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830 - 法庭:04年梯間棄嬰婦候懲

標題:法庭:04年梯間棄嬰婦候懲
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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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四歲周姓婦人在十二年前離婚期間,為其婚外情夫在醫院誕下男嬰後,因情夫失蹤,故她未有為男嬰登記出生,更於一個月後將男嬰棄於元朗的大廈梯間。事隔多年,警方終憑醫院線索追查到生母身份,並將她拘捕,她昨於屯門法院承認一項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罪。裁判官先索取被告的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准她保釋至九月十五日始判刑。被告昨由現任丈夫陪同到庭應訊,其夫在庭外指被告當時因找不到男嬰生父,身上又僅餘廿元,深感徬徨無助下,最終「餵埋最後一餐奶」後無奈棄嬰。

裁判官深表關注指,案中嬰兒現已十二歲、並被收養,憂慮男童突然發現親母身份會「晴天霹靂」。惟辯方指男童一直由某家庭收養,且資料保密,男童不會發現。裁判官表示將通知感化官,不要聯絡男童。

稱曾感後悔 返現場尋子
控方指被告過往有誤導入境處職員案底,辯方解釋因當時被告不想現任丈夫得悉,故向入境處訛稱無誕下涉案男嬰,事後已被判囚十四天。辯方求情指被告棄嬰後,曾感後悔,三小時後重返現場尋子但不果,事後她在報章得悉兒子已交社署,她才放心不再尋子。

案件編號:TMCC 2012/2016

標題:12年前遺棄 婦尋子下落遭拒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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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家庭主婦12年前因男友失蹤,「餵埋最後一餐奶」後將1個月大兒子遺棄大廈梯間。直至去年外籍無證富家女墮樓亡後,入境處大舉翻查醫院紀錄,揭發主婦沒登記兒子出生。主婦昨在屯門法院認罪,裁判官憂慮事主知悉事件後會感到晴天霹靂,下令知會感化主任不要聯絡事主及其領養家庭。已另組家庭的主婦希望得知事主下落,以便一起生活,曾向警方、入境處及社署查詢,但不得要領。
被告周彩霞(34歲)曾在棄嬰一事上誤導入境處人員,今年2月被判囚14天,昨在庭上再承認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罪,不時用紙巾拭淚。

「餵埋最後一餐奶」棄梯間
案情透露,事主2004年11月28日在元朗合益路一大廈梯間被一名婦人發現,報警後交社署看管。社工為事主申請出世紙,翌年事主獲領養家庭收養至今。
入境處調查發現,被告早於2004年10月31日在伊利沙伯醫院產子,但沒有在42天內登記事主出生。警員於今年3月將被告拘捕,她在警誡下稱事主父親是其男友,但臨盆前一個月失蹤,她產子後仍找不到男友,無助下將事主遺棄大廈梯間,相信事主易被發現,並希望有能力者將他領養。
辯方昨指被告身世可憐,兩度遇人不淑,案發時正與前夫辦理手續,認識男友後懷了他的骨肉,其後無論到男友住所及辦公地點均找不到他,感到徬徨無助才犯案,翌晨回去已找不到事主。她多年來深感內疚,飽受心靈煎熬。她現另組新家庭,專心照顧兩名念幼稚園的子女。
控方表示事主對生母的身份不知情,裁判官擔心事主知道後感到晴天霹靂,現索閱感化官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准她保釋至下月15日判刑。裁判官着感化主任不要聯絡事主及領養家庭。
被告丈夫在庭外稱,他與被告結婚7年,直至去年入境處上門調查,他才知悉原來被告早年與一名製衣廠高層拍拖及產子,被告當時不能聯絡男友,親自到屯門找男友,身上僅餘20元,「餵埋最後一餐奶」,才將兒子遺棄梯間。他十分支持她尋回事主,願意接回事主一起居住,甚至協助她向不同部門查詢,但對方均不肯透露事主下落。
案件編號:TMCC2012/16

接觸須領養家庭同意
註冊社工工黨張超雄認為,社署收留事主後會向法庭申請保護令以取得監護權。當社署找到合適領養家庭,領養父母便成為事主的監護人;即使是親生父母,若無領養家庭同意,也不可接觸棄嬰,領養家庭的監護權會延續到事主18歲成人為止。
社署發言人表示,社工會跟進被遺棄兒童福利,亦會透過報章、電台公告追查其父母、監護人或親友的下落。社工會為遺棄兒童安排合適的住宿照顧及制訂長遠的福利計劃;若社工透過可行的方法仍未能成功聯絡其父母、監護人或親友,社工會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首要考慮,在評估相關情況後,盡早為他安排領養,使他能在安穩的家庭中成長。


標題:12年前產子棄梯間 婦人認罪
報章: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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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婦12年前產子後將嬰兒棄於大廈梯間,她昨承認一項遺棄兒童以致生命受危害罪,求情稱當日因被男嬰生父拋棄,一時迷惘無助才棄嬰。控方表示案中男孩至今未得知事件,裁判官說若現時知曉會如「晴天霹靂」,下令感化官撰寫報告時不得接觸男孩。
男孩未悉事件 官令不得接觸
裁判官押後至下月15日判刑,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及感化官報告。現再婚並育有兩名子女的被告,在庭上聽取案情時一度激動落淚。與被告7年前結婚的現任丈夫在庭外透露,他至去年被告被拘捕時才知她另有一兒子。他引述被告稱,嬰兒生父為製衣公司高層,當日她找對方不果,身上僅剩20元,「餵過最後一口奶」後決定將男嬰放下,又說被告得悉兒子仍在生,曾上網和看書尋找,他亦曾幫妻子向警方、入境處和社會福利署查詢,但不果。
現丈夫:被告剩20元「餵最後一口奶」後棄子
辯方求情時稱,被告案發時22歲,認識男嬰生父時正與前夫辦離婚手續,稱被告先後兩次被男人拋棄。辯方稱,被告於案發前曾到男嬰生父的辦公地方和家中找尋不果,迷惘下才棄嬰於梯間,希望有能力的人能領養他,翌日被告感後悔曾回現場查看,其後得悉男嬰已被警方接管,便沒再找尋。
辯方強調被告放下男嬰時有給他足夠保暖衣物,又稱被告棄嬰是有可同情的地方和苦衷,她12年來心靈上都承受着煎熬與內疚,希望法庭考慮非監禁刑罰。
根據案情,被告於2004年10月31日在伊利沙伯醫院誕下男嬰後,並沒為其作出生登記。同年11月28日,有人在元朗凱旋樓4至5樓的梯間發現一名男嬰,其後該男嬰交由社會福利署收養。至2015年12月中,警方就案件展開調查,並於今年3月拘捕被告,她在警誡下承認,因在臨盆前一個月與男嬰生父失聯,她找尋不果感到無助才棄嬰。被告早前亦因在調查時否認曾產子,今年2月被控作虛假陳述誤導入境事務隊成員罪,遭判囚14天。
【案件編號:TMCC202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