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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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狠父聲稱香港政府無正視其十一歲智障兒子在校園受欺凌的問題,認為新加坡福利比香港好,於三年前大費周章將兒子帶到新加坡,並把兒子遺棄在當地的地標魚尾獅,更棄掉兒子的旅遊證件,期望兒子會在當地得到很好的照顧。新加坡當局其後迅速破案,並確認事主的身份,將他送回香港。警方於上周落案控告該名狠父一項故意遺棄兒童罪,被告昨於觀塘法院認罪,要還押候懲,裁判官叫被告做好心理準備接受監禁式刑罰。
三年前遺留在魚尾獅旁
被告姓陳(四十八歲),於一九九六年從內地來港定居,是一名地盤工人。事主為被告與前妻所生的兒子,並患嚴重智障及自閉症,而被告於○八年再婚,並再育有一名現年六歲的女兒。
案發於一四年七月廿日,被告從香港仔的寄宿學校接走事主,翌日早上帶他乘飛機到新加坡,抵埗後便直接乘的士到魚尾獅。父子二人蹓躂一會後,被告於晚上七時許遺下事主便獨自離開,被告於七月廿三日一人乘飛機回港。事主被遺棄後約四十五分鐘,被保安發現獨自一人遊蕩,保安隨即報警,當時事主情況良好,只是大腿有輕微擦傷。
被告稱照顧兒子感吃力
新加坡當局確認事主身份後,於一四年七月廿五日向香港警方求助,警方即日將被告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對照顧兒子感到吃力,遂帶到新加坡遺棄,並聲言相信兒子留在當地會得到很好的照顧。事主同年八月初已返港,法庭其後發出保護令,將他交社會福利署監管,他一直由寄宿學校照顧。
控方建議法庭判刑前,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作參考,法庭遂下令將被告還押等候該報告,又索取被告的背景及心理報告,押後至十二月十二日判刑,但明言控罪及案情嚴重,很大機會判處監禁。
控方:越洋取證需時
辯方昨求情稱,被告曾發現事主身上有傷痕,懷疑他在學校遭欺凌,曾向社署舉報,但校方推說事主自己撞傷,事件不了了之,被告因此才興起帶走事主的念頭,他對此感到非常後悔。另外,被告於一四年被捕,至上周才被落案起訴,期間飽受心理困擾。
控方則解釋,案發後要先聯絡新加坡,安排盡快把事主送返港,加上這是一宗跨境罪案,律政司要透過司法互助機制去索取現場閉路電視錄影、當地的士司機及目擊證人的證供,有關程序需時。
案件編號:KTCC 2355/2017
三年前遺留在魚尾獅旁
被告姓陳(四十八歲),於一九九六年從內地來港定居,是一名地盤工人。事主為被告與前妻所生的兒子,並患嚴重智障及自閉症,而被告於○八年再婚,並再育有一名現年六歲的女兒。
案發於一四年七月廿日,被告從香港仔的寄宿學校接走事主,翌日早上帶他乘飛機到新加坡,抵埗後便直接乘的士到魚尾獅。父子二人蹓躂一會後,被告於晚上七時許遺下事主便獨自離開,被告於七月廿三日一人乘飛機回港。事主被遺棄後約四十五分鐘,被保安發現獨自一人遊蕩,保安隨即報警,當時事主情況良好,只是大腿有輕微擦傷。
被告稱照顧兒子感吃力
新加坡當局確認事主身份後,於一四年七月廿五日向香港警方求助,警方即日將被告拘捕。警誡下被告承認對照顧兒子感到吃力,遂帶到新加坡遺棄,並聲言相信兒子留在當地會得到很好的照顧。事主同年八月初已返港,法庭其後發出保護令,將他交社會福利署監管,他一直由寄宿學校照顧。
控方建議法庭判刑前,索取事主的創傷報告作參考,法庭遂下令將被告還押等候該報告,又索取被告的背景及心理報告,押後至十二月十二日判刑,但明言控罪及案情嚴重,很大機會判處監禁。
控方:越洋取證需時
辯方昨求情稱,被告曾發現事主身上有傷痕,懷疑他在學校遭欺凌,曾向社署舉報,但校方推說事主自己撞傷,事件不了了之,被告因此才興起帶走事主的念頭,他對此感到非常後悔。另外,被告於一四年被捕,至上周才被落案起訴,期間飽受心理困擾。
控方則解釋,案發後要先聯絡新加坡,安排盡快把事主送返港,加上這是一宗跨境罪案,律政司要透過司法互助機制去索取現場閉路電視錄影、當地的士司機及目擊證人的證供,有關程序需時。
案件編號:KTCC 235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