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218 - 新移民一年可攞綜援

標題:新移民一年可攞綜援
報章:太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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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昨就單程證婦人孔允明挑戰申請綜援資格案一錘定音,裁定政府現行規定居港滿七年方可申請綜援的政策違憲,命令政府須將申請資格,恢復到○四年以前的居港一年。判決一出即時觸發新移民申請綜援潮,社會福利署社會保障辦事處昨早已接獲不少新來港人士登門申請綜援查詢,估計潛在申請個案達二萬宗,每年涉及額外公帑七億元。律政司司長袁國強表示尊重法院裁決,政府傾向不會尋求人大釋法。
昨在北京述職的行政長官梁振英形容今次是一個重要判決,政府會仔細和具體研究判決對綜援以至其他福利和政府服務上可能造成的影響。終院昨以書面判決,判定孔允明終極上訴得直。孔允明於二○○六年因居港未滿七年而被社署拒絕綜援申請,後來提出司法覆核,一直上訴至終院。終院五名法官昨一致認為,政府收緊新移民申請綜援的資格,與其聲稱鼓勵家庭團聚和遏止人口老化的目標背道而馳。而收緊資格節省到的金錢,相對於整體福利亦只是微不足道,更非如政府所講,必須如此才能令綜援制度延續。由於財政目的不被接納,終院因此裁定本案的綜援申請人上訴得直,撤銷居港七年限制。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昨回應裁決指,終審法院裁決只是針對綜援申請的安排,將申請居港年期限制由七年,返回○四年一月前的居港一年要求,他表明政府會盡一切努力配合法院的裁決。他說,目前難以評估因今次案例而引發的申請個案數目,社署會盡快處理申請。
袁國強:不會胡亂釋法
張建宗指,自○四年一月收緊綜援居港年期政策至今年十月期間,有三萬六千多宗居港未滿七年的綜援申請,社署署長視乎申請人的工作意欲及生活困難情況,行使酌情權批出近一萬四千宗申請,其餘兩萬多宗經社署解釋後,申請人自行撤銷申請。他形容社署的審批非鐵板一塊,而新移民是自力更生居多,強調法院昨日裁決只針對綜援的申請安排,並非其他福利問題。袁國強表示明白釋法對社會帶來震盪和負面影響,故不會胡亂釋法,希望大家放心。
社署現有一千二百名社會保障辦事處職員負責處理綜援、生果金及長者生活津貼等個案,政府華員會社會保障助理分會顧問陳振華表示,現有數十名職員負責處理新申請,裁決對社署人手造成大衝擊,兩萬宗潛在新移民個案因涉及龐大數目及內地千絲萬縷的網絡,勢增加審批困難,而每宗個案估計獲批二千元。他透露,昨晨裁決後即有不少新移民登門欲申請綜援,職員惟有向工會求助,工會呼籲員工與署方共度時艱,要求與處方會面商議可行的解決辦法,不排除延長開放時間或超時工作配合。




標題:申綜援須居港7年 終院判違憲
報章: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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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昨裁定來港7年才可申領綜援的規定違反《基本法》,指規定省下的金錢微不足道,並違反單程證令家庭團聚及使老化人口年輕化政策,頒令還原政策至居港一年便可申領。
綜合工會及團體推算,料判決令最多7,000家庭受惠,每年額外綜援開支將增4億至5億;據悉港府高層對判決帶來的財政承擔感憂慮,已即時着手評估。
消息透露,港府高層憂慮判決構成的財政承擔影響,已立刻着庫務科「趕工」,評估對未來數年影響,以判斷事態有多嚴重。
張建宗:已酌情批1.4萬宗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指,社署會盡力配合要求申請人須居港滿一年的做法,但暫難預測對財政影響,料裁決只是針對綜援申請,並非其他福利;過去9年,有逾3.6萬宗居港未滿7年的綜援申請,社署已酌情批出1.4萬宗,強調當局並非「鐵板一塊」。
華員會社會保障助理分會顧問陳振華表示,04年經濟不景氣,本港有逾50萬人申領綜援、當中逾7萬人為新來港人士,「落閘」後已減至約1.4萬人,他估計裁決或令申請個案倍增至3萬人,以每人月領逾2,000元計算,年涉額外開支達4億至5億元。
華員會社會工作主任職系分會主席梁建雄相信,是次主要受惠者為5人家庭用3人綜援、或3人家庭用2人綜援等個案,由於他們大多向社署申請酌情,料新增單身個案不會太多。
料7千戶受惠 年額外開支5億
社區組織協會主任何喜華歡迎裁決,推算裁決後將有5,000至7,000戶家庭受惠,認為未來公屋申請資格亦應放寬7年居港期限制,他不擔心裁決引起訴訟潮、衝擊其餘福利政策,舉例指曾有個案就生果金作上訴,但法庭以不屬本港基本福利為由,最終裁定敗訴。
案件申請人孔允明(64歲)於司法覆核及上訴均告敗訴,昨獲終院5位法官一致裁定勝訴。判詞中指《基本法》第36條訂明,香港居民有權按綜援計劃,於97年7月1日的情況,享受綜援計劃下的社會福利,並受法律保護。第145條則訂明,特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可自行制定其發展、改進的政策。
終院指政府可修改該等待遇,惟任何限制須受到法院在憲法層面的覆核,認為改動應改進福利待遇。04年4月政府根據人口政策建議,更改申請綜援只須居港一年的規定、至需要7年,18歲以下人士可獲豁免。終院認為安排不合邏輯,18歲以下豁免、來港照顧他們的父母卻不合資格,此舉與簽發單程證以便家庭團聚政策牴觸。
政府曾提及若綜援制度未能協助,慈善團體可濟助,終院認為政府推卸責任、逃避問題,亦沒有面對憲法問題,只建議貧窮新移民求助慈善團體,或不能自力更生者應返回家鄉。
至於政府稱新規定為節省金錢,終院舉例指,01至02年間綜援總支出為144億元,新移民佔17億元,若引入7年規定,18歲以下人士可獲9.6億元,即可省下約7.6億元,認為金額微不足道,規定亦與確保社會保障制度無關連,明顯是沒有合理基礎措施,故裁定新規定違憲。




