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28 - 慈善團體免稅 生意須符宗旨

標題:慈善團體免稅 生意須符宗旨
報章:明報


聖公會始料不及當年賣地收益原來要納稅。有會計師指出,慈善團體日後若不想繳稅,所涉生意必須符合團體目標宗旨,而且還需向稅局交齊文件,證明所有收益用於慈善用途,以免大失預算。

與教會目標相差遠難免稅

會計界立法會議員陳茂波指出,聖公會即使能證明賣地的收益全用於慈善用途,但該次交易與教會目標相距太遠,相信也不會獲稅局同意豁免繳稅:「例如戒毒中心開餐廳,幫助戒毒成功的青少年重投社會,餐廳營商原因便符合團體目標。如果聖公會用地皮建樓後,部分物業自用,都有可能說服稅務局,指起樓是供教會辦公,從而宣揚宗教理念,或者會獲豁免評稅。」

宜保留文件證慈善用途

陳茂波指出,曾為慈善團體到稅務局申請註冊,知道稅務局確實關注團體的興辦目標:「如果目標寫得太廣闊含混,稅局會要求修改,可見稅局在評定需否繳稅時,重團體經營的項目與其目標是否配合。」

稅務學會理事王銳強稱,所有慈善團體與公司一樣,均有責任保管7年之內的會計文件,證明從商時的收益及支出,以及是否確實把所有利益均用作慈善用途。他舉例,有團體捐輸八成收益,餘下兩成用作維修團體的建築物,假如有關建築物的維修同樣是含慈善目的,如教堂擴建,則有可能獲稅局考慮為用於慈善用途內。他指出,其實現時不少慈善團體都很清楚自己的角色,會依循《稅務條例》確保收入不用交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