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3 - 幼園校長家長收授禮物脫罪 校方「不成文」准收禮 未證給優待

標題:幼園校長家長收授禮物脫罪 校方「不成文」准收禮 未證給優待
報章: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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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角嘴維多利亞(君匯港)幼稚園校長收取女家長贈送總值逾6000元的名牌圍巾及外套,被指特別優待對方兒子。二人涉犯行賄及收賄共7罪,昨獲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裁判官指家長贈送昂貴禮物雖然可疑,但無法證明涉及賄賂獲取優待,且校方早有不成文政策准許校長收禮和回禮。裁判官直言政策雖不合理,卻可能存在於傳統機構內。

官:校方政策不合理 但可能存在
裁判官朱仲強昨裁決稱,校長李凌秀(45歲)自辯時,一時視家長汪穎(40歲)為朋友而收取禮物,卻又曾考慮退回汪送出的二手Chanel手袋會令對方尷尬,說法不合理。汪自辯時稱不知道校方政策明示家長不得送禮予教職員,但她曾在兩年度的家校手冊簽名,手冊亦列明有關政策,故汪的說法亦不合理,故不接納兩人的供辭。

校監稱憂變相鼓勵 未有明文
不過,朱官指控方證人、即校監丁毓珠明言校董會於1997年已有認可政策。教職員若退回禮物會令家長尷尬,可以收下並購買書本或玩具回禮;惟校董會為免鼓勵收禮,一直沒寫在職員手冊。本案於2012年發生後,校方在2013至14學年起,在職員手冊列明認可政策。丁任幼園教師時曾收禮及回禮,其女兒總校長孔美琪擔任辯方證人亦多番就認可政策辯護,指教職員可按專業判斷是否收禮。

官稱送昂貴禮物「極可疑」
朱官認為一籃子核准(blanket approval)教職員的政策「不合理,但在一家傳統機構,卻有可能存在」,又指如此政策在今日社會並不常見。朱官指汪送贈高額禮物,極為可疑,但沒有直接證據指汪藉此打好關係,以求兒子獲優待。李獲校方許可收禮,無證據指其行為涉及貪污和賄賂,判兩人所涉各控罪不成立。
控方指李於2012年3至5月先後收受汪送贈的Moiselle外套及Bally頸巾,同時為汪的兒子X舉行個人生日會、指示同事餵藥及頻密更換底衫。同年12月某日,李被指誘使幼稚園3名教師收受汪贈送的Bally或Salvatore Ferragamo銀包,但3名教師把禮物退回。

大狀:私人機構可藉上司許可解圍
據《防止賄賂條例》,員工若收受利益前獲主事人許可,或在收受利益後盡早獲取許可,均不屬犯罪。有大律師表示,不同行業有不同行情,沒有「一刀切」界線斷定代理人收受利益後是否犯罪。而本案中李收禮後亦有回禮,猶如禮尚往來。該大律師又說,私人機構職員收禮,可藉上司許可「解圍」,公務員則絕不容許收取利益。
【案件編號:KCCC3688/14】


標題:幼園賄賂案 校長家長齊脫罪
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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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角咀維多利亞(君匯港)幼稚園女校長涉嫌教唆三名老師,與她一同收取女家長的名牌禮物,以優待對方就讀該校的四歲兒子,包括讓該男生「打尖」轉班等,事後校長及家長同惹官非遭廉署檢控。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昨於九龍城法院裁決時指,兩名被告的行為是有可疑,但因校方容許教職員收禮後的「回禮政策」,這猶如校長的「免死金牌」;加上無法證明校長有貪污意圖,或家長送禮是為求打好關係及獲厚待等,最終裁定兩名被告涉及的收賄及行賄等共七罪全部不成立,二人獲判脫罪後未有申請取回訟費。

