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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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親離婚後,事主一直跟隨母親生活,被告亦已另結新歡。直至2010年父女在街上重逢,繼而發展不倫關係,曾在沙灘和行人天橋擁吻愛撫,更在離島過夜肉帛相見。當時法官斥責被告向只有14歲的女兒灌輸歪曲性觀念,令她誤以為取悅父親等於要有性行為,事主再遭剝削的機會甚高。結果被告在出獄不久,即再侵犯女兒。
被告於2013年在高院承認5項非禮及1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案情指被告於2001年離婚,只有4歲的女兒隨母親生活。
播成人片教事主性交
至2010年4月父女在街頭重逢後發生不倫戀,以「老公老婆」相稱,於7至8月間被告5度非禮女兒,包括在公眾地方愛撫接吻。
被告與女兒又在離島度假屋「開房」,被告邊播成人與女童性交影片,邊教事主性交,更以陽具觸碰事主私處。母親發現女兒與被告親暱訊息後報警,被告終被判囚6年。
法官潘敏琦當時指被告為人父,明知社會不容侵犯親女,「女兒智商低,向你示愛,你可保持距離」,認為須判阻嚇刑罰,免心智有障礙人士淪他人洩慾工具。
■記者歐陽聯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