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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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於20多年前,在外甥女4至9歲期間,伸手進其內褲狎弄她的私處逾70次。現年31歲的外甥女受事件困擾多年,2013年報警,現年64歲的男子經審訊後被裁定6項非禮罪成,判囚5年。男子早前就判刑上訴,上訴庭考慮他64歲才首次被定罪,且非禮手法並非十分嚴重,裁定上訴得直,減刑至3年3個月。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昨於判辭中指出,上訴人身為事主姨丈,其所為違反誠信,案情更顯示他全無悔意,加上案發時段長達6年,事主當時極度年輕,事後長時間抑鬱,認為這些均為加重罪責的因素。
官:手法並非十分嚴重
惟楊官認為,上訴人以手狎弄事主私處,而非以侵入方式或以用具非禮,就同類案件而言,本案並非十分嚴重。楊官續稱,上訴人被定罪時已64歲,「對他而言,在該年紀才首次被定罪及判刑,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困擾」。
楊官指出,本案首項非禮控罪發生在1990年,原審法官判刑時稱該罪最高判刑為10年,惟非禮罪的最高判刑於1991年才由5年增至10年,故該項控罪的判刑屬法律上出錯。
楊官認為,首項非禮罪判監2年已合理,另5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為4年亦是明顯過重,故將起點下調至2年半。楊官最後考慮上訴人的犯罪手法及案件的特殊情况,將總刑期由5年下調至3年3個月。
根據案情,上訴人於1990年9月至96年1月,多次趁家庭聚會非禮當時4至9歲的事主,每次歷時10分鐘。事主因感羞愧和害怕遭責罵而啞忍,2013年才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