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214 - 法庭:父剝稚女光豬舔全身

標題:法庭:父剝稚女光豬舔全身
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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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有六名子女的無業漢被指在○八年,趁當時年僅十一歲排行第五的女兒,因不適回家休息期間嘔吐暈眩時,脫光女兒衣服,繼而舔吻她全身,包括胸部及私處。五年後,他又乘該名女兒小睡時,掀起對方的校服裙。受侵犯的女兒前年將鬱結在網上抒發,並欲自殺因而揭發父親獸行。被告昨於區院承認兩項非禮罪,並辯稱因見女兒當時嘔得全身穢物,因太愛錫女兒才舔吻,法官直言此說令人難以接受,將他收押至下月十三日,待索閱其女的心理報告始作判刑。

現年六十二歲男被告,原本被控四項非禮罪,他昨承認其中兩項,餘下兩項則存檔處理。辯方求情指被告於內地出生,七四年偷渡來港並取得身份證,曾任職雜工、司機等。其妻事發後已正式與他離婚,另被告亦曾被頒令破產,他並患有糖尿、睾丸硬化等,現已不能工作,依靠綜援過活。辯方解釋被告事發時見女兒不適,遂依妻子指示讓她服藥,但女兒卻不停嘔吐,弄得全身也是嘔吐物,這時「錯處出現」,被告見到感到心疼,且因太愛錫女兒才舔她身體。

法官聞言,直指很難接受被告「因愛錫而舔女兒嘔吐物」之說,亦不會接受被告聲稱是「出於愛女之心而做」。辯方強調被告已知錯,並親撰求情信闡述其真誠悔意,望法庭考慮。

案情指被告與妻在內地結婚,其後移居香港,並育有兩子四女,案發時居於新界一單位。女事主X是被告的第五個女兒,而X並不喜歡被告,父女甚少交談。

案情指在約○八年底,當時十一歲的X在學校運動日感身體不適,中午便返家,她服用被告給予的藥片後感到頭暈,被告這時脫去X全部衣服,X感害怕,期間感到被告吻她全身,包括胸及私處,她亦感到被告的鬍鬚碰到她身體,X其後昏厥,醒來時已穿回校服。

事主欲輕生 求助社工揭發
至一三年某日,已十五歲的X在姊姊房中小睡,期間突感到有人掀起她的裙,她睜眼看見是被告遂大叫,被告則離開房。至一五年年中,X終將鬱結多年的事情張貼網上論壇,同年十一月因想自殺而聯絡社工,終把事件揭發。被告被捕,警誡下承認因愛錫女兒才替她舐舔身體「清潔」,惟兩至三分鐘後意識到做錯便停;其後又因見X裙子不整齊,只想替X整理。

案件編號:DCCC 357/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