標題:綜援無「限」 援助底綫何在?
報章: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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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移民來港領綜援要住滿7年,終審法院昨裁定此乃違憲。社會回響大,恐失去居港年期的限制,本港的福利將更爭崩頭。社會資源有限,本地人需要應予優先?援助豈可無「限」?
新移民來港後,並不立刻擁有永久居民身份,還須居港滿7年,才合資格申請為永久居民。居港未滿7年,沒有投票權,也不合資格申請公屋、應徵公務員,以及申領綜援等福利。
不過,「7年之限」在綜援制度上已告「無效」。內地移港的孔允明曾因新移民身份申領綜援被拒,入稟挑戰制度,至昨日終審法院裁定,居港7年限制是違憲。
資源有限 應先照顧本地人
政府須撤銷有關限制,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昨指,將回復2004年前的安排,即新移民來港1年後,便可申領綜援(詳見港聞A25——「申綜援須居港7年 終院判違憲」)。
法庭判決引起不少爭議,網上有大量市民留言,包括認為新移民來港後,若未有付出便短時間內可申領綜援,豈非「太着數」?也有不少市民擔心居港年期限制放寬後,移民申領綜援個案上升,恐日後的福利開支「好大鑊」。
市民的擔憂不難理解。本港綜援制度04年開始設居港7年限制,據統計處數字,居港少於7年的新移民綜援受助人,04年為7.3萬人,至2011年減少至約1.7萬人(見表)。
7年期限縮減至1年,關注新移民組織指,按受惠新移民家庭數目推算,每年相關開支只會上升3、4億元;但日後數字變化,今天可說得準?
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便指,判決或令很多來港未滿7年人士申領綜援,她又指01年莊豐源案,終審法院當時指回歸後43個月內,內地人在港所生子女是1,991人,但現時已升至約20萬人。
移民帶來的福利負擔,以至與本地人的資源分配等爭議,在世界各地都是頭痛問題。例如英國面對歐盟對保加利亞和羅馬尼亞的移民限制明年結束,為免新移民對英國福利開支造成龐大負擔,英首相卡梅倫上月宣布收緊福利制度,新移民入境後最初3個月不得申請失業救濟,6個月後停發,新移民亦不可立即申請住房補助等。英國就業和養老金大臣Iain Duncan Smith解釋,英國福利制度不能被「佔便宜」。
新移民可為社會帶來新人口,政府固然要協助其融入社會及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新移民也有獲援助的權利,但社會資源有限,本地人的需要亦要顧及。政府在決定資源分配時,不可沒優先次序,本地人與社會聯繫較強,理應比外來者獲優先照顧。
防止濫用 宜加強審查工作
要有優先次序,新移民即使需要援助,也要先等一等。對新移民申請福利時設居住年限,香港並非唯一,外國也有類以做法,如美國限制新移民住滿5年後,才可申領福利,在新加坡,非公民不得買一手組屋等。
誠然,新移民要適應新環境不容易,有心打拼也未必可以立足,對於真正有需要幫助人士,社會不應吝嗇施以援手。但7年之限撤銷,無可避免令本港福利資源的負擔增加,綜援制度如何加強「把關」更形重要。
挑戰制度成功的個案主角,在廣州擁有物業,亦有兩名已成年兒子,被人質疑她是否還有申領綜援必要。
新移民來港申請綜援,若沒有申報內地資產,靠社署人員查證並不容易,新移民申領綜援資格放寬後,審查工作如何加強,以減少濫用情況?
另外,即使領援後又如何確保受助者不會養成依賴心理,失去工作動力?德國失業綜援最長只可領18個月、美國最長99周等,本港會否藉機檢討?此並非針對來港多少年、是新移民或本地人,而是回應關乎本港綜援制度常被詬病「養懶人」,如何加強支援受助者就業自力更生。
有社會組織呼籲社會以長遠目光看待判決,冀為事件「降溫」,但綜援制度的7年居港期限不再,勢進一步激化中港矛盾,尤其近年出現「居港7年」屬歧視說法,已挑動不少港人神經,領綜援資格「撤限」之後,輪到公屋制度?可預見新移民與本地人就社會資源分配問題,將會愈來愈「惹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