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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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輕爸爸於前年年底疑難忍初生未足月女兒的哭鬧聲,多次在家中涉嫌摑打女兒臉部、拍臀及激烈搖晃;期間又涉及恐嚇外母,他事後被控襲擊兒童及刑事恐嚇共四罪。案件原於上周在區院開審,惟控方透露女嬰現時猶如植物人,不能自行呼吸和進食;由於被告面對的襲擊兒童罪最高可判囚十年,遠超出區院七年的刑期上限。法官當時要求控方考慮是否把案轉介更高級別法院處理。經一星期考慮後,控方昨日申請將本案轉介高院審理,法官表示在公義的大前提下批准。
報稱無業的廿五歲被告鍾紀緣,現被控三項襲擊所看管的兒童罪及一項刑事恐嚇罪。控罪指他於一六年十二月中至廿八日間,身為對約半個月至一個月大的女兒X負有管養、看管或照顧責任的人,在元朗洪水橋住所內三度故意襲擊及虐待X,其方式相當可能導致X受到不必要苦楚。被告又被控於同月廿八日,在相同地點威脅外母李藹怡,會使她的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她受驚。
案件昨於區院再提訊時,控方向法官游德康申請,指根據《區域法院條例》把本案轉至高等法院審理,辯方不反對該申請。游官稱,接納控方在誓章中的理據,包括女嬰傷勢、控罪嚴重性、被告涉及多於一項的控罪,以及被告若被定罪後所面對刑期的長短等,基於公義的大前提下,批准把案件轉往高院審理。
辯方不反對 無申請保釋
本案在早前準備開審時,控方在庭上透露案中女嬰最新的醫生報告,指她需依賴機器呼吸和進食,又指她雖然會長大,但就如植物人,難以好轉。游官當時聽畢後坦言「未見過更嚴重嘅虐兒情況」,又慨嘆「如果BB最後……」可能最終死亡,被告或需改控誤殺等罪。但因區院判刑上限是七年,襲擊兒童罪最高刑罰是監禁十年,若控方的案情屬實,預計被告面對的刑期或將貼近十年。
辯方昨日亦未有提出保釋申請,被告繼續還押看管。被告現時被控的襲擊所看管兒童罪,是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條例》第27(1)條,該罪最高刑期是監禁十年。
案件編號:DCCC 46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