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章:東方日報
網址:報導原文網址
現年六十九歲退休地盤工人十三年前,替親友照顧一名寄住在其親友處的四歲女童時,涉性侵犯女童,先脫光她衣服再用物件塞進其下體,事後又要女童保密,否則不再請她食雪糕。直至去年已十七歲的女事主把當年受辱一事告訴同學,才揭發事件。
被告冼細根早前在高院承認一項非禮罪,法官昨判刑時斥責被告嚴重違反誠信,事主的情緒明顯受到案件影響,出現抑鬱症狀,且有自殺傾向,故有加刑因素,遂判被告入獄兩年。被告被控於○一年至○五年間在筲箕灣的家中非禮女事主X。
案件編號:HCCC 173/2014
被告冼細根早前在高院承認一項非禮罪,法官昨判刑時斥責被告嚴重違反誠信,事主的情緒明顯受到案件影響,出現抑鬱症狀,且有自殺傾向,故有加刑因素,遂判被告入獄兩年。被告被控於○一年至○五年間在筲箕灣的家中非禮女事主X。
案件編號:HCCC 173/2014
標題:認13年前狎童 69歲漢囚兩年
報章:明報
網址:報導原文網址
退休地盤工人13年前與4歲女童赤裸卧牀,用手接觸女童胸部,並用物件塞進其下體,至女童17歲時才舉報揭發案件。退休漢早前在高院承認猥褻侵犯罪,昨被判囚兩年。
雪糕誘4歲事主 物件塞陰道
法官斥責被告冼細根(69歲)缺乏同理心,以為不會被揭發,濫用照顧者身分非禮事主,嚴重違反誠信。事主一直無法忘記被告,令其童年在陰影中度過,情緒受困擾,經常哭泣及發噩夢,甚至萌生死念。至去年,事主與男友分手後患上嚴重抑鬱症,需入院治療。法官續稱,由於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感後悔,加上被告認罪,重犯機會不大,判囚兩年。
案情指出,被告於2001至05年底,不時邀請當時讀幼稚園的事主到家中玩耍及食雪糕。被告趁兩人獨處時,脫去事主衣服,用物件塞進其陰道,更着事主不要向他人透露,否則不再請她吃雪糕。事主17歲時向友人傾訴,其後報警揭發案件。
【案件編號:HCCC173/14】
雪糕誘4歲事主 物件塞陰道
法官斥責被告冼細根(69歲)缺乏同理心,以為不會被揭發,濫用照顧者身分非禮事主,嚴重違反誠信。事主一直無法忘記被告,令其童年在陰影中度過,情緒受困擾,經常哭泣及發噩夢,甚至萌生死念。至去年,事主與男友分手後患上嚴重抑鬱症,需入院治療。法官續稱,由於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感後悔,加上被告認罪,重犯機會不大,判囚兩年。
案情指出,被告於2001至05年底,不時邀請當時讀幼稚園的事主到家中玩耍及食雪糕。被告趁兩人獨處時,脫去事主衣服,用物件塞進其陰道,更着事主不要向他人透露,否則不再請她吃雪糕。事主17歲時向友人傾訴,其後報警揭發案件。
【案件編號:HCCC173/14】
標題:硬物塞下體 要脅若告發無雪糕食 侵犯5歲女童 老翁13年後收監
報章:蘋果日報
網址:報導原文網址
年近七旬退休地盤工人於13年前,不時帶一名五歲女童到家中吃雪糕,一次趁機脫光兩人衣服,將硬物塞入女童下體,要脅她不可告知他人,否則不再請她吃雪糕。女童多年來將事件埋藏心底,至去年才向好友傾訴揭發,令前工人被拘控非禮罪。法官昨日雖然斥責他嚴重違反誠信,令女童患上抑鬱及出現自殺傾向,須判處阻嚇刑罰,但最後只判他入獄兩年。
記者:蔡曉楓
被告冼細根(69歲)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非禮罪。案情指事主年幼時並非由父母撫養,而是交由一個姓黃的家庭照顧,至就讀幼稚園時,再交回由祖母養育,但黃氏家庭不時邀約事主午膳。被告是黃氏家庭的親友,間中會帶事主到他位於筲箕灣東大街的寓所,以幫忙照顧她及請她吃雪糕。
「我淨係摸佢下面咋」
案發於2001至2005年間某日,當時事主就讀幼稚園中班至小學二年級。被告在家中與事主獨處時,在床上脫去兩人衣服,被告將硬物塞入事主下體,令她感到痛楚,事後要求她不要將事件告知他人,否則不會請她吃雪糕,他亦會被警察拘捕。事主依話照辦。
直至去年,16歲的事主才向好友透露事件並報警。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曾經帶貪玩的事主回家六至七次,「我冇搞過佢呀,我淨係摸佢下面咋」,被告承認曾經摸事主的胸部及下體,但並無性交。
辯方求情時指出,事主中三時與男友分手,才引發情緒低落的問題。法官直斥辯方砌詞狡辯,並引述事主的心理創傷報告顯示,事主因為受被告侵犯,留下童年陰影,分手只是觸發其抑鬱病發,她更需要一度停學接受治療,甚至出現自殺傾向。
法官續稱,心理報告指被告因早年喪偶,無處發洩才「貪方便、就手」而犯案,但考慮他年事已高,並無孌童傾向,重犯機會低,過往無案底,已表悔意。惟法官指,被告侵犯10歲以下的幼童實屬嚴重罪行,須判處阻嚇刑罰。
案件編號:HCCC173/14
記者:蔡曉楓
被告冼細根(69歲)早前在高等法院承認一項非禮罪。案情指事主年幼時並非由父母撫養,而是交由一個姓黃的家庭照顧,至就讀幼稚園時,再交回由祖母養育,但黃氏家庭不時邀約事主午膳。被告是黃氏家庭的親友,間中會帶事主到他位於筲箕灣東大街的寓所,以幫忙照顧她及請她吃雪糕。
「我淨係摸佢下面咋」
案發於2001至2005年間某日,當時事主就讀幼稚園中班至小學二年級。被告在家中與事主獨處時,在床上脫去兩人衣服,被告將硬物塞入事主下體,令她感到痛楚,事後要求她不要將事件告知他人,否則不會請她吃雪糕,他亦會被警察拘捕。事主依話照辦。
直至去年,16歲的事主才向好友透露事件並報警。被告在警誡下表示,曾經帶貪玩的事主回家六至七次,「我冇搞過佢呀,我淨係摸佢下面咋」,被告承認曾經摸事主的胸部及下體,但並無性交。
辯方求情時指出,事主中三時與男友分手,才引發情緒低落的問題。法官直斥辯方砌詞狡辯,並引述事主的心理創傷報告顯示,事主因為受被告侵犯,留下童年陰影,分手只是觸發其抑鬱病發,她更需要一度停學接受治療,甚至出現自殺傾向。
法官續稱,心理報告指被告因早年喪偶,無處發洩才「貪方便、就手」而犯案,但考慮他年事已高,並無孌童傾向,重犯機會低,過往無案底,已表悔意。惟法官指,被告侵犯10歲以下的幼童實屬嚴重罪行,須判處阻嚇刑罰。
案件編號:HCCC173/14