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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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前到日本旅遊時涉嫌非禮當地女子而事後被警隊革職的前警員李錦志,於一四至一五年四月間幫女友照顧當時年僅十一歲的兒子時涉多次虐待他,包括逼男童飲尿和用「不求人」狂打其下體。李經審訊後被裁定兩項故意襲擊兒童、一項故意虐待兒童、一項故意忽略兒童等共四罪成立,遭判監九個月。李上月上訴要求撤銷定罪或減刑,即時被駁回,高院昨以書面交代判案理據。
受害人傷勢與所述脗合
現報稱商人的李錦志早前在上訴聆訊中透露自己曾做警察,更說:「教官教我技巧上誣衊證據……將唔夠嘅加到夠……」質疑受害人及其母的證供。法官指,原審裁判官曾耳聞目睹受害人和其母親作供,並裁定兩人可信和可靠,基於原審裁判官無明顯犯錯,故不應及不宜推翻其裁決。
李錦志否認曾逼受害人飲尿,指如果受害人真的飲了便會生病;法官反駁指,身體健康因人而異,李的說法純粹猜測。
被告又否認曾用「不求人」打受害人下體,指如果屬實,受害人應很痛和根本沒可能行走;法官反駁指,醫生在受害人遇襲翌日確認其傷勢,與受害人所述的受襲過程脗合,被告的說法不成立。
刑期方面,法官指李毫無悔意,其中三項定罪所涉罪行較輕微,原審裁判官已下令全部同期執行,共判監三個月,但故意虐待兒童定罪涉及逼飲尿和用「不求人」打下體,判監六個月,案情相對嚴重,加上與最初發生的兩項故意襲擊兒童事件相距一年才發生,原審裁判官下令分期執行定罪的刑期,是無可厚非,總刑期監禁九個月也合適,故駁回上訴。
案件編號:HCMA 682/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