罪修例,控罪元素中不以性別區分,香港無疑較落後。張亦指強姦罪修例建議仍在諮詢階段,因修例程序需時,暫未有正式時間表訂立何時進行。
標題:法庭:逼少主性交 菲傭罪成候懲
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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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升讀中學的男童於五年前,即自他八歲起,多次遭菲傭脫掉他的褲坐到他身上「逼性交」。男童受辱兩年,及後菲傭離職,他仍一直將秘密埋藏心底。直至去年他怕自己「犯(口左)事」或令升中受阻,終向雙親透露事件而揭發。菲傭在區院經審訊後,昨被裁定三項非禮罪成立。法官先索取女被告的心理報告和男童的創傷報告,並將被告收押至三月十一日始判刑。
稱同性戀 從未與男性交歡
法官裁決指,現年十三歲男事主供稱於一一年遭女被告(現年四十五歲)首次非禮時,其陽具沒有變硬;但法官指事主當時年僅八歲,人生經驗不足,其父母亦未有教授性知識,加上事主被非禮時感到驚恐,或未能弄清楚其陽具的狀態。法官認為事主經女被告撫摸幾分鐘後,當時是勃起,並插進女被告陰道。
此外,外表男性化的女被告自辯時透露是一名同性戀者,從未試過與男性性交。惟法官指,不能因為被告的性取向,而排除她犯案。對於辯方質疑事主為何案發後數年才告知父母,法官認為事主去年才在常識堂學習人類繁殖過程,同年七月升中派位當天終禁不住心中秘密,向母親稱:「我犯(口左)罪會畀人拉,間學校我讀唔到(口架)喇」,終揭發事件。案件編號:DCCC 755/2015
稱同性戀 從未與男性交歡
法官裁決指,現年十三歲男事主供稱於一一年遭女被告(現年四十五歲)首次非禮時,其陽具沒有變硬;但法官指事主當時年僅八歲,人生經驗不足,其父母亦未有教授性知識,加上事主被非禮時感到驚恐,或未能弄清楚其陽具的狀態。法官認為事主經女被告撫摸幾分鐘後,當時是勃起,並插進女被告陰道。
此外,外表男性化的女被告自辯時透露是一名同性戀者,從未試過與男性性交。惟法官指,不能因為被告的性取向,而排除她犯案。對於辯方質疑事主為何案發後數年才告知父母,法官認為事主去年才在常識堂學習人類繁殖過程,同年七月升中派位當天終禁不住心中秘密,向母親稱:「我犯(口左)罪會畀人拉,間學校我讀唔到(口架)喇」,終揭發事件。案件編號:DCCC 75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