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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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懷胎31周的印尼女傭,前日服食「墮胎藥」後誕下女嬰,她事後竟將親生骨肉棄於牛頭角彩霞邨5樓的垃圾房,至昨日凌晨因難忍腹痛向僱主求助,由僱主帶往醫院求診後揭發事件,警員其後尋獲嬰屍,經檢驗估計女嬰出生時仍有氣息,但遭棄置後失救死亡,警方暫以涉嫌「施用藥物以促致墮胎」罪將她拘捕。
可控殺嬰罪
涉事印傭Jeminah(32歲),2015年由牛頭角彩霞邨彩星樓一個四口家庭聘請,負責打掃清潔及照顧家中年紀最大的80多歲婆婆,其僱主朱婆婆形容該名印傭「細細粒,成日匿埋喺房唔講嘢」,去年中曾回鄉探親約半個月,回港後如常工作,全家一直不知對方懷孕,「帶去醫院以為佢唔舒服」,對事件感到震驚。
昨日凌晨時分,印傭向朱婆婆的媳婦稱腹痛,於是被帶往聯合醫院求診,經醫護人員經檢驗,發現她體內有殘餘胎盤,相信她曾經分娩,至凌晨1時報警。警方到彩星樓寓所搜查,撿獲懷疑用作墮胎藥物,懷疑有人非法墮胎,擴大範圍至各樓層垃圾房搜索後,終於在大廈地下垃圾房撿獲一具嬰屍,事後拘捕該名印傭。
消息稱,有人聲稱沒有來經數個月,本周三(10日)下午到牛頭角街巿一間印尼店舖購買「通經藥」服食,至前日下午3時許突然誕下女嬰,驚慌失措下棄於5樓垃圾房,其後感到腹痛難當,最終向僱主求助。但警方懷疑事主存心墮胎,同時經初步搜證,加上醫學檢驗,相信她墮胎時已懷孕31周,女嬰出世後即被人棄於5樓垃圾房,據稱當時女嬰仍有呼吸心跳。警方懷疑工人在清理垃圾時不知道有嬰兒,將嬰兒與其他垃圾一同沿垃圾槽滑至地下垃圾桶,最終失救死亡。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懷孕28個星期或以上可視為可活產的胎兒,若女嬰出生時屬活嬰,但人為原因導致死亡,涉事者即觸犯殺嬰罪;如女嬰在出生前孕婦被人打肚或食藥墮胎,導致胎死腹中,就可能觸犯殺胎罪,兩者同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另外棄嬰屍於垃圾房則干犯非法處理屍體罪,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
可控殺嬰罪
涉事印傭Jeminah(32歲),2015年由牛頭角彩霞邨彩星樓一個四口家庭聘請,負責打掃清潔及照顧家中年紀最大的80多歲婆婆,其僱主朱婆婆形容該名印傭「細細粒,成日匿埋喺房唔講嘢」,去年中曾回鄉探親約半個月,回港後如常工作,全家一直不知對方懷孕,「帶去醫院以為佢唔舒服」,對事件感到震驚。
昨日凌晨時分,印傭向朱婆婆的媳婦稱腹痛,於是被帶往聯合醫院求診,經醫護人員經檢驗,發現她體內有殘餘胎盤,相信她曾經分娩,至凌晨1時報警。警方到彩星樓寓所搜查,撿獲懷疑用作墮胎藥物,懷疑有人非法墮胎,擴大範圍至各樓層垃圾房搜索後,終於在大廈地下垃圾房撿獲一具嬰屍,事後拘捕該名印傭。
消息稱,有人聲稱沒有來經數個月,本周三(10日)下午到牛頭角街巿一間印尼店舖購買「通經藥」服食,至前日下午3時許突然誕下女嬰,驚慌失措下棄於5樓垃圾房,其後感到腹痛難當,最終向僱主求助。但警方懷疑事主存心墮胎,同時經初步搜證,加上醫學檢驗,相信她墮胎時已懷孕31周,女嬰出世後即被人棄於5樓垃圾房,據稱當時女嬰仍有呼吸心跳。警方懷疑工人在清理垃圾時不知道有嬰兒,將嬰兒與其他垃圾一同沿垃圾槽滑至地下垃圾桶,最終失救死亡。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懷孕28個星期或以上可視為可活產的胎兒,若女嬰出生時屬活嬰,但人為原因導致死亡,涉事者即觸犯殺嬰罪;如女嬰在出生前孕婦被人打肚或食藥墮胎,導致胎死腹中,就可能觸犯殺胎罪,兩者同屬嚴重罪行,最高刑罰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另外棄嬰屍於垃圾房則干犯非法處理屍體罪,最高刑罰是監禁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