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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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8歲男童在室內場上足球訓練班,守龍門時遭另一球員踢傷眼睛,事後需接受手術。男童母親歸咎在場兩名教練疏忽,又稱活動由香港流浪足球會舉辦,亦有責任,興訟索償。案件昨在區院開審,原告一方指足球是危險活動,對方應為男童配備頭盔,更謂守門員戴頭盔很常見,並應教導「如何安全地做一個守門員」。
原告男童李東諺,由母親萬月玲入稟,三名被告依次為足球教練羅國豪、謝志明及香港流浪足球會有限公司。雙方未能和解,但同意若原告勝訴,可獲賠12萬元,故聆訊只處理眾被告是否要負責。球會認為男童參與的足球課程已結束,案發活動非球會舉辦,對事件不知情;教練指當時屬社交場合,兩人是參與而非授課。
事發於2013年11月3日,當時8歲的原告男童在葵芳裕林工業中心一單位的室內足球場受傷。據悉男童傷勢不重,無永久損傷,視力未受影響。
原告一方指事發時正值足球訓練持續課程,兩隊11歲以下球員穿上球會球衣對賽;做守門員的男童撲到地上接球,對方球員欲上前踢球卻誤踢男童眼睛。
原告指球會是活動負責人,而羅、謝則是以球會教練身份管理活動。謝於事發時身兼球證及球員兩職,有責任確保所有球員守規矩;而足球賽危險程度猶如欖球活動,且涉小童,球證職責更為重要,惟被告疏忽,沒在意外發生前暫停賽事。
法官聞言感疑惑
原告續指,被告事前一直訓練男童做前鋒,當日卻在無訓練或警告下便要他做守門員;即使如此,亦應提醒及教導「如何安全地做一個守門員」,提供安全措施,「佢當時趴響地徒手接波,另一人衝埋嚟,好危險」。
法官徐韻華質疑:「接波一定係徒手接,佢可以點?」原告指可教男童別撲落地或要求戴頭盔;官聞言更感疑惑:「我冇睇開足球,但睇新聞片段從來冇見過有守門員戴頭盔。」原告一方卻指甚為常見。
對於原告指被告沒在男童與對方球員接觸前吹停比賽,官質疑「一般足球賽會咁做咩」,又指「細路仔動作好快,就係有機會撞埋一齊」;又謂:「有班人着住佢哋球會嘅波衫,係咪就代表個活動一定係佢哋球會搞?」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PI1766/15
原告男童李東諺,由母親萬月玲入稟,三名被告依次為足球教練羅國豪、謝志明及香港流浪足球會有限公司。雙方未能和解,但同意若原告勝訴,可獲賠12萬元,故聆訊只處理眾被告是否要負責。球會認為男童參與的足球課程已結束,案發活動非球會舉辦,對事件不知情;教練指當時屬社交場合,兩人是參與而非授課。
事發於2013年11月3日,當時8歲的原告男童在葵芳裕林工業中心一單位的室內足球場受傷。據悉男童傷勢不重,無永久損傷,視力未受影響。
原告一方指事發時正值足球訓練持續課程,兩隊11歲以下球員穿上球會球衣對賽;做守門員的男童撲到地上接球,對方球員欲上前踢球卻誤踢男童眼睛。
原告指球會是活動負責人,而羅、謝則是以球會教練身份管理活動。謝於事發時身兼球證及球員兩職,有責任確保所有球員守規矩;而足球賽危險程度猶如欖球活動,且涉小童,球證職責更為重要,惟被告疏忽,沒在意外發生前暫停賽事。
法官聞言感疑惑
原告續指,被告事前一直訓練男童做前鋒,當日卻在無訓練或警告下便要他做守門員;即使如此,亦應提醒及教導「如何安全地做一個守門員」,提供安全措施,「佢當時趴響地徒手接波,另一人衝埋嚟,好危險」。
法官徐韻華質疑:「接波一定係徒手接,佢可以點?」原告指可教男童別撲落地或要求戴頭盔;官聞言更感疑惑:「我冇睇開足球,但睇新聞片段從來冇見過有守門員戴頭盔。」原告一方卻指甚為常見。
對於原告指被告沒在男童與對方球員接觸前吹停比賽,官質疑「一般足球賽會咁做咩」,又指「細路仔動作好快,就係有機會撞埋一齊」;又謂:「有班人着住佢哋球會嘅波衫,係咪就代表個活動一定係佢哋球會搞?」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DCPI176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