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東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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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發生不少虐兒案件,甚至有兒童被虐待至死。然而這類案件若疑犯保持緘默或互相指控,檢控就變得困難。法律改革委員會昨建議新訂「沒有保護罪」,若照顧者未有保護兒童或易受傷害的成年人,免其死亡或受嚴重傷害,須負上刑責,最高可判處監禁廿年,建議同時涵蓋家居及院舍照顧。有關注兒童組織支持引入新法例,但認為舉證門檻過高,立例時須列明更多觸犯相關罪行的細節。
無自保能力 列易受傷害人士
法改會轄下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昨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新訂「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罪行,諮詢期為三個月。委員會主席韋凱雯表示,現時在虐待個案中,如果受害人死亡,而其他家庭成員為維護疑犯而保持緘默,控方不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哪一方須負責任,則謀殺或誤殺罪名不成立。
在這個情況下,殺死自己子女的父母或易受傷害成年人的照顧者,可能只會被裁定觸犯非常輕微的罪行,如虐待或忽略照顧兒童罪等,故委員會在參考英國及新西蘭等國家的模式後,建議訂立沒有保護罪。委員會建議兒童定義為十六歲以下人士,而易受傷害人士則為十六歲或以上、因疾病或精神殘疾等原因而無能力保護自己的人士。
無自保能力 列易受傷害人士
法改會轄下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昨發表諮詢文件,建議新訂「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罪行,諮詢期為三個月。委員會主席韋凱雯表示,現時在虐待個案中,如果受害人死亡,而其他家庭成員為維護疑犯而保持緘默,控方不能在無合理疑點下證明哪一方須負責任,則謀殺或誤殺罪名不成立。
在這個情況下,殺死自己子女的父母或易受傷害成年人的照顧者,可能只會被裁定觸犯非常輕微的罪行,如虐待或忽略照顧兒童罪等,故委員會在參考英國及新西蘭等國家的模式後,建議訂立沒有保護罪。委員會建議兒童定義為十六歲以下人士,而易受傷害人士則為十六歲或以上、因疾病或精神殘疾等原因而無能力保護自己的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