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02 - 網誘兒童 警可介入

標題:網誘兒童 警可介入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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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精神缺損人士,昨日法改會發表的諮詢文件,亦提出有關兒童性罪行的檢討建議,進一步釐清及擴闊性定義。同時,針對近年外國互聯網誘識兒童的歪風,委員會冀透過設立「誘識」條例,令兒童在未受到傷害前,警察已可介入,及早行動。

向兒童射尿或屬性行為
法改會建議釐清性罪行定義,除了囊括插入與非插入式性行為等,特別定明向兒童射出精液、涉及性的射尿液或吐唾液行為均屬性罪行。委員會成員張達明稱,新建議可更加完善現時不足,「對兒童嚟講,非禮等侵犯傷害性絕對唔會比強姦低,但兩者嘅刑罰上差好遠」。
近年外國有孌童者藉電子方式接觸兒童,博取其信任後安排會面意圖性侵。有見本港兒童使用互聯網情況普及,法委會認為有需要立法針對誘識兒童達至性目標的行為,讓警方及早行動及調查,即使沒有足夠證據控告,亦具阻嚇之用,預防性罪行發生。
現時刑事罪行條例的年齡界線不一,按受害人性別、性交或肛交等行為劃分,有13、16、18及21歲。法委會建議統一劃分16歲為同意發生性行為的年齡,與此界線以下歲數者發生涉及性的行為即屬違法。為符合「性別中立」原則,委員會認為同意年齡、涉及兒童及少年人的性罪行的犯案者和受害人應無分性別及性傾向,不論男女,只要對兒童作出涉及性的行為,無論對方為男童或女童,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