行為可疑 惟難證涉賄
首被告是校長李凌秀(四十四歲)被控一項煽惑收賄罪及兩項收賄罪,次被告汪穎(卅九歲)是家庭主婦,被控四項行賄罪。裁判官裁決時指,首被告自辯指次被告是以朋友身份送禮,但又稱對方為感激她教導其子才送禮,證供自相矛盾。至於次被告自辯時則稱,看不見兒子×(現年約六歲)的學生手冊中列明「不得向老師送禮」,其證供並不合理,相信次被告是明知不許可下仍送禮。

惟裁判官指,校方於一九九七年起有「不明文」政策,容許教職員若認為拒收家長禮物會造成尷尬,可憑「專業判斷」決定是否收禮,若收禮便須回贈家長相等價值的禮物。官認為這項「回禮政策」猶如免死金牌,容許教職員收取任何禮物,並指這政策只有舊式機構才有可能出現,近代社會已不常見。裁判官指次被告所送的禮物都很昂貴,兩被告行為均有可疑,但無法證明二人送禮或收禮涉及賄賂,故裁定二人脫罪。

首被告曾勸教師收禮
控方案情指,次被告兒子×於一○年入讀涉案幼稚園的學前班,其後獲首被告安排「打尖」轉班,首被告又指示教職員,每天替×換內衣及餵×服藥。次被告事後分別向校長及三名教師送禮,首被告勸教師們收禮但他們最終拒收。在一二年十二月至前年五月期間,首被告曾收取次被告所送的值千多元的Bally圍巾和值五千多元的Moiselle外套。

案件編號:KCCC 3688/2014


標題:幼稚園賄賂案 校長家長無罪 官:准收禮政策如免死金牌
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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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校維多利亞(君匯港)幼稚園校長被指破格安排一名兩歲男童插隊轉班後,收受男童母親贈送的名貴大褸及圍巾,二人因涉貪而被控。案件昨裁決,裁判官指幼稚園有政策准校長收禮,猶如校長的免死金牌,加上無直接證據顯示家長為了打好關係而送禮,儘管兩人行為相當可疑,仍裁定兩人七項控罪全部不成立。

兩被告為校長李凌秀(44歲)及家長汪穎(39歲)。李昨獲判無罪後被記者追問:「仲會唔會收家長禮物?」,她沒有回應,匆匆循後門離開九龍城裁判法院。本報致電維多利亞(君匯港)幼稚園查詢,職員說「沒有補充」後立即掛線。

官斥校長供詞矛盾
廉署指署方有防貪指引提供予教育局分發給學校,由校方與教職員商討如何落實。教育局則稱辦學團體有責任就接受利益和捐贈事宜,制訂政策及為員工提供清晰指引。
兩被告均有出庭自辯。李一時稱汪視李為朋友才送禮,一時卻稱汪對李的工作表現心存感激而贈她禮物,裁判官朱仲強昨批評李的供詞前後矛盾。至於汪則稱不知不准送禮的規定,但學校家教手冊已列明有關警告條文,汪亦在手冊簽名,裁判官指汪的證供不合情理。
然而,該校創辦人丁毓珠供稱,校方有認可政策,為免送禮家長尷尬,校長可憑其專業判斷接受禮物,再購買價值相約的文儀物品作回禮。裁判官認為舊式學校可能有這傳統做法,但這政策猶如李的免死金牌。裁判官指,雖然案中涉及名貴禮物,兩人行為相當可疑,但因控方沒有直接證據指李有貪污意圖,亦未能證明汪是為了打好關係及得到益處,故裁定兩人罪名不成立。

李及汪原被控煽惑他人收受利益罪、受賄、行賄共七罪。控方指,汪的兩歲兒子X於2010年8月入讀幼稚園學前班的「兩日班」,9月申請調往最搶手的「五日班」,李3個月後批准X插隊轉班。
李後來指示同事每天為X換底衫及餵藥,李更特意參加X的生日派對。汪在2012年向三名教師贈送名牌Bally或Salvatore Ferragamo銀包,三人向李求助,李着三人不要聲張,三人選擇拒收。李在前年收受汪所贈逾六千元的Moiselle女裝大褸及Bally圍巾。
案件編號:KCCC368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