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1 - 五歲女獨留公園「濕平」母判守行為

標題:五歲女獨留公園「濕平」母判守行為
報章:星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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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婦本年三月與五歲女兒移居本港,與丈夫團聚,數星期後,她因女兒不願隨她偕友返內地購物,晚上將女兒獨自留在落馬洲新田東鎮圍一個公園,附近居民約兩小時後發現女童遭獨留在公園,於是報警。警方當晚在附近店鋪尋獲女童父親,婦人同晚現身被捕。她原被控虐兒罪,昨獲准守行為了事。

  三十八歲被告易小紅,在粉嶺裁判法院獲控方撤銷控罪,但她須自簽一千元,守行為十二個月。裁判官以普通話告誡她要愛護子女,否則或帶來意外及悲劇。

  被告與女兒一直在內地江西居住,本年三月二十二日來港,與五十歲丈夫及十四歲兒子團聚,居於元朗。案發四月十三日晚約九時,新田東鎮圍居民報警,指案中女童自七時起遭獨留在公園。

  警方將女童帶返警署,發現她腳部有傷,並在附近搜尋她的監護人,至晚上約十時,在位於新田女童父親店鋪內,尋獲正在工作的女童父親,他指妻子負責照顧女兒,但她沒攜帶電話,不知其去向。

  十分鐘後,被告抵達店鋪,警方拘捕她。她警誡下稱「我無嘢講」,其後解釋當日帶女兒探望朋友,其後女兒不願隨她返大陸購物,遂將她留在公園,更解釋購物時間很短,很快便會接回女兒。出入境紀錄顯示被告於晚上七時十六分經落馬洲離港,九時四十一分回港。

  另外,二十三歲母親蔡梓頎與丈夫分居,早前鄰居發現她將六歲兒子獨留家中,她承認虐兒罪,昨在荃灣裁判法院被判感化三十個月,並須依感化官指示參加改善婚姻及育兒課程。

  案發三月二十一日,鄰居在自己單位望到被告帶幼女離家,將六歲兒子留在家中,於是報警。警方到場發現男童身上有傷痕,將他送院檢查。被告兩日後自首,警誡下稱當晚須將幼女送往夫家,沒叫醒熟睡兒子。

  案件編號:粉嶺刑事二四三四、荃灣刑事一四四九──二○一五


標題:公園遺女兒北上購物 新來港婦守行為
報章: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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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港漢結婚、來自江西的母親,為與友人到內地購物,獨留5歲女兒在落馬洲新田的公園內不顧。附近村民其後發現女童時,其小腿及左膝有瘀傷。

婦人早前被控虐兒罪, 她昨獲控方撤銷控罪,案件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裁判官批准她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1年,並着婦人愛護其女兒,以免發生悲劇。
案情指,38歲被告與5歲的女兒於今年3月22日來港定居。4月13日,被告偕女兒到落馬洲新田東鎮圍公園與朋友會面。其後被告為與朋友到內地購物,把女兒獨留在公園。女兒獨自在公園內逗留近兩小時後,附近的村民發現並報警。被告出境到內地購物近兩個半小時後返港。

沒找人照顧因以為很快返港
被告警誡下稱因為女兒不願陪同她回內地購物,加上她以為自己很快返港,遂把女兒獨留在公園,而沒有找他人代為照顧女兒。
【案件編號:FLCC2434/15】


標題:新移民媽媽為購物 女兒棄公園 判守行為 官囑要愛護孩子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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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婦移居香港廿多天後,一日聲稱為與友人回內地購物,竟將5歲女兒獨留在落馬洲新田一公園,入夜後有村民在公園發現女童並報警,女童因膝蓋及小腿有瘀傷需送院觀察。婦人同日晚上10時才回港,至少遺棄女兒3小時。
記者:林綺琪 蔡曉楓

報稱主婦的38歲被告與5歲女兒於今年3月22日持單程證來港。今年4月13日晚上7時許,新田區一村民發現被告女兒獨自在公園,遂報警求助。警方將女童帶返落馬洲警署,她的左膝及小腿有瘀傷。
警方到女童父親的店舖調查,父親指女兒由被告負責照顧,由於當時被告沒帶手機,故無法聯絡她。直至晚上10時,被告方回到店舖。警誡下她起初表示「冇嘢講」,後透露她帶女兒到公園見朋友,其後與友人回內地購物,由於女兒不欲同行,她估計自己很快回港,遂將女兒留在公園。

另一婦獨留幼子在家判感化
根據紀錄,被告於晚上7時許過關往內地,至近10時回港,即其女兒至少被獨留在公園3小時。被告原被控一項虐兒罪,昨獲撤控後准自簽1,000元守行為1年。裁判官叮囑她要好好愛護孩子,否則會發生悲劇及意外。

另外,一名23歲母親於深夜時分將幼女帶到夫家,但獨留6歲兒子在家,被鄰居發現報警,警方更揭發兒子因從沙發跳下而受傷。母親早前在荃灣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虐兒罪。
裁判官昨判刑時指男童尚年幼,「萬一出咗事點算呢?」最後判母親被告接受感化30個月,要求她按感化官指示接受家庭及婚姻輔導,又警告若被告違反感化令或會判監。
事發於今年3月21日晚上11時半,被告鄰居從住所單位望出,見到被告帶着幼女離開單位,但遺下6歲兒子在家,於是報警。警方到場發現男童獨自一人,並發現他的右眼、胸口及臀部等位置有瘀傷。
警方事後替男童錄取供詞,他表示非第一次被獨留在家,案發期間他從沙發跳下時受傷。

案件編號:FLCC2434/15, TWCC14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