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院:倘真誠信事主「夠秤」可作抗辯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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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男生認識自稱17歲援交少女,接受口交服務。女方後被揭發只得13歲,令男生被控非禮。原審裁判官接受男生真誠相信少女滿16歲,裁定無罪,但律政司上訴獲勝,男生改判有罪。男生提終極上訴,終院昨裁定,若男生能證明他真誠相信少女滿16歲,便可作辯護理由,終院恢復男生無罪的裁決。有律師指因被告要證明自己無罪,「真誠相信」不會被濫用為抗辯理據,相信法例仍能有效保護兒童。
記者:黃幗慧 周婷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22條,16歲以下的人在法律上不能同意被控非禮。高等法院暫委法官陳廣池在處理上訴人蔡偉麟(現年25歲)的上訴時,根據終院2006年一宗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的案例,稱立法原意指非禮16歲以下女童是「絕對責任」,即只要女童未成年,被告就有罪責,被告不能以真誠相信女童滿16歲為辯護理由,並發還裁判法院定罪。
平衡保護兒童與公平審訊
終審法院5名法官昨一致裁決,若被告能證明他「很可能真誠並合理地相信女孩為16歲或以上」,他就有良好的免責辯護理由,亦相信在被告有責任舉證的情況下,法例仍能有效保障脆弱的兒童,並在保護兒童與公平審訊之間取得平衡。
律師黃偉能接受查詢時解釋,絕大部份刑事罪行,控方都需證明被告有「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才能將被告定罪。但黃舉例指部份刑罰較輕的傳票控罪,如無牌駕駛、超速,則屬「絕對責任」控罪,被告沒答辯機會。
黃坦言若過去遇上同類案件,通常會建議被告認罪,但自終院昨日的判決,他會進一步從多方面探究女童外表是否像成年、以為對方已中學畢業等。黃認為,終院判決不大可能令應有罪的人逍遙法外,因即使被告聲稱「真誠相信」女童滿16歲,「都唔係講就得」,也要靠客觀證據、合理理由說服法庭。黃指判決對同類罪行的被告「公平啲」,可以有答辯機會。
大律師潘展平也認同是次終院決定較為公道及合理,在保障事主與被告之間取得平衡。不過案例會否影響今後同類案件,使之變得較難入罪,潘指個別案件證據及案情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論。至於以往定罪或認罪人士,會否藉今次新論點,重新提出上訴圖謀翻案,潘預料會有服刑完畢的被告抱「唔想搞咁多嘢」的心態,故未必觸發上訴潮。
護苗基金恐令人心存僥倖
護苗基金總幹事譚紫茵一直關注案件發展,她擔心今次終院判決會開壞先例,令「真誠相信女童超過16歲」成為同類非禮、性交案被告的抗辯理由,「始終我哋嘅出發點,係保護未成年嘅兒童,免受到侵犯」。她又引述以往案例,即使女童自稱16歲或以上,但最後被揭發不足16歲,事主都會被追究法律責任,「一直以嚟都係咁」。
但譚認同今次判決不等於「無條件放生」日後同類案件的被告人,因為要滿足不少條件,「我相信法庭一定會case by case(按個別案件)咁處理」。但她仍憂慮判決或令人心存僥倖,「以為今次單案都可以咁判,咁年輕人會唔會更隨便,諗住發生咗非禮、性行為先,之後仲有機會打得甩?」
案發2014年當時就讀港大統計學三年級的蔡,在援交網認識自稱17歲的女孩X,她同意以750元提供口交服務。二人在賓館見面,蔡於二人同浴時摸X胸及下體,X之後為蔡口交。蔡在審訊中辯稱X身高160cm,「胸部好大,有33、34」,亦「有上有下、有前有後」兼有濃密陰毛,從無懷疑她未成年。原審裁判官指X沒稚氣比實際年齡大,接受蔡真誠並合理地相信X在16歲或以上,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FACC1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