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少主性交判囚 菲傭上訴撤罪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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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中性打扮的46歲菲傭被指多次在警察僱主家中,脫下8歲僱主兒子的褲撫摸其陽具,再女上男下強行性交。事後她被裁定非禮罪成,判囚4年半。她不服定罪提上訴,上訴方指男童審訊時稱陽具無勃起,惟原審法官卻裁定男童有勃起並與被告性交。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忽略了男童的供詞不可能發生,裁決確實出錯,故縱有不願,亦要判被告上訴得直,控罪撤銷。
案中被告於去年4月在區域法院因3項非禮罪成立,被判入獄4年半,現已服刑一年半。上訴庭指,控方於上訴聆訊時表明無意重審,故不作重審命令。
上訴庭:應考慮有機會誣告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陳仲衡忽略了X證供有潛在不可能之處,即原審時X聲稱自己下體在未有變硬的情況下與被告性交,而且X當時躺在床上,而被告則以雙腿合併的站立姿態與X性交。上訴庭同意X的說法不可能,但原審法官未有處理此問題,僅解釋X或因年幼而對勃起一事感困惑,相信X的陽具當時有勃起,但正確做法應是先檢視X的證供有否任何內在不可能性,及會否影響X證供可信性,遂裁定原審法官判決出錯。
上訴庭又指主控官未有好好協助法庭,認為主控官應詢問X如何可在被告雙腿合併的情況之下性交,及X有否勃起等,但控方僅將以上責任留給法庭處理,做法並不理想。上訴庭又指,X作供時已13歲,相信他有能力分辨陽具有否勃起。
上訴庭補充,所有法官均應小心考慮案中事主或有機會誣陷被告,就算審訊時未能提供任何原因為何事主要誣陷被告,法官都不應因此而不相信被告的說法。
控方案情指被告於2011年7月至2013年3月,以威脅不再照顧X為由,強拉X入房逼他性交。X指幾近每星期,被告都趁家中無人時跟他性交,每次性交時的姿態均一樣。至2015年7月,X才將事件告知母親。被告自辯稱是女同性戀者,自揭從沒試過與男性交歡,惟當時法官卻認為性取向不影響其犯案傾向。
案件編號:CACC1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