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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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留學台灣大學男生去年於新都城平台花園,涉嫌以糖果誘使六歲女童入商場男廁供他淫辱案,由於被告事後自行到警署被捕,被指曾向警員作出招認,惟辯方稱當時被告只是到警署查問事件及提供線索,卻反遭警員恐嚇,以威逼利誘方法逼他簽下不知內容的招認,因此案件昨於區院續審時,辯方要求不將招認供詞呈堂,法庭先以「案中案」方式處理有關爭議,辯方傳召被告出庭作供。
三度到警署查詢及提供線索
廿五歲被告李健聰被控在去年八月廿八日,於新都城三期的男廁格內非禮六歲女童X。拘捕被告的警員日前供稱,被告曾承認「同佢(女童)去完廁所後,用紙巾抹佢下體」,警員將此記在記事冊上,並由被告簽署,辯方反對將之呈堂。被告為此作供指,案發翌日聽到其他人討論女童遭非禮一事,因與他曾見過的女童脗合,故他先後三度往警署詢問發生何事及提供線索;並欲向負責該案的人員了解「點解有人被通緝,好似我咁」。
他被帶入房後,有數名警員入來搜他身,有警員大聲呼喝叫他安靜,亦有女警指他非禮女童,並有三名男女警員打他,又利誘他承認等。他堅稱沒有做過,後來他被要求在一記錄冊上簽署及抄寫一段聲明,他因怕再被打,沒有看寫了甚麼便簽署。被告強調自己無作招認,又指當時沒有人曾表示要拘捕及警誡他。
案件編號:DCCC 1015/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