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04 - 被捕已列性罪行名冊

標題:被捕已列性罪行名冊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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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務處於2011年推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行政機制,凡聘請從事與兒童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工作的機構,可從該機制查核僱員是否有性罪行刑事定罪紀錄,目的是減低兒童等受性侵犯的風險,避免透過工作接觸再次性侵犯他人。

「學校會從機制知道已被捕」
香港教育大學高級講師、律師莊耀洸指出,即使疑犯未被定罪,只要涉嫌性罪行並被捕候查,機制都不會顯示該人屬清白之身,「呢個情況係冇案底,但機制不只有定罪資料,學校亦會從機制知道佢已經被捕」,換言之,所有學校現時可以查核疑犯因性罪行而被捕的紀錄。

莊耀洸又指,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2條),猥褻侵犯是刑事罪行,即非禮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而且,假如涉事者是師生關係,或犯了適用於教育機構的《性別歧視條例》(第39條),在校園內發生不受歡迎的性要求,而該行徑會令人感到受冒犯、羞辱或威嚇,或任何涉及性的行徑,包括說話及傳訊息,即屬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