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1 - 姦16歲媽媽囚六年半 官斥被告卑鄙

標題:姦16歲媽媽囚六年半 官斥被告卑鄙
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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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充當網上援交「扯皮條」而被判囚的中年男子,出獄後於去年透過網上群組認識一名新婚並剛產子的十六歲媽媽,他疑藉介紹工作為名,跟女方多番短訊溝通並相約見面,在第二次見面時帶女方回家,並且在得悉女方正值月事仍性侵犯女方,最終被捕。涉案男子早前經高院審訊後被陪審團一致裁定強姦罪成,法官昨日將他重判入獄六年半。法官直斥被告利用事主搵工心切,繼而在見面時將她強姦,行為卑鄙不能姑息。

指事主衣着性感衝動犯案

四十一歲被告洪岩松,被裁定一項強姦罪成,控罪指他於去年五月十九日,在旺角砵蘭街住所內強姦女事主X。法官昨判刑時引述被告於求情信中聲稱,由於X當時衣着性感,令他一時衝動犯案,但法官絕不接受此說法:「咁講法係侮辱一個女性!」法官引述心理報告,顯示X情緒受困,感到無助及缺乏安全感,害怕有親密行為,因時刻警覺而影響睡眠及集中力,又擔心會遭被告報復;報告建議X接受心理治療,惟她擔心情緒會波動而拒絕。

官:須嚴懲以反映社會厭惡

法官指被告過往有案底,曾被判監,但呈上證明書及獎狀以證他出獄後有捐款及做義工,熱心公益。不過,法官強調強姦是嚴重罪行,必須嚴懲以反映社會厭惡,量刑須收到阻嚇作用,而本案亦有加刑因素,法官遂以監禁七年作量刑起點,因被告熱心公益減刑半年。

辯方求情時呈上被告、家人及親友的求情信,指被告已知錯並向事主道歉。辯方表示,明白事主擔心會遭報復,被告承諾絕不報復。辯方透露,被告於一九八五年由內地來港,一心在港創立藍芽產品品牌事業並回饋社會;被告明白會因本案而長期監禁,希望在獄中進修,出獄重新做人。辯方續指,被告與事主為朋友關係,並非藉詞替她介紹工作而強姦她。不過,法官不接納二人為朋友。

案件編號:HCCC 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