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101 - 姦16歲媽媽 被告:因事主衣着性感 官斥說法侮辱女性 判囚6年半

標題:姦16歲媽媽 被告:因事主衣着性感
官斥說法侮辱女性 判囚6年半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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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營網上援交中介的中年漢藉詞介紹facebook兼職,引誘16歲新婚媽媽上其劏房家中,不理對方正值月經強行性交,早前裁定強姦罪成。他昨在高院向事主道歉,但自撰求情信卻稱只因事主衣着性感,才會一時衝動犯案。法官直斥此說侮辱女性,又狠批他卑鄙,利用事主想求職的心,無視她正值經期,不能姑息,判入獄6年半。
記者:勞東來

被告洪岩松(42歲,圖)1985年來港定居,畢業於理工大學,曾經營藍牙耳機生意,惟金融海嘯後破產;後來與胞姊一同做網上淫媒,被判囚兩年。辯方律師昨求情指,被告有進取心,冀創立品牌貢獻社會,今次一時糊塗,抵不住誘惑而犯案,承諾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否認以介紹工作為藉口

事主X曾供稱認識被告約一個月,主要用短訊溝通,案發前一天首次見面,翌日便遭強姦。辯方昨指被告以朋友身份約X出街,非以介紹工作為藉口。法官李瀚良拒接納,質疑:「咁可以稱得上係朋友咩?」

創傷評估報告顯示X情緒受困擾,感無助及欠安全感,影響集中力和睡眠,又害怕親密行為,怕情緒波動,拒絕心理治療,亦擔心遭被告報復而不敢求職。辯方昨表明被告不會報復,他已知錯,心懷歉意而非仇恨。

辯方續指被告熱心公益,包括捐款、到醫院做義工、任關懷大使等,又僱用庇護工場人士生產手機殼。法官指被告有非禮及淫媒案底,令他以行善作求情的說服力大打折扣,最後減刑半年,強調強姦是嚴重罪行,必須嚴懲以儆效尤。

案發於去年5月19日,X新婚4個月,女兒3個月大。X作供時承認性交前曾幫被告手淫,因覺得這是唯一脫身方法,但最終仍遭強姦。庭上曾播錄音,X告訴友人遭被告「搞」,形容他「好樣衰」。被告則辯稱與X是在兩情相悅下性交,X叫床銷魂,性交前曾像《鐵達尼號》女主角般依偎他。他又猜測X或誤會是性交易,收不足錢故誣告。

案件編號:HCCC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